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也算非現金支付(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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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也算非現金支付(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公告發布之後

會計圈都炸鍋啦

大家眾說紛紜

有小夥伴提問道:

稅前扣除憑證的新概念是什麼?

不合規發票和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如何規定的?

......

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也算非現金支付(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下面讓我們掌聲有請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

為大家做詳細解讀

記得做好筆記哦~

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也算非現金支付(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

一、稅前扣除憑證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可見,稅前扣除憑證首要作用即為“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實際發生、要與取得的收入相關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則性要求,稅前扣除憑證是這些要求的直觀體現。此外,“各類憑證”表明稅前扣除憑證範圍十分廣泛,並非特指某一項或某一種憑證。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企業的概念和範圍。“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提及到的“單位”,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業、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中提及的“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是實際發生,且與取得收人有關、合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則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基本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取得的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合法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填寫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明,這裡的“法律、法規”是廣義上的概念,既包括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包括與稅前扣除憑證有關的其他各類法律、法規。關聯性是關鍵,稅前扣除憑證應與其反映的與收入有關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四、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

內部憑證

由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支出發生時自行填制,比如,企業的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企業據以稅前扣除的內部憑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由於企業的經營活動多樣複雜,在實際發生支出時,稅前扣除憑證不盡相同,發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此外,企業的很多支出還需要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聯合佐證,方可證實其真實性。比如,企業資產計提折舊,不僅需要購置資產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還需資產折舊明細核算憑證等內部憑證。

五、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如果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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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務

《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這裡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

此外,《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應納增值稅勞務”中的“勞務”也應按上述原則理解,不能等同於増值稅相關規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七、不合規發票和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合規發票是指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判斷髮票是否符合規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等相關法規。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指發票以外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判斷其他外部憑證是否符合規定,主要依據與憑證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

八、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如果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對方的法律主體已經消失或者處於“停滯”狀態,企業無法正常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確實無法從對方取得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在具有相關資料且足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情況下,允許稅前扣除。可以看出,交易對方的狀態情況是企業實施這一特殊補救措施的前提條件,企業應當積極主動獲取線索和信息,及時維護自身的涉稅權益。目前,獲取對方狀態的渠道已經非常暢通,企業可以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部門網站,並將網站發佈的公示文件或者截圖等作為資料留存。

九、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於“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規定期限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這裡的“規定期限”包括兩種情形:在彙算清繳期結束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在彙算清繳期結束後,是指《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的期限,即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

《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很多探索和創新,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企業應在準確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全面學習和掌握相關內容,並在日常工作中規範管理稅前扣除憑證,減少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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