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周休三天?你关心的“休息权”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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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休三天?

想想就非常开心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休闲绿皮书:2017~2018年中国休闲发展报告》中建议,2030年实现“做四休三”。即在我国劳动生产率达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可实行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4天的四天(36小时)工作制。

消息一出,一大波网友纷纷叫好,还用等到2030年?应该马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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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网友表示,还是算了吧,能保证现阶段的休息权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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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于劳动者的休息权,

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今天

为大家送上普法小贴士

事关你我他的切身利益

注意看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994年以前,我国法定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但每个星期要工作六天,只有一天休息。那时候有一句流行语:“战斗的星期天,疲劳的星期一。”

1994年以后,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

即这个星期上六天班(休息一天),下个星期上五天班(休息两天),下下个星期又上六天班(休息一天),如此循环往复。”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把第三条规定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样换算下来,那就是一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也就是现在的一周五个工作日,两个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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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决定》并不是说所有企业都必须实行五天工作制,而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原则。

《决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个“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就是“特殊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都是合法的。比如,很多企业会和员工约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以在工作日也可以在双休日。在不超过法定加班时间限制又经过劳动局批准的前提下,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但是现实中,我们会发现,大部分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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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规定了带薪年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婚假等等一系列劳动者的休假权,但是很多企业人事不批、老板不同意,如果想休假基本等于想离职,很多人害怕失业或在老板面前印象不好而不敢休假,加班反而成了常态。

也就是说,大部分人休息时间严重不足,并不是假期太少,而是很多假期自己说了不算。

这种恶性循环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更加损害了劳动者作为公民的基本休息权。企业执行不到位,反而会增加公民的焦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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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中明确指出,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否则将对领导追责。但实践证明,效果甚微,许多企业还是以“加班为荣”作为自己的企业文化。

休息权首先是人权,进而才是法定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突出地表现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体现劳动者维持尊严、谋求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因此,法律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且人性化了,重要的不是“上五休二”,还是“做四休三”,如何得到执行的保障才是公民们最关心的问题。

在“过劳死”悲剧时有发生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日趋普遍的劳动者过度劳累的问题,有必要尽快达成适度劳动的社会共识,大力倡导适度劳动,构建适度劳动制度,完善适度劳动的法律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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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益该如何维护呢?在以适度劳动为核心,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本的前提下拟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其次,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落实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

再次,健全对违法违规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的追究机制。

编辑 |《法制日报》福建记者站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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