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殘疾人保障法你懂多少

「政策法规」残疾人保障法你懂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於2008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樣一部與我們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殘友們瞭解多少呢?今天小編將從歧視、就業、社會保障三方面進行解讀。

01

關於歧視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保障法第三條

解讀:“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是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點。做出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的範圍比禁止歧視殘疾人的範圍更寬。我國政府已簽署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於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的歧視。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視,不限於教育、就業等歧視,還包括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為情形;此外,現實生活中,歧視的對象除了殘疾人以外,還包括與殘疾人有聯繫的人或組織,如殘疾人的配偶、殘疾人的親屬、殘疾人的照料者、殘疾人的同事、殘疾人的工作單位、殘疾人供養和託養機構、殘疾人組織等等,對上述對象的歧視都要禁止。

02

關於就業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解讀: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將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上升為國家制度。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規定的比例”具體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最低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不得低於1.5%)。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此外,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03

關於社會保障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保障法第四十六條

解讀:殘疾人作為我國公民,當然享有作為中國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會保障權利,同時,殘疾人作為一類特殊群體,還享有一些特殊的社會保障權利。為此,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條做出總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做出了社會保險補貼、社會救助、護理補貼和政府供養等細化規定。

「政策法规」残疾人保障法你懂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殘友們自己的法律,同時也是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希望殘友們能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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