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這些問題疫苗案件是怎麼判的?

以案说法,这些问题疫苗案件是怎么判的?

近幾天曝出的問題疫苗事件受到公眾持續關注:長春長生製藥公司先是被曝出一個批次的狂犬疫苗出了問題,緊接著,又曝出長春長生以及武漢生物兩個批次的“白百破”疫苗“效價指標”也不符合標準規定,屬於劣藥。

根據最新消息:

以案说法,这些问题疫苗案件是怎么判的?

問題疫苗可能涉及哪些罪名?下面來一起看幾個問題疫苗案例。

以案说法,这些问题疫苗案件是怎么判的?

山東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

2016年3月,山東警方破獲了一起案值5.7億元的非法經營疫苗案,龐紅衛等人從醫藥公司業務員和疫苗販子手中,低價購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種兒童及成人使用的二類疫苗。這些非法疫苗沒有經過嚴格的冷鏈存儲就運輸銷往各地,涉及安徽、北京、福建等20多個省份近80個縣。

經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主犯龐紅衛因非法經營罪最終被判處

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截至2018年3月26日,該系列案件已作出91份刑事判決,涉及山東、湖北、湖南、河南、廣西、陝西等18個省份,共137人各因非法經營、濫用職權、毀滅偽造證據、貪汙、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等5項罪名獲刑,其中涉及國家公職(工作)人員64人。

【罪名】非法經營罪

【涉及罪名】濫用職權罪、毀滅偽造證據罪、貪汙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廣西假狂犬疫苗致死事件

2009年12月底,來賓市興賓區正龍鄉果塘村一名5歲男童被狗咬傷,到該鄉衛生院接種狂犬疫苗,21天后病發致死。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後,發現該男童接種的是假狂犬疫苗。經調查,當地共有5家衛生院使用了該批次的假狂犬疫苗,另有6家衛生院和23傢俬人診所使用了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問題疫苗”。查處的疫苗為假冒產品,屬於地下窩點生產,用白開水和一些藥水衝兌而成,銷售使用假髮票,案件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共涉及接種者1656人。

2010年12月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來賓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不等。

【罪名】銷售假藥罪

張某甲銷售與藥品標準規定成分不符的疫苗案

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以24500元的價格將假人血白蛋白195支銷售給被告人張某乙,以300元的價格將假人用狂犬疫苗20盒銷售給被告人劉某。被告人劉某明知系假藥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潤,仍然從被告人張某甲處購進假人用狂犬疫苗20盒,並對外銷售13盒。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甲處查扣其尚未銷售的假人用狂犬疫苗18盒。

經鑑定,該批標示“遼寧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不是遼寧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未檢出狂犬病病毒抗原。

被告人張某甲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罪名】銷售假藥罪

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

2005年6月16號、17號兩天,安徽省泗縣大莊鎮的衛生防疫保健所,給全鎮範圍內的19所中小學的學生,進行了一次甲肝疫苗預防接種。之後,百餘名學生出現異常反應住進醫院並有一名6歲的小學生死亡。隨後,政府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最終認定大莊鎮防保所所長侯華峰、鎮醫院院長兼防保所第一副所長周士民讓其弟弟周世凱從非法經銷商張鵬手中購買4000支非法甲肝疫苗,並在運輸疫苗過程中沒有使用專用冷藏車。

2005年11月21日,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對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3名事件責任人侯華鋒、周世明

有期徒刑2年,判處周世凱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月12日做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罪名】濫用職權罪

江蘇問題狂犬疫苗事件

2009年12月3日下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稱,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至10月期間,生產的7個批次共21.58萬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質量存在問題。然而,兩家企業生產的21萬餘份問題疫苗早已流向了全國27個省區市並已全部接種完畢,故尋找接種者難度很大。

2010年5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外通報了對兩家企業的調查和處理結果,稱江蘇延申在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著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使不合格產品流向市場;河北福爾公司在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導致該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產品質量不合格。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延申公司和福爾公司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劣質人用狂犬病疫苗和違法所得,並對上述兩家公司依法從重處以貨值金額3倍罰款,分別為25637905.60元和5638284.00元。並收回兩家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藥品GMP證書且對相關9名直接責任人均處以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的資格處罰

(以上內容綜合來源於正義網、新華社、法制日報、澎湃新聞等)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刑法》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1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你們一定注意到:吉林省食藥監局7月2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長春長生的問題疫苗評價為“劣藥“,認為“效價測定”不符合規定,應按劣藥論處

那麼,實務中對“假藥”和“劣藥”如何區分和認定?

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

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摘自:張軍主編: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3版)(上)

假藥和劣藥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3)變質的;(4)被汙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中的劣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摘編自:《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14期

有人問,如果因注射問題疫苗致損

要如何維權呢?

來看看下面這些裁判規則

因接種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生產企業應予以補償——美國默克公司、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與石舒揚、北京市華生醫藥生物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美羅醫藥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本案要旨】患者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綜合考慮受種者的損害後果、醫療費開支及其他合理開支、今後治療的費用,及生產企業的承受能力,由疫苗生產企業應對受種者予以補償。

案號:(2014)晉民終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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