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自己不孕結婚的,屬於詐騙嗎?彩禮能不能要回?

小李跟妻子小月是相親認識的,結婚前,小月答應小李生一個孩子,並且小李家拿了15萬的彩禮錢。

結婚6個月後,小月突然要求離婚,並且告訴小李,其實自己不能生育。那麼小月的行為屬於詐騙嗎?小李能不能要回15萬的彩禮錢呢?

首先,從《刑法》的角度來說,我國刑法中沒有婚姻詐騙罪這個罪名,一般在實踐中,如果女方在結婚後不願意生孩子,或者隱瞞自己不孕結婚的,並不能構成詐騙罪。

因此,本案中,小月的行為並不構成詐騙。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可知,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雙方沒有領證結婚、或者雙方結婚了但沒有在一起生活,或者因為給付彩禮致使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後兩種情況下,必須辦理離婚才能要回彩禮。

在本案中,小李和小月已經結婚6個月,如果雙方已經在一起生活,小李是不能要回彩禮錢的。

但是,如果小李給出15萬彩禮後,生活確實困難的,可以選擇離婚並且要求小月退還彩禮。

隱瞞自己不孕結婚的,屬於詐騙嗎?彩禮能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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