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涉稅事件:不妨讓子彈飛一會兒

文 | 紀玉峰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崔永元舉報陰陽合同一事,自5月28日發酵至今,已經不僅僅是崔永元與某人的個人恩怨,變成了一場行業稅務風暴。

此事由於涉及到高收入群體是否偷稅漏稅,因此,挑動了社會大眾的神經。自事件發生以來,大量的人——包括一些同行都在質疑是否某明星偷稅漏稅,其理由是,有陰陽合同的存在,一定是為了偷稅漏稅。更有文章論述說某明星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還拿出當年劉曉慶和毛阿敏做例子,似乎此事已經板上釘釘。甚至有公號“順應民意”,對范冰冰的公關團隊及律師團隊極盡侮辱之能事。

筆者在多個不同的場合,曾經嘗試與一些同行進行討論。比較有趣的是,做娛樂法行業的同行和筆者一樣,都認為目前證據尚不足,還要等待進一步信息的披露才能得出結論;而其他專業領域的同行大多堅信范冰冰偷稅漏稅。

筆者認為,造成此種狀況的原因,一來是個人情感驅動,長期以來公眾對娛樂明星的負面印象使很多人先入為主,比如 “幾天就掙這麼多錢,收入這麼高還不交稅”;二來是對相關娛樂行業的不瞭解,導致對事件考慮的簡單化。

筆者認為,目前狀況未明,在國家稅務機關已經介入的情況下,理應讓子彈再飛一會兒,待更多信息的披露才能得出結論。

要談到本案的性質,首先要看陰陽合同或者說大小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

這一點很好理解,如果我們搞不清楚崔永元所指的是什麼樣的合同,我們就沒有談這件事情的基礎。從字面意思上來講,所謂大小合同,或者說陰陽合同,應該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合同,合同內容(特別是標的)不相同的情況。“陽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額較小,通常是對外備查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陰合同”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數額較大,不對外。

顯而易見,“陰陽合同”的存在是違規的,不誠信的,甚至可能是涉嫌違法犯罪的。通常情況下,“陰陽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逃稅。

然而在實踐中,這樣的操作是極其愚蠢的。姑且不論從明星的角度如何處理,從製片方的角度來看,你如何做賬?幾百萬上千萬的款項流動,並不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過去拿個麻袋裝走那麼簡單,必須要有合理性。一個影視公司可能會針對很多演員,如果有十幾二十個演員都這麼幹,這家公司的賬就沒法做了。

所以,陰陽合同不能說不存在,——肯定存在,但是在實踐操作中,這樣做的動力是不足的,也是一種比較低端的手段。

明星涉稅事件:不妨讓子彈飛一會兒

當然,崔永元不是法律人士,用詞不一定嚴謹,筆者高度懷疑,他所說的所謂陰陽合同,應該指的是多份不同的合同。

筆者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曾經詳細的列出了明星收入的種類以及不同的稅率,具體如下:

  • 1.明星獲得演藝報酬,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
  • 2.報酬轉為投資獲得的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稅率為20%;
  • 3.明星成立個人獨資性質的工作室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 4.明星肖像權獲得的收入,按照“特許權使用費”繳納個稅,稅率為20%;
  • 5.明星出售股權獲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稅率為20%;
  • 6.明星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稅,稅率為20%;
  • 7.明星稿酬所得,按照“稿酬所得”繳納個稅,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

以上可見,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到45%的7檔累進稅率,收稅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稅率相對低一些,為5%-3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在收入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工作室簽訂合同及收款就成了一種比較常見的方式,此外報酬轉化為投資也是非常常見的。

看了這些,大家應該就明白過來了,明星如果真的想避稅,根本不需要走陰陽合同這種高風險的事情,只要多籤幾個不同的合同就行了。比如編劇合同,肖像權使用合同,工資酬勞轉為投資的合同等。這些的稅率,比工作室的還要低。

而且這樣做是合法的。在實務中也很好操作,比如有人質疑說你這個演員實際上做了什麼編劇工作了,演員可以說:我在拍攝過程中對劇本提出修改意見,算不算?我提出合理化建議,算不算?

從上面可以看到,按照目前的稅制,有很多手段可以合法避稅,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手段過分低端,風險還大,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應該很少這麼幹。目前各公司,及工作室的表態,似乎印證了筆者的分析——紛紛宣佈自己沒有陰陽合同。

其次,前面所說的陰陽合同,假如真的存在,那也要區分幾種不同的情況。

比如,陰陽合同確實存在,但是都是按照規定交了稅,那就沒事。

又比如,陰陽合同確實存在,有一部分沒繳稅。這時候又分三種情況:合同約定的是稅後;合同約定的不是稅後,製片方負責代扣代繳;合同約定演員自行申報。這三種情況指向不同的法律後果。

談論一個問題的前提,一定是在閱覽了全部資料,並且有實錘的情況下。不論是哪種合同,本案的實質在於納稅義務人有沒有根據實際收入依法納稅。因此明星一方是逃稅還是合法避稅,目前無法下定論。第二份合同尚未出現完整版本,錢是給個人的還是給工作室的,稅交了沒有,如果交了是以何名目交的,是否合理,如果沒交是稅後收入還是代扣代繳還是自行申報,這些問題一概不知的情況下,最好的選擇就是等待崔永元進一步提供證據,以及稅務稽查部門的調查結果。

在任何情況下,讓子彈飛一會兒,一定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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