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譚嗣同的祖祠就可以拆?評某些人的勢利眼

非譚嗣同的祖祠就可以拆?評某些人的勢利眼

近日,一篇述說“譚嗣同祖祠遭強拆”的文章在自媒體上被狂轉。很快,主持拆除這座有400年曆史宗祠的瀏陽市荷花街道辦事處回應:

1、浦梓港譚氏家廟並非譚嗣同祖祠。在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中,瀏陽市文物管理局對浦梓港譚氏與梅花巷譚氏(譚嗣同先祖)之間淵源關係進行了詳細考查、論證,結論為:浦梓港譚氏遷瀏時間為明朝洪武年間(1368-1398年),由江西袁州遷入;梅花巷譚氏遷瀏時間為明朝天啟七年(1627年),由湖廣長沙府長沙縣遷入,兩支譚姓遷瀏時間相差200多年,並非一脈。故浦梓港譚氏家廟並非譚嗣同祖祠。

2、浦梓港譚氏家廟並非文物。2010年3月11日,瀏陽市文物管理局聘請省、長沙市文物專家就譚氏家廟文物認定問題召開了專題論證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認定管理辦法》,出具了《關於瀏陽市荷花街道浦梓港譚氏家廟文物認定的意見》。認定意見為:依據《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査文物認定標準》和相關規定,瀏陽市浦梓港譚氏家廟不予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這個公告說明其拆得有理無非有兩點:

一是你們說這個廟是譚嗣同的祖祠,然而它並不是,所以能夠拆。對此說明,吾友陳寶成評論道:

按照官方說法,被拆的浦梓巷譚氏家廟與保留的梅花巷譚氏家廟不是一回事;但同樣按照官方說法,浦梓巷譚氏歷史比梅花巷譚氏歷史還長200多年,只是因為後者出了譚繼洵、譚嗣同父子,而得以保留;前者沒出大人物,所以拆除。這說明,“看人下菜碟”是荷花街道的本性,為了利益可以去“長”留“短”。在這裡,我們看不到當地官方對歷史文化的真曾尊重,只看到因為利益而暴露的無恥嘴臉,只看到為了利益而進行的文化建設淪為假惺惺的鋪墊背書。殊不知,這樣的取捨標準,會讓包括浦梓巷譚氏族人在內的更多人心寒。

非譚嗣同的祖祠就可以拆?評某些人的勢利眼

這不是妥妥地說明當地官方是勢利眼麼?譚嗣同已然是瀏陽市(原的瀏陽縣)一大文化名片,被拆的浦梓巷譚氏家廟族人為了保護這座家廟,打出譚嗣同這杆大旗,可視為弱者的武器,完全可以理解。瀏陽官方以為只要證實它不是譚嗣同血緣上的祖廟,就打中了七寸?

一個歷史建築的價值當然和與之聯繫的歷史人物有關,但這個標準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我以為首先要看其建築的年代和建築本身的藝術價值,以及對當地文化、經濟的影響,重要人物和它的關聯只是加分項。我們還要考慮一個因素,在清代一個縣域廣泛地存在同姓聯宗,兩支或兩支以上的同姓從不同的地方遷徙到同一處,為了壯大自己的力量與異性抗衡,結成利益同盟,採取的方式往往是聯宗合譜,從文化認同上變成一個家族。

《紅樓夢》中劉姥姥帶著外孫板兒去賈府打秋風,緣由就是她女婿姓王,其爹爹當個小京官時和王熙鳳的祖上聯宗。而且據瀏陽的朋友介紹,譚嗣同喋血菜市口後,屍體從北京運回瀏陽,就停靈在這個浦梓巷譚氏家廟裡,供人拜祭。那麼在清末,這兩支瀏陽譚氏是不是聯宗呢?彼此在文化認同上是否早就視為一家呢?若單從血緣而非文化認同上講,今天的華夏子孫、黃炎後代,不知多少人身上其實更多的是“胡人”血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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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瀏陽荷花街道辦事處的邏輯,北京的“譚嗣同故居”也沒必要保護了,因為它是瀏陽會館,本系公產,同治十三年(1874年)戶部員外郎譚繼洵,率包括兒子譚嗣同在內的家眷住進瀏陽會館。光緒三年(1877年)譚繼洵赴外地任職,譚嗣同便隨父親離開了瀏陽會館。戊戌變法時譚嗣同在此短暫地居住過。從產權上說它就不是譚家的宅子,憑什麼要以譚嗣同的名義來保護呢?

至於瀏陽市荷花街道辦事處的第二點解釋,我就能呵呵了。一個縣級文物部門自己鑑定為不予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然後為當地政府的拆遷讓路。你我願意相信其公正性與權威性麼?而且我拿到了那份專家意見的照片,儘管在政府組織下,專家也不願意公開背書,意見是“瀏陽市浦梓港譚氏家廟暫不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而辦事處的說明中,巧妙地換成“不予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兩字之差,想必讀者能夠體會。

非譚嗣同的祖祠就可以拆?評某些人的勢利眼

其實回到問題的本源,我以為這個譚氏家廟該不該拆,和是不是譚嗣同血緣上的祖祠不應有太大的聯繫。關鍵是兩點:一是四百年的古老建築應不應該得到保護;二是維護祖廟的譚氏族人所代表的民意應不應該得到尊重。

兩個甲子以前犧牲的譚復生烈士,很不幸被雙方拿來當道具。譚氏族人借他做保護神,而官方順著這個邏輯,以為只要證明其不是譚復生血緣上的祖祠就能破了對方的盾牌。殊不知如此正好暴露出其勢利的一面。

譚復生烈士地下若有知,是否會再吟一句:“世間無物抵春愁,合向蒼冥一哭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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