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蒙冤入獄11年 申請20億元國家賠償是獅子大張口?

企业家蒙冤入狱11年 申请20亿元国家赔偿是狮子大张口?

企业家蒙冤入狱11年 申请20亿元国家赔偿是狮子大张口?

趙守帥和他的農牧公司重審被判無罪。(圖片來源:上海澎湃新聞)

繼最近江西20年前“毒糖殺人案”平反者李錦蓮遞交了4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申請之後,近日,蒙冤入獄11年的甘肅農民企業家趙守帥擬申請逾21億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358.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萬元、單位停產、停業損失21.6億元)國家賠償。對此,網民莫衷一是。

“動不動就申請數千萬元的國家賠償,如今還有人申請逾21億元,地主家也沒有那麼多餘糧啊。申請國家賠償可以,但也不能獅子大張口。”網民“哆哆”說。

網民“春水向東流”亦表示,不能任何事都由國家來“背鍋”,應該嚴厲問責當年辦案、判案的涉事人員。不然的話,以後還會出現更多“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國家賠償得過來嗎?

網民“小城天長”則表示,無論是公安機關或法院、檢察院,都屬於公權力機構,他們犯下的錯,當然應該由國家買單,只要合理合規,蒙冤者要求賠100億元也是應該的。至於國家怎麼處置當年那些犯錯的公職人員是另一碼事。

“要是這些錯案發生在美國,估計政府要賠得破產。只有加大公權力機構犯錯、違法的成本,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網民“大笨熊愛吹泡”說。

中國青年網刊文指出,網民“獅子大開口”的嘲諷很容易使批評者佔據道德高地,似乎申請人一心要錢,拿經歷賣慘,拿高賠償博眼球。然而,若對這類事件只停留在“道德批判”層面,就會忽略深層次的立法問題。平心而論,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標準、程序等已有了長足進步,但賠償標準仍然過低,也是不爭的事實。長期以來,多名參與國家賠償法立法或論證的學者,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副校長馬懷德等,都在不同場合呼籲過提高國家賠償標準。這些學術焦點,正是近來冤錯案件申請人屢受部分網民議論的地方。

以人身自由賠償金為例,李錦蓮被錯誤羈押7175天,律師認為其中4780天羈押應以法定標準的3倍計算賠償,剩餘2395天則應10倍於法定標準,以表警示,理由是後一階段已通過第一次再審查明瞭該案證據不足,出庭檢察員也認為證據存在問題,可法院仍錯誤維持了有罪判決。如此一來,申請數額由法定標準的200萬元驟升為1000萬元。

算法是否合理,有待法院認定,但在學術界,“數倍賠償”確實是個“真問題”。

一方面,中國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許多人認為這難以賠償失去自由的代價,且有海外學者質疑其中存在道德問題,即“坐牢也是公民的工作”。中國國內參與立法論證的學者多次建議,應將現標準提高2至4倍。另一方面,國家賠償究竟是隻實行撫慰性原則,補齊當事人的損失即可,還是要並行懲罰性賠償,當國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進行重罰,以此震懾公權力,這在學術界也探討已久。

因此,公民提出高於法定標準的申請數額,應該允許討論。因為法律具有穩定性,它常滯後於一定的社會現實,而實踐總是會走在理論的前面。不少國家賠償申請人,他們申請的數額大多高於法定標準,一些人也明白不易被支持,可如果不提此申請,又覺得放棄了對權利的爭取、對制度完善的期待。

實際上,若無人提出“法律之外”的權利訴求,一些話題可能就難被關注和解決,典型案件永遠是司法進步的助推器。法律不能唯民意是從,但同時,任何法律技術都不應超越人的良知。歸根結底,一些人對申請數額的質疑,反映了國家賠償的觀念仍需普及:這個制度不是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討價還價,而是孱弱的公民隻身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機關,希望能在權利遭到侵害之後,獲得一些“難以彌補”的彌補。

況且,4100萬元僅是李錦蓮依法遞交的申請而已,即使數額的確高於現行標準,但其申請之舉並未違反禁止性規定,若法院認為不合理,不予支持即可,幾乎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就統一的尺度而言,究竟多少算“大開口”,是幾百萬元還是幾千萬元,不同生活經驗的人對此回答迥異,而在冤錯案當事人的心裡,再多的錢也換不回精神創傷。想要定紛止爭,只有不斷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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