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的程序

利潤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業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或規定,對企業一定期間實現的淨利潤進行分派必須經過的先後步驟。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應按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然後依法交納所得稅。交納所得稅後的淨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按我國財務和稅務制度的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稅前利潤尚不足於彌補的,可以由以後年度的利潤繼續彌補,但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連續期限不超過5年。5年內彌補不足的,用本年稅後利潤彌補。本年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為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潤大於零時,企業才能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盈餘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為當年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後)的10%。

當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資本,但公司用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後,法定盈餘公積金的餘額不得低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可以向股東(投資者)分配股利(利潤),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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