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墳不料引火災 過失引發大火燒了38畝青蒿苗,賠償3.61萬元

身邊的事兒

2017年5月,禹州市某鄉鎮的張某帶著一雙兒女來到已故丈夫的墳前,燒紙祭祀,誰知一陣風吹過,點燃的黃紙飛了出去,引燃了田地裡的麥茬兒,火越燒越大,不僅將附近的麥子燒燬,還引燃了附近賀某種植的藥材青蒿。這場大火,過火面積達60畝左右,其中約40畝為原告賀某承包種植的青蒿苗。

賀某為挽回損失,將張某母子三人訴至禹州市法院,要求三人賠償自己的損失。賀某稱,自己種植的青蒿苗被這場大火燒燬,請求法院參考相關藥材地的補償標準,判令被告三人共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0.75萬元。

該案在審理中,法官進行了現場實地勘驗測量,涉案土地過火面積約為39.1畝。另查明,大火過後,賀某未及時進行青蒿苗的補種,造成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結果

禹州市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三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賀某3.61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理解析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公民的合法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三名被告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針對三夏季節,為預防火災,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農作物秸稈禁燒”等相關措施下,仍堅持上墳,且沒有采取防火、滅火措施,更沒有攜帶滅火等相關工具,致使在上墳過程中引燃秸稈,將原告賀某承包土地上種植的中藥材青蒿大部分燒燬,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三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賀某要求三被告按照其每畝地直接損失約800元,後期每畝收益約20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法院審查後認為,因後期每畝收益數額具有不確定性,且原告賀某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無法予以確認。參照當地其他土地種植賠償標準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每畝地的損失標準按950元計算較妥。關於過火面積,根據現場實地測量和派出所的視頻資料相結合,酌定為38畝為宜。另外,火災過後原告賀某應及時進行復耕、補栽或種植其他農作物以減少其損失,但原告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所以,造成財產損失擴大的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三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1萬元。(河南法制報記者胡斌 通訊員王鵬袁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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