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破題,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首次獲得賠償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三宗生產銷售假鹽公益訴訟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法院支持了廣東省消委會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在省級媒體賠禮道歉等!其中,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須支付賠償金167480元。

這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後,消協組織關於公益訴訟的賠償性請求首次獲得法院支持,開創全國先河!

《消費者報道》記者瞭解到,早在2017年10月26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消委會”)分別就彭某勝等人生產銷售、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產品,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判令被告承擔共計1480243.4元賠償金,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

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破題,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首次獲得賠償

通報會現場▲

“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

2017年4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省消委會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該院負責審查起訴的數宗食品安全犯罪案,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議廣東省消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廣東省消委會經過研究,認為鄧某輝等多名被告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且性質惡劣、行為嚴重,為維護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能,以廣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單位,於2017年10月依法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其中,考慮到該類案件的被告,均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並在缺碘地區銷售,嚴重危及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費者罹患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風險,類似的嚴重犯罪行為,必須嚴懲,才能被震懾和遏制;違法者只有付出應有代價,也才能實現法律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於是提出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特別訴求。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自身雖作為原告,但並不是真正的權益受損主體,賠償金權屬不在消委會,而是屬於消費假冒偽劣食鹽、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損害的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於是主張,在賠償金的處理上,先由法院託管,待相關受損的消費者的訴訟時效到期後,如無人主張權益,再由法院向國庫繳納。

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破題,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首次獲得賠償

什麼是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我國一項新的司法制度,其設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護涉及眾多不特定民眾的公共利益。此次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的提出和勝訴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破題,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首次獲得賠償

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讓違法犯罪分子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之外,對廣大受害者作出賠償,付出應付的代價,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時,發揮了公益訴訟在嚴懲犯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利器”作用,擴充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權類型,是司法實踐的重大突破。

公益訴訟作為我國一項新的司法實踐,全國都在積極探索研究。近年來,多家省級以上消協組織圍繞鐵路退票、手機預裝軟件、供水格式條款、網絡個人信息洩露等多個領域提起公益訴訟。但從性質上看,上述案例均系制止性訴訟,且大多以撤訴、調解、和解作為結果。廣東省消委會在賠償性公益訴訟上率先取得突破,既體現了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威懾力,也彰顯了消費者組織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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