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頒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

明確空域內飛行評估制度放開可飛行區域空間範圍

為適應近年來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快速發展,民航局日前出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規範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範圍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活動,確保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

近年來,我國無人機行業發展迅猛,在應急救援、環境檢測、電力巡線、航拍測繪、農業植保等多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由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大小、種類、功能、性能差異較大,對不同情況的運行保障也千差萬別,需要有針對性地實施空管運行標準,無人機闖入民航飛行空域的事件報告也時有發生。為此,民航局於2009年出臺了《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域飛行做出評估要求。

最新出臺的《辦法》在2009年規定的基礎上從空域運行安全角度出發,細化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在民航使用空域運行評估的制度,由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營人會同民航空管單位對空域內的運行安全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由管理局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辦法》還明確了評估需要包括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飛行活動計劃、空管保障措施、駕駛員和觀察員、通信控制鏈路和應急處置程序等方面的內容。通過評估,既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創造條件,又能有效控制運行風險,避免其與有人駕駛航空器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之間的運行矛盾,消除其對地面人員和設施安全的影響,特別是能有效保障機場周邊淨空保護區內的飛行安全。

規範化管理飛行活動只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發展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則要在放開飛行空間上下功夫。因此,《辦法》進一步放鬆了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飛行區域的管理。根據《辦法》,機場淨空保護區以外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範圍以內,飛行高度120米以下,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空機重量7公斤以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晝間在視距內的飛行活動,對其他航空器安全影響較小,在不影響地面人員和設施安全的情況下,可不進行專門評估和管理,由運營人保證其飛行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還應遵守國家飛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考慮到當前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有人駕駛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內飛行的條件尚不成熟,現階段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僅允許在為其單獨劃設的隔離空域內飛行。目前,隔離空域的劃設標準不僅針對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也考慮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人駕駛航空器。如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有特殊需要,經空管單位會同運營人評估可行的,可以適當縮減隔離空域邊界與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邊界的水平距離。

為保證無人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年來民航局加快了管理制定的發佈,逐步細化和規範無人機極其駕駛員的管理規定,今年7月,民航局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正式下發《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民航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將加大力度實現技術和管理配套,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發展提供更多相對自由的空間,促進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中國民航網 記者張豐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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