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怎麼算,別忘了病休假也有工資的!

在工作中,相信大家難免會因為生病請假,但是,病假工資該怎麼算呢?

今天,小編教您徹底搞清病假、醫療期、停工留薪的規定!

一、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經醫生根據病情建議,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間。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停工留薪期: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二、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病假: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決於單位。

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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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醫療期期限並不是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權利,醫療期本身有一定的計算週期。

舉例:員工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休病假,其醫療期為3個月,則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員工可累計享受的病假時間為3個月,從2016年7月1日起(法律講壇注:即6個月計算週期結束),員工可以重新享有3個月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通常來說如果員工治療完畢,單位應當主動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則員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報告的時間為止。但若單位延遲申請,至員工發生工傷後第13個月才提出,則員工通常只能享受12個月停工留薪期,若要享受13個月需要另行申請。

三、醫療期、病假的區別

1、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是生理概念

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間,由法律確定勞動者可以享受的期限。醫療期的標準由法律確定,對具體疾病因素考慮較少;

而病假是一個生理概念,是“事實”期間,事實上發生了多少就算多少。病假的長短根據病情確定,病重則休假時間較長。

2、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定條件的限制

醫療期與病假的主要區別是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只是不能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仍然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九條(過錯性解除)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病假則更多屬於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範疇

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並由單位行政審核批准。

員工基於生病向單位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反公司的制度被解僱。

但是醫療期則不同,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四、醫療期與病假的工資待遇

1、醫療期工資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病假工資待遇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五、特殊疾病問題

勞部發(1995)236號文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1、並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僅有當癌症轉移的,才以24個月為標準。若僅為良性腫瘤,醫療期期限應根據其總工作年限及本單位工作年限來確定。

2、只有確診的或者經過司法鑑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個月醫療期。若僅為疑似精神病,則醫療期期限按規定執行。

六、醫療期滿後,如何給員工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言之,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調崗權,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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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泡長期病假,應該怎麼解決

通常來說,員工是否惡意泡病假,企業一般都能區分。關鍵在於企業怎麼應對員工惡意泡病假?

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例如應該規定履行病假手續時應該提交疾病診斷書、病假單、醫藥費發票等醫院出具的證明。

2、如果病假手續齊全,企業有權利去醫院核實病假證明是否真實。

3、從實務中來看,員工要求開具病假單,醫生對病人情況的人性化考慮一般都會開具病假單,然而有的慢性病並非必然需要長時間休息。如果事先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企業有權要求派員工陪同去指定醫院進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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