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法律性質及種類——質押制度

擔保的法律性質及種類——質押制度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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