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三天就鬧離婚,20萬彩禮不歸還,你怎麼看?

榆木疙瘩


呵呵,這貌似遇到結婚“碰瓷”了吧:假以看不慣的名義,段時間內騙取十多萬鉅額彩禮,這筆賬,划算……

這事普法君身邊同學遇到過,老家農村窮嘛,老同學長得不是很那啥,人有內向的不行不行的,在當地實在找不到對象了,無奈之下從雲南花六萬塊買了一個媳婦。



後來媳婦給生了個兒子,大概一年多兩年時間吧,女方覺得與男方實在過不下去了,於是離家出走回老家,咱也不回婆家了。

不過,同學家得了一個兒子,想想也就花了六萬塊,值了……此事他們就沒有再計較。

但是本文中這家人很顯然不厚道,甚至有騙婚之嫌,結婚才三天吶,你新娘就說關係不和走人……

收20萬彩禮的時候咋不說不合?結婚三天你就不合了?

關鍵是 她走就走吧,彩禮還不還,要不是被訴上法庭,她們還真敢照單全收啊……

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三種情形下,付彩禮的一方可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普法君看了一下,至少這第二條是夠上了,至於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難,這事不好說,但在農村來講,20萬的現金也夠眾多農民喝一壺了……

因此,返還彩禮是必然的,哪怕你跑,你能跑月球上去?

但有一點文章沒說清:為何法院才支持返還六萬彩禮,這中間發生了什麼???

是男方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刻意隱瞞了什麼信息??

若不然,花20萬彩禮娶進門的媳婦三天就跑路,這種情況下僅退六萬彩禮錢,於情於理想不通……


普了次法


【事件回放】

河南光山縣。李大姐傾盡所有,敲鑼打鼓為兒子辦了熱熱鬧鬧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第三天,兒媳婦即一去不返。這頭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之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退回20萬彩禮。

法院判決(或調解)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女方退回男方彩禮6萬元。

【潘律師點評】

作為一名婚姻家庭律師,潘律師認為,這女的過了,很有借婚姻索取財物甚至騙取財物的嫌疑。

毫無疑問,男方家出20萬彩禮,是誠心誠意要跟這女的結百年之好的,那麼女方收下這個錢,就意味著她同意並願意履行婚約,但事實上,她只跟人家結了三天之好,甚至連三天也沒好,就離開丈夫再不回頭,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她還不主動提離婚,因為,她認為如果她先提的話,彩禮這事是別不過去的坎,所以她等著男方提,她以為誰提是誰毀約,誰毀約誰就得認栽。

她以為人家都傻。

咱們先看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假設男方家庭生活不困難,那麼,是否退還彩禮應適用第(二)項規定,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

結婚三天,實際共同生活也就一天吧?比之一輩子的時間,這算共同生活嗎?算嗎?

潘律師認為,不能算!

所以法院判退6萬,明顯不公,如雙方婚前沒有同居,本案應至少判退15萬元,對男方才稍顯公平。

潘律師想提醒一下某些總想發不義財的,誰的錢都不是海水潮來的,結婚離婚都是你的自由,但是你借結婚離婚來發財,就是你不地道了。

就那麼一個農民家庭,能有幾個20萬?做生意要講誠信,做人要講良心,你拿到的是交付終身的錢,卻只給人家展示一下樣品就走人, 你不覺得心虧?不覺得是在拉仇恨?

你說人無橫財不富,我說外財不發命窮人,為人莫做虧心事,舉頭三尺有神明,不管你信不信,我信。

同意的,就請點個贊!關注潘律師,捍衛正義的路上,你我同行;分享思想的點滴,我們同在。感謝您的閱讀!

潘衛霞律師


深圳李濤律師觀點:結婚三天鬧離婚,鑑於雙方已經辦理婚姻登記,彩禮已交付,即為女方所有。所以20萬彩禮很難全部歸還。但是由於女方的過錯,男方因為給付彩禮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可以獲得部分返還。

我是深圳市的執業律師,歡迎關注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簡單回顧一下事情經過: 河南光山縣,李大姐傾盡所有,敲鑼打鼓為兒子辦了熱熱鬧鬧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第三天,兒媳婦一去不返。這頭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之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退回20萬彩禮。法院判決(或調解)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女方退回男方彩禮6萬元。


綜上可以看出,是兒媳婦在婚後三天一去不復返,主觀上存在過錯的故意,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訟離婚。從中可知,女方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從案件中“李大姐傾盡所有”,可以理解其為了給兒子湊彩禮使得生活變得艱難。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若是李女士兒子能證明彩禮交付造成“生活困難”,則可主張全部彩禮返還。

但在本案中,通過法院訴訟,只拿回6萬元。說明婚前的彩禮,沒有給李女士兒子造成生活困難的境地。但是因為其是這場婚姻裡的受害者,並且遭受了經濟損失給生活帶來了壓力,所以法院根據“公序良俗”原則,依法判決彩禮的部分返還。

而且,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彩禮問題可適用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則如果能舉證當地有離婚返還彩禮的習慣,可以適用。



這給世人以啟示,結婚需謹慎,彩禮更需謹慎。為了減少因為結婚彩禮而受到損失,可以婚前簽訂協議,為自己的權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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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離婚律師李濤


事情經過

該事發生在河南光山縣。李女士的兒子小強與前妻經人介紹認識,婚後三天,前妻以互不喜歡為由離開,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20萬元。因雙方無感情基礎,調解無效,法院判決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6萬元。但女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並將6萬元執行到位。


真是金婚

人家結婚50年叫金婚,但這對男女的婚姻也可以稱之為“金婚”了,結婚三天時間,實際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一個晚上,男方就損失了14萬元。按照東北話來說,就是“那可老貴啦”,比黃金還要值錢。

筆者真為男子心痛,看視頻,男方家裡經濟條件還算可以,但誰家的錢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是血汗錢。估計男方家這一年就算白乾了,真是丟了媳婦又折錢,勞心又勞神,虧大發了。



最新套路

難道這是最新的賺錢套路:經人介紹相親,短時間內結婚,然後以感情不和離婚,帶著鉅額彩禮一走了之。筆者真是佩服,還有比這來錢更快的方法嗎,簡直就是無本萬利!大家請看,女方三天時間就拿走了20萬元,如果不是法院判決返還6萬元,男方的損失更大。想想筆者辛苦一年也賺不到這麼多錢,真是汗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女方應當返還彩禮。但是本案中,小強和前妻在一起生活了一天,有了夫妻之實,就不符合這一規定了,所以法院也只能酌情判處女方返還6萬元。

套路真深啊,看來不懂法、不學法,那是要吃大虧的!

法律責任

法律不是兒戲,法院的生效判決必須執行,否則就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由於該女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所以公安機關才予以立案的。



該女子的理由也很雷人:“我作為一個女孩子,感覺結了一次婚吃虧,所以不好意思拿出來”。這前面所講還能理解,但怎麼得出後面的結論的,筆者也是無語無解。


打虎拍蠅


謝邀,其實想大姐遇到這樣的事情在農村也會經常發生的,但是不會像大姐孩子這樣結婚三天就因感情不和離婚的

不但說感情不和,還不退還彩禮二十萬,彩禮二十萬想要完全退還恐怕是不可能的,在農村的彩禮是沒有法律約束的,就是走法律程序,也是頂多退一部分的,像這種事太常見了

在我們村原來就有這樣的事例,都是一個村的經媒人撮合走到一起,結婚了結果洞房花燭夜那一晚上,女的不讓男的碰她,接著連著好些天床都不讓碰,後來男孩把這事情告訴了父母,父母就問女孩,女孩說感情不和要和男孩離婚,南方結婚發了好多錢結果最後連女人都沒碰到,你說冤不冤

在農村的彩禮錢百分之八十是很難要全部的,能給一部分就算不錯了,要是不給沒有證人什麼的,也只好自認倒黴了


我是農村哥


案件情況:


此事發生在河南河南光山縣,女子結婚三天鬧離婚,20萬彩禮不予退換,男方起訴,法院判決歸還6萬元,女方仍然拒不執行,理由是“我一個姑娘,結了一次婚,吃虧了,”所以不退。


一、法律怎麼說?

那麼這20彩禮彩禮應不應該退呢,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一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二彩禮退必須滿足以上法律規定的三個條件。

二、法院判退還6萬元彩禮明顯過少,有失公平。


1、首先,該女子有騙婚嫌疑。河南女子索要了20萬彩禮,然後生活了三天就鬧離婚,然後拒絕退還彩禮。雙方具體為何離婚我們不得而知,但從該事件的外部情況來看,明顯有借婚姻騙取財物的嫌疑。在現實生活中,此種情況比比皆是,女方先承諾和男方結婚,然後索取高額彩禮,婚後時間不長即以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且拒絕退還彩禮,離婚後又找一個人結婚,上演同樣故事,如此這般,最後嫁了四五個人。此種情況即是明顯的騙婚行為,但這種情況一般較難取證證明。


2、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來看,法律規定彩禮退還條件 一是未領取結婚證;二是卻未共同生活;三是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顯然雙方肯定領取了結婚證,。那麼,他們算不算共同生活呢,這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按常人來理解應該是雙方互相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間上也應該有一定的長度,比如生活個一年半載,像本案中生活了3天絕對不是法律上的共同生活,法律也絕不會保護這樣的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歸還全部彩禮,即使適當考慮到女方的利益,也應該判還大部分彩禮,不至於只賠6萬元。


從情理上來說,我本人也出身農村,對此深有感觸,現在許多地方農村彩禮確實高的離譜,動輒十萬、二十萬的彩禮,有的還必須房子、車子,有的地方還有所謂的“萬紫千紅一片綠”,“一動不動”。農民靠種地一年的收入能有多少?但是父母又不能不為兒子娶媳婦,所以許多人就是砸鍋賣鐵,借高利貸也要為兒子娶上媳婦,身後卻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如果媳婦過了兩三天跑了,再不退還彩禮誰能受的了。


這個案子判決歸還6萬缺失有失公平,況且女方不退彩禮的理由是“感覺虧了”,這純粹是一種法盲的表現。所以,像這類婚姻家庭糾紛,雙方往往矛盾比較尖銳,加之雙方法律意識不強,一旦處理不慎,容易釀成嚴重衝突後果。


從另一方面來說,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大多時候卻因為高額彩禮問題讓我們沒有了那份心情,也使婚姻的幸福變質,同時也給婚後的年輕人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和思想負擔。


法律人604


當今社會,因為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大家經常能夠在網上看到各種各樣天價彩禮或者各種情侶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因為彩禮這一事件鬧崩,有的直接沒了下文,有的結婚了也是含著怨氣,而且高額彩禮的婚姻多數為相親,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不久可能就會閃離。更有甚者在婚禮當天導致男方拂袖而去。如果還沒給付彩禮還好,如果已經把彩禮給付最後一口氣沒嚥下去事情崩了,這彩禮又當如何呢?男方能要回嗎?又該怎麼要回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指點迷津,告訴大家如何是好!


老規矩,給大家講講一個案例。2016年11月,大蒜和洋蔥與經人介紹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7年3月15日,今天是大蒜和洋蔥訂婚的日子,按照習俗大蒜父親向洋蔥匯款58888元作為禮金。同月,大蒜家又從親戚朋友那裡借款出資購買價值6萬餘元的三金(鑽石戒指、項鍊、耳環)作為彩禮贈送給洋蔥家。2017年4月28日雙方舉辦婚禮並領取結婚證,婚後僅生活一個月雙方因為種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吵的不可開交,氣憤之餘就去領了離婚證,等雙方父母知道後想勸已經來不及,男方父母對自己孩子是一百個不樂意,不僅是因為離婚,還有就是洋蔥離婚後一走了之,把當時的彩禮也一併帶走。男方反應過來後多次去女方家要求退還,女方均拒絕歸還。現大蒜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人離婚並要求洋蔥家返還彩禮和三金。

洋蔥家認為錢與三金是對方表達情意贈予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錢,故拒不返還58888元和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或婚後生活時間較短以及或者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本案中,58888元現金與4萬多元的三金屬於數額較大,已經超過男女雙方表情達意、互贈財務的範疇,應認定為彩禮,而又因為雙方結婚後在一起生活時間極為短暫,且因為給付的彩禮一定程度上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因此酌情判決女方退還部分彩禮。

2017年7月27日,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女方返還禮金5萬元,並將三金歸還給男方。


婚約財產也就是所謂的民俗彩禮聘禮,該部分金錢或者貴重禮品應視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該部分無償贈與的締約目的是為了與女方達成婚約(登記結婚)以及和女方一起生活,因此若男方無法達成該目的或者客觀無法實現該情況,那麼該部分贈與行為應屬於無效贈與或者即使有效也可以參照道德贈與的退還要件進行退還,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講通的,收受贈與的一方理應退還給贈與一方。

法律依據及知識拓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極短,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禮金和三金財物,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另外,法律雖然規定了返還禮金的原則,但返還多少仍需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情認定返還50000元為宜。遂作出如上判決。因此關於題主的問題,你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這才結婚三天就這麼搞,除了實際支付外應全額退還男方支付的彩禮,在這裡也提醒題主和大家,三天就提離婚還是很有蹊蹺的,會不會是職業騙婚人?可以考慮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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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師


這件事情要我說,就是標準的騙婚行為!

然而它的高明之處就是,女方的父母,家庭,地址,親戚朋友都是真實的,所以沒有法律依據來判定這是一起騙婚案件!


就住了一天之後發現互相都挺不喜歡的?這不是扯犢子嗎?

相親的時候幹嘛去了?難道就拿張照片互相交換的看了看,然後父母,媒人商定結婚的彩禮,時間嗎?


到了結婚日期就是拜堂成親,然後入洞房,一入洞房發現彼此不喜歡???呵呵,彼此?是男的有性功能障礙疾病?還是女人有性冷淡,性無趣?男人太過頻繁?互相所需求的不一樣呢?


覺的結了一次婚,挺吃虧的?20萬彩禮,加上房子裝修,買家電,用品,辦婚宴差不多需要30多萬吧,你吃虧了?你的一夜讓一個家庭忙活了好久,拿出了幾十萬的積蓄,你是什麼身份?需要幾十萬一夜?

吃一虧?你大張旗鼓的入洞房是第一次而已,但是夜夜新娘應該有很豐富的經驗了。


這錢你不好意思拿出的?你直接說,我憑本事,身先士卒騙來的,憑什麼要還才對!

現在有很多女性以高額的彩禮結婚,2年,3年,就以各種理由離婚,這就是名副其實的騙婚行為,只不過犧牲了自己,有些直接就是結婚以後兩地分居,各打各的工,只是名義夫妻而已,2~3年以後再以各種理由離婚,2~3時間,不耽誤自己在外打工掙錢,還額外得到高額的彩禮,真是一箭雙鵰呀!

大齡男性越來越多,騙婚的形式和方式越來越多,更多的女性父母也加入到了行列之中,真是防不勝防!只要能賺到錢,他們對於人性,道德,品德,都是忽略不計的!

我老闆他老家的遠房親戚一個月前就被騙了12萬彩禮,其中10萬是民間貸款借的錢,找到女方家裡,父母說女兒跟人私奔了,錢他們也沒有見到,而且他們對村裡人也是這麼說的……

人性竟然無恥到如此的地步!!!


陝西憨厚娃


很多地方,所謂給女方的彩禮,都是用於買嫁妝、買婚房等,女方大多還倒貼幾萬,所以,究竟退多少,應考慮兩大主因:①20萬彩的用途、去向。②女方為什麼要跑?男方有不良行為沒有?總之,法院自有判決的理由,不是簡單的"騙婚"來定義。

河南光山縣。李大姐傾盡所有,敲鑼打鼓為兒子辦了熱熱鬧鬧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第三天,兒媳婦即一去不返。這頭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之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退回20萬彩禮。

法院判決(或調解)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女方退回男方彩禮6萬元。


這則新聞只說退了6萬,並沒有說女方是否得到了剩下的14萬,如果說其餘14萬用於其他開銷,這是完全有道理的,我想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既然這樣判,自然有其道理。



每當我看到網上說什麼女方要彩禮太多、好像賣女兒之類的話題,我真的很生氣,因為我也有一個女兒,我養育女兒最少得花費二十多萬,就算是結婚,我們只要有條件,絕對會付出。所謂彩禮,不過是個名義,是置辦小兩口今後幸福生活所需,並非留給女方父母養老。再說,稍微有點能力的父母,晚年一般不需兒女從物質上供養。

正常情況下的騙婚,法院不僅會要求退還全部彩禮,而且還將對騙婚者給予治安甚至刑事處罰。

而比事法院這樣判,很明顯是男方存在欺騙、或者缺陷,或者家庭有其他問題。因此不知道具體情況,不能信口開河,不能妄下評論。


深思瓶



根據婚姻法
司法中的條例,如果給付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他能提供出證據,那你要返還彩禮。 婚後共同生活時間短的,也要返還彩禮,看那法官怎麼理解確未共同生活這項法律條款。

同時按情理來講,結婚三天,女方就提出離婚,應該得退還全部彩禮。但因不知道詳細實情,為何導致女方要在婚後三天就提離婚,所以不好做出論駁。

但是女方嫁到男方家裡後,若發現男方家裡隱瞞事實,列如;男方有疾病隱瞞,家裡欠很多債務等一系列隱瞞舉措,而導致你要離婚的,可以通過協商,退掉部分彩禮,因為畢竟隱瞞事情,對於女方來說,她是受害者,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女方蒙受的傷害大,甚至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告男方。



那麼同樣的,若女方假借結婚為由,騙取高額彩禮的,男方只要收集證據一樣可以要回全部彩禮,甚至還可以告她個詐騙罪。

最後,我想告訴朋友們結婚一定不要兒戲,婚姻是大事,不是過家家,想好了再嫁,想好了再娶,那樣的婚姻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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