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縣公共投資審計中心原主任陳強受賄案終審判決<第7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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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原主任陈强受贿案终审判决<第798期>

日前,由靈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西浦北縣公共投資審計中心原主任陳強受賄一案,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靈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送給的好處費人民幣25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陳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陳強不服,提出上訴。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他一審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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