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叫芦某明,来自江西,是湘赣的一头猛虎。
他叫王某生,来自四川,是蜀中的一匹孤狼。
来自不同地方的两人,因为狗,成为了朋友。
都说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那么这两个人的结识,是因为他们都是爱狗人士吗?
错了!
生活中,有些人喜欢吃猪肉,有些人喜欢吃鸡肉,也有些人啊,就喜欢吃上几口狗肉。那么,大家是否有想过这些狗肉的来源呢?
其实,它很有可能来自于非法途径。
芦某明和王某生,就是因为偷狗而走到一起的两个人。
他们将狗主人辛辛苦苦养的狗偷取贩卖,让可爱忠实的狗变成了香辣狗肉煲、闷狗肉、狗肉火锅这些人们桌上的餐食。
夜黑风高 四处偷狗
夜黑风高,是犯罪团伙作案的好时机,芦某明和王某生就选在了在这个时间点窜至泉港涂岭、南埔等地,盗窃他人饲养的土狗。
在夜色的掩护下,不一会儿,张家的狗没了,李家的狗也没了,不过数时,偷狗团伙化身偷狗狂魔,连偷将近十条狗。
遭遇反抗 吓退追兵
被害人郑某发现偷狗小队正对自家狗下手,连忙追了出来,想要抓住偷狗的贼。
王某生见状,欲驾车逃离,而身后的芦某明,见郑某紧追不舍,为逃离现场,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大剪刀威胁郑某。
郑某担心被偷狗小队伤害,放弃了追逐。被害人陆续报警,随后王某生、芦某明先后被抓获到案。
同是偷狗 不同判决
2015年1月12日,经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7年12月13日,经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芦某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志杰以案说法
一起去偷狗,结果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一个构成盗窃罪,一个构成抢劫罪,看似匪夷所思,却是合法合理。
为什么明明是偷狗,芦某明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呢?
检察官
让我们在回到犯罪现场。
当天,芦某明为逃离现场,用随身携带的大剪刀威胁郑某。
这一个行为动作,是造成他最终被判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的关键。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芦某明在连续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其中一名被害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后取得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共同犯罪,我还是知道的。王某生和芦某明是共同犯罪,他们的罪名应该是一样的啊。可为什么王某生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呢?
检察官
你虽然知道共同犯罪,但是学得还不够透彻。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转化型抢劫共犯的认定,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对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如其中一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时,其他行为人知情,并且可以阻止而不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够继续实施,则也转化为抢劫罪。反之,其他行为人不在场或者不知情,则实施暴力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王某生对芦某明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而最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检察官说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强烈的金钱占有和物质享受的欲望冲击下,利令智昏,模糊了求财之道的合法分寸和标准,采取了盗窃、抢劫、敲诈等违法手段来获取财物,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充分地使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劳力、资本,运用合法的手段和辛勤的劳动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这才是所有人应该树立的正确财富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二)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在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文稿 | 庄杰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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