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掌握公司的八大方法,CEO、老闆必看!

創始人掌握公司的八大方法,CEO、老闆必看!

談到公司控制權,就要談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創始股東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能夠有控制權,則意味著他對公司有控制權。

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表決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的比例表決的,即創始股東在股東會擁有 50% 以上表決權,就控制公司的股東會。

這在企業發展的早期很容易實現,隨著公司的不斷的融資,創始股東的股權就會變成 50% 以下,此時創始人通過護公司控制權的方式有但不限於以下八種方式:

表決權委託

具體做法:由小股東出授權委託書於創始人,把小股東持有的股權的表決權授予創始股東行使。便於形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小股東出於自願或非自願,出於信任或非信任,把表決權委託於大股東。

行動一致原則

即創始股東和小股東簽署一個一致行動協議,某個事項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的時候,小股東跟創始股東的意見一致,即按同樣的形式行使表決權,創始股東贊成決議,小股東也贊成。換句話說就是,大股東喊:兄弟們聽我的,有事兄弟們一起上。這是一致行動協議。

AB股制度

在境外,A 類股份就是一股一票,B 類股份就是一股十票,創始股東可以拿 B 類股份。京東的劉強東、百度的李彥宏,通過 AB 股增大自己在股東會的表決權(大家可以在公眾號回覆關鍵詞“劉強東”看公司控制權行使的文章)。在境內因為我們的法律不容許有 AB 股,我們可以變通,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我們就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各個股東的表決權比例,這也能夠達到這一目的。

持股平臺

把小股東的股權裝在一個持股實體,如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由創始股東來成為有限合夥唯一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如持股實體是公司,就讓創始股東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執行董事。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你可能就會明白:總公司相當於國務院,管理全國的事務。持股平臺相當於省政府,省政府聽國務院的是因為省長可能是國務院委任的,也有可能就是國務院的負責人兼任省長。

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的分立、合併、以及變更公司的形式,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多數才能通過。

我們在此基礎上,可以將重大事項擴大,如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分紅、公司的預算、決算,重大的人事任免,包括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上市計劃、包括公司董事會的席位改變、董事會成員的任免等這類重大的事情,創始股東都可以有一票否決權,以保證他對重大事件的控制力。

對賭

所謂對賭即企業在融資的時候,創始股東跟投資者籤協議,創始股東會跟投資者約定,投資者按照某個價格投到公司、佔一定的股權比例,如果公司未來某一年的業績或者某一年的產品銷售量、或出貨量、或用戶數量,完成一定的指標,投資人轉讓股權於創始股東。相應的,如果沒有達標,創始股東就會給投資人無償轉讓股權以補償投資人。

對賭的條款實踐當中一旦觸發,創始股東往往會需要轉讓數額不小的股份給投資人,他在公司的股份的數量就極大的減少。

張蘭離開俏江南董事會就是對賭失敗的結果,導致張蘭失去對俏江南的控制權。故公司創始人應避免跟投資人做出這種對賭的安排。

代持

對於不太熟悉的合作伙伴或者員工,可以採取籤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以保證創始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待時機成熟,再將代持股權轉化成註冊股權。

舉例:代持就是將你的身份證,放在我的身上,我代替你辦一些事情。因為有些事情,拿身份證就可以辦到的。

控制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公司的執行機構,創始人如能夠委派或者提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這對公司控制權意義重大。

董事會成員的委派是由股東按照在公司的股權比例委派,這也是可以作出改變的,創始股東可以直接和其他的股東約定,由他持有的股權的數量,即他持有的股權的數量可能不到公司股權的 50% ,但他有權力委派董事會里面的多數成員,並且將這一約定寫到公司的章程裡面去。

馬雲的經驗

說到管理層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阿里巴巴”這個明星企業。馬雲作為阿里巴巴的創始人,在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不到10%的情況下,依然穩固的保持著對集團的控制,可以說是管理層持股比例較低情況下保持控制力的代表。那麼他到底是怎麼做的呢?

創始人掌握公司的八大方法,CEO、老闆必看!

1. 董事會直接管理公司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者,在阿里的內部,董事會擁有極高的權利,而且董事的換選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阿里50%的董事由阿里合夥人提名,股東大會投票從提名董事候選人中選舉出董事。

其次,馬雲、蔡崇信以及軟銀、雅虎就投票達成一致,使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夠被選入董事會。

最後,如果要修改章程中關於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和相關條款,該修改事項必須要在股東大會上得到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的同意(阿里集團上市主體的註冊地在開曼,開曼的公司法對公司特別事項的表決沒有具體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阿里的股東能夠對公司特別事項的通過約定一個較高的持股比例)。根據阿里上市時的披露,馬雲、蔡崇信所持有的阿里股份合計不低於10%,因此在馬雲、蔡崇信不同意的情況下,修改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也無從實現。

2. “合夥人”決定董事會

如上所述,合夥人有權提名董事,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又總能在董事會佔有一席位置。那麼阿里是如何實現合夥人提名的董事能夠入選董事會的呢?

首先,合夥人享有提名董事會簡單多數(50%以上)成員候選人的專有權。而合夥人中有一種類型為永久合夥人,永久合夥人除非退休或者離職、喪失行為能力、被合夥人會議50%以上投票除名,否則一直享有董事提名權,馬雲、蔡崇信便為阿里的永久合夥人,因此可以說馬雲始終有權提名董事。

其次,被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成為董事會成員的,需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經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馬雲、蔡崇信與軟銀、雅虎通過投票協議約定,軟銀(在持有阿里不低於15%的股份的情況下)、雅虎在股東大會上為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贊成票。由於馬雲、蔡崇信、雅虎、軟銀持有的阿里股份比例達69.5%,因此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被選為董事沒有懸念。

不僅如此,合夥人制度在保證合夥人控制權上可謂是萬無一失,因為,即使阿里合夥人提名的候選人沒有被股東選中作為董事,或選中後因任何原因離開董事會,那麼阿里合夥人有權指定臨時過渡董事填補空缺,直到下屆年度股東大會召開。而且,在任何時間,不論因任何原因,當董事會成員人數少於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簡單多數,阿里合夥人有權指定不足的董事會成員,以保證董事會成員中簡單多數是由合夥人提名。

可以說,合夥人總能讓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權利,馬雲在內的合夥人便是通過這樣的程序實際控制了公司半數以上的董事,實現通過董事會管理公司。

3. 高准入門檻保障合夥人的一致

一系列心思縝密的制度設計無非是為了保證合夥人對阿里的控制權,那麼合夥人之間是否總是一致呢,難道其他合夥人和馬雲在提名董事時不會有利益衝突嗎?

阿里合夥人的入夥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不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要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對公司的文化高度認可,願意為公司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在程序上,需要經過合夥人向合夥人委員會提名、75%以上的合夥人投票通過,層層的嚴格篩選。如此門檻所篩選出的合夥人基本對公司的運營、發展的認可是一致的。

雖然人的變數是無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權至上、直接與資本掛鉤的控制權決定標準,通過合夥人制度,在確定公司的控制主體時融入對人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嚴格的入選條件,使得與馬雲一同領導公司發展的核心團隊目標一致,公司的控制主體穩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