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類簽證入境後離婚,華女再婚綠卡被拒面臨遞解

K類簽證入境後離婚,華女再婚綠卡被拒面臨遞解

入境美國卻未能順利調整身分的民眾,或有機會申請十年豁免綠卡,圖為民眾入境時接受移民官訊問 圖:取自海

華裔王女士2004年以K3簽證入境美國,後來和當時的美國公民丈夫感情破裂,沒能在美國國內調整身分;她雖和現在的公民丈夫再婚,但移民局以K類簽證入境不能通過第二個丈夫調整身分為由,拒絕了她的申請,還因此將其置於遞解程序。

聯邦最高法院日前關於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決,為王女士的案子帶來曙光;因她的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或I-862表格)上時間寫的是“待定”(To Be Decided),不能使用“停止時間規則”(Stop-Time Rule),她可以累積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從而申請“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即俗稱的十年豁免綠卡。

王女士表示,她現在的丈夫也是公民,兩人還有了兩個孩子;2012年她通過一家律師樓遞交綠卡申請,因當初是K類簽證入境,不能通過第二個丈夫在美國國內調整身分,被移民局拒絕,還因她逾期居留將其置於遞解程序。

但王女士的出庭通知上只寫了法院的地址,上庭時間是“待定”,且她收到出庭通知時在美只連續居住了八年;根據法院當時的解釋,她的案子適用“停止時間規則”,

即使之後上庭期間在美居住滿十年,也不能申十年豁免綠卡;2015年她的案子還被行政關閉。

移民律師鄭毅表示,“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是1996年國會通過、1997年4月1日生效的“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IIRIRA),提供給處在遞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的移民救濟;被批准者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身分。

但因申十年豁免綠卡者必須滿足出庭通知發出前,已在美連續居住至少十年的條件,而一旦出庭通知發出,連續居住的時間就停止計算,即“停止時間規則”生效;哪怕後來上庭的過程中達到十年,也沒資格申十年豁免綠卡。

鄭毅說,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釋,若王女士符合無犯罪紀錄等十年豁免綠卡的其他申請條件,則可請求重新安排上庭、進而申請十年豁免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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