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比賽、遊戲「換皮」,網路遊戲著作權如何保護?

直播比赛、游戏“换皮”,网络游戏著作权如何保护?

不知道你是否也熱衷於“吃雞”“聯盟”等網遊

作為當今炙手可熱的文化產業

網絡遊戲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十分緊迫

在上個月《遊戲產業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主題研討會上

各法官學者對網絡遊戲著作權保護問題

進行了實踐和理論探討

直播比赛、游戏“换皮”,网络游戏著作权如何保护?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也聚焦這一話題

結合裁判規則、權威觀點等為你講述

不同情形下網絡遊戲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本文共計 4006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3.5 分鐘

法信·裁判規則

1.未經授權擅自實時直播網絡遊戲賽事屬“搭便車”行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比賽組織運營者的合法經營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對網絡遊戲賽事進行實時直播,免費坐享他人投資並組織運營賽事所產生的商業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其實際上是一種“搭便車”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比賽組織運營者的合法經營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評論:

網絡遊戲玩家不能就遊戲畫面主張權利,遊戲畫面的權利應歸屬於網絡遊戲設計者。如果電視臺對一場遊戲比賽的畫面以無線方式進行了現場直播,該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因此本案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規制。

一審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二審案號:(2015)滬知民終字第641號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2.網絡遊戲具有獨創性時,可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奇蹟MU案)

案例要旨:遊戲畫面的定性,以不超出遊戲開發者的預設為準,遊戲玩家的互動性操作產生不同的連續動態畫面,對遊戲畫面的定性影響不大。對構成要素極多的集合性作品,應堅持堅持整體比對原則,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通過比對情節、角色、地圖、場景、武器裝備、怪物等遊戲素材的方式,來查看兩款遊戲畫面的相似度,並判斷兩款遊戲是否會構成混淆和侵權。網絡遊戲整體畫面的表現形式、創作方法均與電影作品較為相似,當網絡遊戲整體畫面具有獨創性時,可以將其定義為 “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進行保護。

一審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二審案號:(2016)滬73民終190號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3.共有權利人未經協商擅自對外授權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權,其他共有權利人可請求訴前行為保全——亞拓士軟件有限公司與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共有權利人對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權的行使應協商一致,未經協商擅自行使不可分割的共有著作權的,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只有經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又沒有合理理由的,才符合“任何一方可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的條件,行使共有著作權。共有權利人未經協商擅自行使上述權利時,為防止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在滿足法定條件時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訴前行為保全。

案號:(2016)滬73行保1號、(2016)滬73行保復1號民事裁定書

4.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盜版網絡遊戲,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閆少東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要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網上私自架設服務器的營運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運營所購得的盜版網絡遊戲的,依法應被視為複製發行他人網絡遊戲軟件的行為,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信·司法觀點

(一)遊戲中可單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

(1)可作為美術作品保護的元素。具有獨創性的遊戲界面、遊戲角色的造型和武器裝備設計構成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作為音樂作品保護的元素。涉網絡遊戲侵犯著作權案件中,主張音樂作品侵權的案例較為少見。遊戲中的背景音樂和插曲系相對獨立的構成元素,可以單獨主張著作權。

(3)可作為文字作品保護的元素。遊戲中篇幅較長的背景介紹、角色簡介、任務介紹則可能構成文字作品。對短小詞語構成的角色或者道具的名稱,因其文字過短、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創作性要求,不宜認定為作品。

(4)可作為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元素。網絡遊戲是一種計算機軟件,一款網絡遊戲中的各個遊戲元素都要憑藉代碼得以實現。因此,遊戲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構成計算機軟件而落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5)遊戲規則不宜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在2012年美國法院審理的俄羅斯方塊案中,Xio開發的遊戲Mino被公眾認為是明顯抄襲著名遊戲Tetris(俄羅斯方塊),然而Xio辯稱俄羅斯方塊中的每一個方塊的設計都是為了實現讓方塊堆積起來的遊戲規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遊戲規則和玩法、題材能否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成為司法判斷的難題。一般認為,遊戲規則和玩法屬於創意,創意在著作權法上屬於思想範疇。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對思想的表達。因此,在判斷遊戲是否構成侵權的過程中,要將思想表達二分法與獨創性標準相結合,從一款網絡遊戲中梳理出不受保護的思想和規則以及可受保護的表達,注意區分“規則”和“對規則的表達”。但有關遊戲規則的說明書,不應簡單認為屬於遊戲規則,而應認為屬於與遊戲規則有關的表達,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網絡遊戲整體應如何定性

關於網絡遊戲整體的著作權保護模式,目前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將網絡遊戲整體作為視聽類作品進行保護。網絡遊戲的設計開發者類似於視聽類作品的導演,首先需要創作或改編出一個由角色參與的劇本,之後對劇本進行具體的表達創作,設計角色人物名稱和形象、設計對話和旁白、設計故事發生的場景、引入音樂,還有呈現在玩家眼前的視角選擇、明暗選擇、分鏡頭設計、特效設計等,這些都使得網絡遊戲與視聽類作品具有相似之處。

第二種觀點認為,將遊戲作品作為獨立的作品類型進行保護。網絡遊戲雖然與視聽類作品有類似之處,但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有公眾的主動參與。視聽類作品完全不需要觀眾對創作有參與,作品的創作和最終結局是按照導演的構思進行設計。而網絡遊戲依靠的是玩家的參與,不同的玩家有不同的遊戲經驗和策略,不同玩家呈現出來的最終遊戲結果不會完全一樣。因此,將遊戲作品歸入視聽類作品難以完全體現其特點。

第三種觀點認為,不對網絡遊戲整體的作品性質予以定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兜底性條款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網絡遊戲作品作出特殊的規定,但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的概括性條款,不論遊戲作品的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只要其符合作品的構成條件,就可得到司法保護。網絡遊戲作為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權益,在對網絡遊戲整體的作品性質難以認定的情況下,可以對其中的文字、美術、音樂、計算機軟件等組成元素單獨進行認定,也可以達到對權利人保護的目的。

(摘自《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知識產權審判指導(總第29輯)》,陶凱元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法信·司法資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課題組在《有關網絡遊戲侵犯知識產權的調研報告》中指出,遊戲作品是否可在整體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中哪些元素可單獨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司法實踐中,該問題體現為思想與表達的區分,即法官必須對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形式”進行範圍上的界定。對於遊戲或者遊戲中的各單元是否構成作品,可以以“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作為判斷原則;而在遊戲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策略分析上,可以分別以計算機軟件、獨立作品等進行分析、或者適用《著作權法》適用《著作權法》第三條的兜底性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對遊戲作品進行保護。

(摘自《有關網絡遊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調研報告》,作者: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課題組)

法信·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直播比赛、游戏“换皮”,网络游戏著作权如何保护?

厚 德

尚 法

明 辨

慎 斷

保定中院

院訓

新浪微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鵝中路1號

本公眾號註明“來源"的內容均轉載其它網絡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有出處所有。分享給大家的內容為原作者個人觀點,僅供閱讀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