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治「老賴」:有效未必正當

李曙明

新招治“老賴”:有效未必正當

在上期(7月11日)的專欄文章中,筆者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向轄區內學校發司法建議,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的做法進行分析,結論是法院做法於法有據,並非一些人擔心的“株連”。前幾天,新華社報道,法院的建議得到學校積極響應,已有23名失信被執行人為避免孩子上私立學校受限,履行了總計140餘萬元的還款義務。

今天,接著說說執行的話題。向“執行難”宣戰,各地執行力度加大,成效顯著。對於履行法律義務,“老賴”能拖就拖,不出一些新招、狠招,他們是不會輕易掏錢的。出於對“老賴”的痛恨,只要能讓他們就範,人們多會拍手稱快。我理解這種情緒,也希望能多一些“對付”他們的新招、狠招。但有必要提醒的是,在法治社會,任何舉措都不能背離法治。有些時候,有效並不意味著正當——要是規定“不還錢一律槍斃”,“老賴”還錢會更積極,但能那麼做嗎?當然不能。因為那樣做,“老賴”付出代價之大,明顯超出其行為惡性,是不正當的,有悖法治要求的“罰當其錯”。

除了“罰當其錯”,執行舉措於法有據、不牽連無辜等,也是執行環節需要注意的。之所以做這樣的提醒,是因為從現實看,有些舉措本身值得商榷,而這些舉措往往因為有效而被人“追捧”。不廓清其中是非,任其發展,容易產生背離法治的負面效應。

從筆者在網上看到的幾則新聞說起吧。第一則,《對企業斷水斷電,“老賴”不淡定了》,從標題不難推測文章內容。單看這起案件,在“斷水斷電”的壓力下,“老賴”還錢了,結果圓滿。但“斷水斷電”的方式,真的可取嗎?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除了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不償還的,也包括有過暴力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等情節的被執行人。面對“斷水斷電”,未必每名“老賴”都能及時拿得出、借得到錢。一時拿不出的,“斷水斷電”中斷了其正常經營,其利其害值得審慎思考。

第二則,《怕影響兒子考公務員“老賴”主動還款》,說的是兒子要考公務員,擔心受自己“老賴”身份影響,於是主動還錢。事實上,兒子考公務員會受影響,只是“老賴”的想象,而非現實。在某一個案中,“老賴”因為認識到錯誤主動還錢,未嘗不是好事,但這樣的事件被拿來報道,一些人為此叫好,透露了媒體和部分人對“株連”正當性的認可。這是令人不安之處。

引發最大爭議的,是《兒子今年考上北京知名大學,卻差點因爸爸的一個舉動無法被錄取》的新聞,北京某知名高校擬錄取一名浙江考生,發現其父是“老賴”,遂通知其儘快履行義務,否則會影響孩子錄取。和上一則新聞中“株連”僅存在於“老賴”的想象中不同,這一事件中“株連”已是現實。我贊成限制“老賴”子女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但因為父親是“老賴”而影響孩子上大學,我堅決反對。這是因為,上高收費學校是奢侈性消費,父母有錢是關鍵因素,而上大學在當下已是公民基本教育需求,能考上主要是孩子個人努力的結果。父母不誠信,孩子受教育權受影響,這種“株連”是法治必須摒棄的。

說上面這些,並非為“老賴”說話,他們必須為自己的失信付出代價,該還的錢也一分不能少。但怎樣的代價是合理的,如何在懲治“老賴”的同時避免傷及無辜?這些,同樣需要法治這把標尺量一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