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鐘看懂!社會法律知識普及:紅黃藍虐童案件公訴

日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一案,檢察機關已向法院提起公訴。

時隔半年提起公訴,這起虐童案件最終會是什麼樣的結果?什麼情況下會進行公訴?

事件回顧:

2017年11月22日晚開始,有十餘名幼兒家長反映朝陽區管莊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國際小二班的幼兒遭遇老師扎針、喂不明,並提供孩子身上多個針眼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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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安機關調查,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教師劉某某(女,22歲,河北省人)因部分兒童不按時睡覺,遂採用縫衣針扎的方式進行“管教”。

涉事幼兒園共有教職員工78人,內有男性8人,工作過程均不具備單獨接觸兒童條件。經專家會診、第三方司法鑑定中心對家長提出申請的相關涉事女童人身檢查,均未見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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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紅黃藍教育機構針對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事件發佈道歉信。12月29日,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什麼是公訴?

公訴一般指的是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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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紅黃藍事件過去6個月,為什麼才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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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需要在證據充分、案件調查清楚情況下提起公訴,更有利於為人民法院順利審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礎,既能準確、及時地打擊和懲罰犯罪,又可防止把無罪的人和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交付審判。

什麼是虐待被看護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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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裡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

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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