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被法院依法查封
卻故意藏匿不交法院處置,
以為這樣就可以繼續拖欠賠償款?
沒門!
全力攻堅執行,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之際,廣寧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經公開開庭審理,廣寧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15年1月
林某訴李某及李某成健康權糾紛一案,廣寧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成在該判決生效後30日內賠償林某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等共79000元;李某對該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4月
因李某與李某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林某遂向廣寧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後,依法查封了李某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汽車一輛。
2016年11月
廣寧法院再次向李某送達了《限期交付車輛通知書》,限令李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上述查封車輛交付至法院。但李某卻隱匿了車輛,拒不將查封車輛交到法院,致使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廣寧法院認為:
◆ 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故意隱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車輛,致使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懲處。
◆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能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內容,得到林某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 歸案後,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同時對被告人李某所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
廣寧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目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拒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將法院已經查封的車輛隱匿起來,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秩序,情節嚴重,必須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案既懲罰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也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及時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同時也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後作出了補救行為,仍然要受到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內容|廣寧縣人民法院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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