福清首例環境汙染案件宣判,爲綠水青山保駕護航!

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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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處是我們的家

是草原湖畔,還是城市中的鋼鐵森林

……

其實無論你是誰、你在哪

我們都有一個共同家園——地球

保護地球環境

也是每個人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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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福清法院如何敲響

守護綠水青山的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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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宣判被告單位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餘某、宋某汙染環境一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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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內,隨著審判長林小華法槌的敲響,福清市首例汙染環境案件一審判決結果也正式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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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排放廢水汙染環境

2017年3月至6月,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餘某、直接責任人宋某,為謀取公司利益,在位於該公司的西側廠房內,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環保部門環評審批、未配套建設汙染物防治設施情況下,擅自在該公司摩托車剎車蹄塊生產線中設置表面處理工序進行試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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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福清市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宋某經請示餘某後,組織工人對錶面處理設施進行清洗,清洗後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由三通管排入設施旁的雨水溝中,最終排入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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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雨水溝內以及清洗桶內的廢水進行採樣並報送監測。

經福清市環境監測站監測

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雨水溝中廢水的總鉻、六價鉻等重金屬汙染因子超標,其中總鉻最高排放濃度為86.2mg/L,達到國家新建企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86.2倍;六價鉻最高排放濃度為

62.3mg/L,達到國家新建企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31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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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餘某、直接責任人宋某

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企業及其負責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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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實,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王某和餘某、宋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並有經庭審質證的證人陳某的證言,現場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照片,工藝流程圖,水質採樣記錄,福清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福清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營業執照,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公司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書及行政罰款收據,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單,到案經過證明,戶籍證明及餘某、宋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福清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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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構成汙染環境罪

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有重金屬汙染物總鉻、六價鉻的有害物質,其排放量均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餘某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宋某系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

視情節可以予以從輕處罰

餘某、宋某犯罪後能投案自首,均具有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能預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又均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根據餘某、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最終……

判決被告單位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餘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宋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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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環境汙染案宣判

不單是要讓汙染者

依法承擔破壞環境的責任

更希望通過此次司法實踐

讓全社會每一個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態

關注環境問題,參與環境保護

共同守護屬於我們所有人的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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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體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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