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長春長生被立案調查,董事長和4名高管被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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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疫苗造假先被處罰,處罰金額三百多萬,所有人都在等,等那些不法分子也被立案偵查,得到懲罰,近期來很多人是憤恨,著急,老話說的好,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大家等待的這一消息終於等到了,長生董事長和四名高管被公安機關帶走立案調查。這是好消息,天大的好消息,這幫罪有應得之人終將躲不過法律的制裁,也會還大眾一個公道。


長春公安分局通報內容如下:

公安機關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立案調查。

7月23日下午15時,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調查,將主要涉案人員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帶至公安機關依法審查。 目前案件相關工作正在抓緊進行中。

長春新區公安分局

2018年7月23日

這是一條多麼振奮人心的消息,這一消息的發佈,給了全國人民一個交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為了利益,喪盡天良,製造假疫苗,視全國人民的生命如草芥,如今難逃法網的追究,這對於全國人民來說,是天大的消息,也是近期最熱門的話題,也有大眾最關心的結果,終將迎來了這一天,我們心裡的那種氣憤終將隨著他們的被抓得到緩解,他們所犯之罪,終將被法律制裁。

筆者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是高興的,因為這些惡人終於要得到制裁了,同時也是傷心的,因為他們利用假疫苗傷害了全國人民。再高明的犯罪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最後,我們拭目以待,等待這些人得到該有的審判!


珞珈評論社


長生公司的問題,不只在於疫苗本身,偵查機關針對的,更多在於疫苗背後的整個鏈條。

從2018年7月18日長春長生疫苗被曝出存在記錄造假,檢測出【藥效測定】不合格事件後,輿論持續發酵,並且也引起了幾乎所有人的不安和憤怒。從昨晚開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出指示,稱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了民眾的底線,要求國務院派出調查組,針對長生公司和整個生產、銷售渠道進行徹查。

就在剛剛,習總書記也對疫苗問題作出指示,稱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的行為,性質惡劣,令人觸目驚心,有關地方和部門要高度重視,立即調查事實真相,一查到底,嚴肅問責,依法從嚴處理,並及時公佈調查進展,切實回應群眾關切。

7月23日15時,吉林省長春市長春新城公安分局發佈聲明,稱針對長生公司凍幹狂犬疫苗,對包括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在內的4名高管帶回公安機關進行依法審查。

從長春公安的聲明上看,此次針對的事件為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暫時沒有提及給兒童接種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同時公安機關也沒有公佈高某芳等4名高管所涉及的具體犯罪罪名。

但根據公安機關所針對的事實,我們大致可以猜測其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為:

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疫苗背後的職務犯罪鏈條。

公安機關針對凍幹人用狂犬疫苗進行立案,而非百白破聯合疫苗立案,其原因仍然不能離開兩者在具體作用上的不同。

對於“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而言,雖然屬於兒童必須接種的疫苗種類,但這種疫苗更重要的是在於在不存在任何症狀的前提下進行預防,也就是說哪怕兒童從未也有可能以後也不會接觸到有百白破病毒的環境的情況下,對兒童進行預防;

但對於“凍幹人用狂犬疫苗”來說,卻是對於已經發生的行為,在具有極大感染可能的情況下進行預防,如已經被狗、貓或其他野生動物咬傷或抓傷後,注射疫苗防止感人狂犬病。

從感染的可能性上來說,後者所面臨的感染風險,要高於前者;而從致死率來說,狂犬病的100%致死率已經達到了致死率的最高值。

所以一旦在狂犬病疫苗上出現問題,導致人被感染狂犬病,那麼唯一的結果就是死亡,這樣所引發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恐慌要更為嚴重。

昨天我曾經在其他兩篇文章中提到,長春長生公司的行為,屬於生產記錄造假。

而《刑法》中對於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中,取消了假藥罪中關於金額的規定,只規定造成嚴重人體危害結果的發生。

所以在認定刑事責任方面,最大的難題就在於患病(甚至死亡)結果,與接種疫苗(疫苗無效或藥效不合格)等問題之間存在因果聯繫。

在狂犬病這種疾病中,由於致死率高、患病可能性大、發病時間短等因素,在因果關係認定方面相比百白破疫苗更為容易,因此以該疫苗作為突破口相比較於百白破疫苗更為容易。

同時,目前行政機關所公佈的情況為長生公司記錄造假,但具體在配方、原料部分造假,還是其他一般程序方面造假則並未提及,所以具體性質仍不好確定。

如果在配方和原料部分造假,則會直接將案件性質轉變為非法生產、銷售假藥罪:

假藥和劣藥的根本區別,在於藥品質和量的區別,如果在藥品配方、原料方面,以及產品包裝、藥效說明、主治病症等方面進行造假,則屬於藥品本質方面存在問題,此時該藥品屬於“假藥”範疇;但如果藥品因偷工減料,將原本應當具有的藥效喪失或減弱,但藥品其他部分不存在問題,則此時藥品屬於“劣藥”範疇。

再通俗來說,假藥會直接給人體造成損害,直接吃傷或吃死人,而劣藥是治不好人。

如果長生公司在配方、原料方面的記錄上造假,那麼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而如果只是在其他一般程序方面的記錄進行造假,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這其中的差別,就在於公安偵查過程中造假的環節方面。

本案最為嚴重的問題,除了疫苗本身,還在於疫苗背後的利益鏈條和職務犯罪:

從昨天李總理的指示,到今天習總書記的指示,都指向了疫苗背後的生產、銷售渠道和環節,在我國的藥品管理制度中,生產和銷售環節,都有相關部門的監管。

而長生公司的問題疫苗大量流入市場,其背後斷然離不開龐大的利益鏈條,同樣伴隨著利益鏈的,自然就是涉及職務犯罪的利益鏈條。

而這個鏈條才是這個案件中最為恐怖,也是偵查機關下一步很有可能繼續深入的方向。

所謂無商不奸,商家追逐利益不排除會有喪心病狂的事情發生,所以此時行政部門的監管才顯得尤為重要,但如果某某問題滋生到監管部門,那麼後續的影響就將是深遠且致命的。

所以,我們不妨在此預測一下,之後的不久,監察委將介入本次疫苗事件,針對有可能涉及的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

只希望,涉案的所有黑心官商,都能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高萌Goal


我先簡單總結我的兩點法律分析:

一,疫苗造假屬於傷天害理、喪盡天良的行為,但目前我國的法律,既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也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只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按照媒體披露的金額,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追究涉事藥企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這次事件中最惡劣的是藥監部門嚴重失職乃至瀆職。早在去年10月吉林省食藥監局已經立案,山東省食藥監局已內部通報問題疫苗,卻不向社會公開。


下面詳細說:


長生生物及直接責任人涉嫌何種犯罪?


長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讓人想到的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產記錄中造假,導致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種類不符。


因此,長生生物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當然,如果藥監部門在已啟動的調查中,發現長生生物在疫苗造假過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則可能構成本罪。


長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聯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藥監局認定為劣藥,大概率情況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會被認定為劣藥。


但是,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即足以存在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僅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是不足以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還應當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8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長生生物和藥監部門均聲稱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就也不能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除非將來證實上述疫苗造成接種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如果確如藥監部門所說,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更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麼,作出被人民日報批評為“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的惡劣行徑的長生生物,難道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我認為,長生生物很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149條作出了一個兜底性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而長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萬支百白破聯合疫苗全部銷往山東,銷售金額85萬多元,遠遠超出5萬元的立案標準,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至於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並未銷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貨值達到15萬元,也可認定長生生物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藥監部門涉嫌嚴重失職


此前,由於長生生物系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發出關注函,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吉林省食藥監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對公司予以立案調查,請說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長生生物於7月22日回覆深交所,稱經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調查通知書。


如果屬實,吉林省食藥監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調查通知書?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眾具有知情權。吉林省食藥監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對此立案調查,卻遲遲不作公開?在已知涉案問題疫苗全部銷往山東後,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計委、食藥監局也從未作出信息公開,公眾不知道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經封存?多少流入市場?多少孩子注射了問題疫苗?有沒有孩子因注射問題疫苗影響健康?有沒有救濟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後的7月22日,山東省疾控中心才姍姍來遲,公佈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濟南、淄博、煙臺、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等8個市,已接種247359支,損耗、封存5241支,涉及兒童215184人。


山東省疾控中心負責人稱,“早在2017年11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佈長春長生公司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後,山東省立即行動,第一時間停止接種,並在三天內查明瞭相關批次疫苗的流向、庫存、受種兒童及接種情況,封存了該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時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經內部通報,為什麼當時不向社會公開呢?


我獲得內部文件顯示,早在去年11月山東省食藥監局已內部通報問題疫苗,該文件明確標註“不予公開”,拒絕向社會公開。

長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發,源於內部人士舉報。如果沒有內部人士的舉報,這一切還能被曝光嗎?想想真是細思恐極啊!這說明,吉林省食藥監局的常態化監管,已經完全失效。而山東省食藥監局,則是刻意隱瞞真相。追究涉事藥企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藥監部門繼續如此失職乃至瀆職,類似事件依然會不斷上演。


法律人周筱贇


總算等來了立案調查的初步結果,雖然這只是開始,但是我相信隨著調查的深入必然會牽扯出更多我們不知道的真相,讓我們拭目以待!下面就箇中細節,說說個人看法:

需注意到本案立案的原因是藥監局進行移送所致

新聞原述:7月23日15時,長春市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調查,將主要涉案人員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帶至公安機關依法審查。

通過新聞可以知曉目前公安機關立案系依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移送才進行立案調查,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可見刑事立案的條件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目前並不清楚食藥監局移送的材料當中究竟是涉及到什麼材料,但是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可能該公司的行為並不僅僅涉及偽造記錄生產劣藥的問題,否則按照事件進展來看,2017年11月發現問題時就應該予以移送,為何遲遲到今日才移送?

想必其中必定還是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情形被發現,這一點讓我們拭目以待!

可能涉嫌的罪名

第一種情況:

【生產、銷售劣藥罪】所謂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而需要注意到的是該罪名不同於生產銷售假藥罪,該罪名需要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追究其刑事責任。

  • 這一點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第十八條規定可以看出: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麼該批疫苗的嚴重性遠比我們想象的厲害,否則以該罪名立案與此前2017年調查行政處罰的事實來看,有點互相矛盾。

第二種情況:

【生產、銷售假藥罪】此種情況就需要根據剛才第一種情況來說,要麼就是該批疫苗的嚴重性遠比你我想象的更嚴重,例如該批疫苗不僅僅是效價有問題,不排除製藥成分都存在造假的問題。

據此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可見製藥生產假藥那麼無論數額,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的都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追訴,個人推測此種可能性更大。

第三種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臆想,沒有什麼依據,但是從長春長生這麼多年的軌跡來看,該公司的營收當中有鉅款用於其他用途,但是卻不符合邏輯的情況下,不排除該企業存在貪腐的情況,否則何以解釋該公司的疫苗在多年前發現的問題遲遲直到今日才被曝光?而且從生產到流入市場,監管機制卻未能起到作用,導致問題疫苗仍然流入市場,就從這一點來說,該案件可能查到最後必然還是會掀起一波驚濤駭浪。

具體的讓我們一起等待吧!希望能讓我們知道真相。


麋鹿說法


這次無疑是已經觸犯了道德的底線,已經惹怒了社會群眾,所以必須嚴厲調查!訴說說的好,打人的事可以忍,小孩的事則不能忍!這次的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的爆發絕大部分的主要原因來自於兒童的疫苗,所以一屬實,則罪無可恕!

古人說的好,世界上有三大體系不能喪失道德,一個是教育,一個執法,一個就是醫療,如果這三個體系越過了道德的底線,那就是人間地獄,所以對於疫苗這件事情來說,長春長生一旦坐實就是觸犯了我們所謂的底線,所以必須有所交代!

此事也少有的牽動了許多名人,甚至是國家!所以董事長和4名高管倍帶走是意料之中的事,並且我相信不久會給我們一個詳細的說法!這種調查勢在必行,是維護廣大群眾利益的舉措,如果不被帶走調查到顯得無助!

其實我們經歷這樣的事件也不少,就像2017年的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牽動著每個做父母的心情,當時由於事件的爆發,造成了紅黃藍的美國股價遭受了滅頂之災,從31.8元的高價,跌至了15.5,民心喪失一片,直到今日才剛剛爬上20元的臺階!

可是這次的事件遠遠比紅黃藍事件牽扯的大,涉及的範圍廣,並且它的公司股票還是在本土A股,所以制裁勢在必行,並且如果事實一旦承認,一定會以最嚴厲的方式進行制裁,股價也可能會比紅黃藍遭受的更慘的待遇吧,不過可憐就可憐了買了長春和長生股票的股民了!

當前有一個段子我覺得非常貼切,那就是“遛狗的時候一定要管好你家的狗,因為狗是真的,疫苗可不是!所以做企業也好,做商人也罷,道德的底線不能越過,更不能觸及!社會上有三種東西我們必須尊重和維護,第一是生命健康,第二就是道德,第三就是養老救命的財產!

我是長線價值投資的張大仙,看完點贊股票大漲不停!加波關注帶你看懂主力的真正意圖!


琅琊榜首張大仙


被立案調查是理所當然的事,長生生物犯下如此滔天罪行,必須對他們嚴懲不貸!

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消息稱,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中存在記錄造假等行為。另外,長生公司此前就生產過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的百白破,這批百白破疫苗共有 252600 支,全部銷往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長生生物真是喪盡天良,竟然敢在關乎國民生命健康的疫苗上公然作假,將數以億計的國民生命視如草芥,簡直令人觸目驚心!眾所周知,染上狂犬病毒的人如果不及時治療,很有可能就會狂犬病發而痛苦死去。長生公司公然生產、銷售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供人使用,在藥效難以保證的情況下必將貽誤治療,從而釀成悲劇。因此,

長生生物在主觀上是在放任狂犬病人因貽誤治療而死於非命的危害後果,這種行為簡直就是故意殺人!

至於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屬於假藥還是劣藥需要進一步調查,並以調查結果判定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還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記錄造假,必然會造成所產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如果是成分種類不符則屬於假藥,如果成分種類相符只是含量不達標則屬於劣藥。當然,無論是假藥還是劣藥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兜底罪名,最後根據具體情節以處罰最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對長生生物涉案人員立案調查,正式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這真是大快人心的消息。希望有關司法機關及時查清事實,追責到底,對涉案人員嚴懲不貸,以告慰全國人民的憤慨之情。


冰焰


現在可以肯定,高董事長和4名高管,這一次走進警局,想出來就難了。

雖然帶走他們的是長春市公安局的分局,但是隨著中央領導的批示,這個事情的調查毫無疑問升級了,地方不太可能再敢包庇。等待董事長和長生公司的,必將是一個悽慘的命運。所謂人在做天在看,你可以一手遮天一陣子,你不可能永遠無法無天。該來的,最終還是會來。

首先,我們現在當然希望,相關部門徹底查清楚長生公司的問題,不是這一個批次的疫苗,而是長生公司的全部問題。之前的疫苗是否有問題?鉅額的銷售費用背後,有著怎樣的腐敗?到底是誰在庇護這個企業,存在著怎樣的權錢交易?——圍繞長生,進行一個系統的調查,查處疫苗行業的全部真相。

其次,我們希望,不要僅僅調查長生公司,國內的疫苗廠商都應該被納入到調查範圍。相信長生的套路,它的競爭對手也在用,只不過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罷了。如果只處理長生,而不是針對全行業的大整頓,那要挽回人們對疫苗的信任,也是不可能的。

最後,我們還希望,在調查和處理之後,應該建立一個長效的質量監管體制,該坐牢的人要坐牢,但是人們希望的並不是一個報應,而是今後怎麼才能保證可以打上放心的疫苗。

可以肯定,長生是必死無疑了,但是問題是,長生死後怎樣?


張豐


食品、藥品與環境問題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如果說問題食品會有害身體、環境汙染會禍及子孫,那麼假藥劣藥則是直接“草菅人命”!

假藥劣藥對於公眾的危害是最為直接也是最為致命的,這一點從此次發生的長生生物製造假疫苗事件產生的巨大負面效應便不難發現!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於物質生活的追究不再僅僅侷限於吃得飽穿的暖,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才是人們最大的追求!

然而近些年來,一些嚴重危害公眾的食藥環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反響強烈,這些危害公共的食品、藥品以及環境汙染問題無一不牽涉到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群眾安全的特殊部門自然責無旁貸!

從目前來看,警方在接到藥監部門移交的關於長生生物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的犯罪線索後進行立案偵查還只是對於那些喪盡天良的責任人刑事追責的第一步,而後續的偵查過程恐怕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



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機關,因此對於一些他們執法辦案的程序有所瞭解。通常情況下,對於類似本案的食藥環案件大都是由專業打擊的食藥環犯罪的內設機構來完成,比如具體承辦此案的機構我認為極有可能就是新區分局的食藥環大隊。

不過,本案較為特殊而且相對複雜,主要是取證工作涉及的面廣量大,涉事企業生產劣藥的時間跨度較長,以及需要深挖其他犯罪事實,因此我認為當地警方很有可能會抽調大量警力成立專案組。另外偵辦本案還需要不少外地公安機關的大力協助!

嫌疑人到案後的24小時比較關鍵,在如此緊張的時間下完成大量的取證工作恐怕會十分辛苦,訊問嫌疑人與其他取證的到位與否決定了下一步嫌疑人能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我希望通過警方的調查能夠讓該事件得以徹底的水落石出,讓真相浮出水面!把這起年度最熱門的食藥環大案辦成公眾信服讓歷史銘記的鐵案!


通城丹妹


天道循環,報應不爽。立案調查,大快人心。其中的刑事處罰我來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目前的公告還是最開始階段,只是公告進行了刑事立案,對高某某等人進行審查。這種傳喚和訊問往往只有24個小時的時間。接下來應該會進入第二階段,正式以涉嫌某種犯罪對涉案人員進行刑事拘留,這就是進行正式的刑事犯罪偵查了。

其二涉案人員都會涉嫌哪些犯罪呢?最直接的當然是製造銷售假冒偽劣藥品罪,製造藥效不足的疫苗,就是製造假藥。影響惡劣,自然應該從重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其三可見如果證據確鑿,主要責任人最重可以被判處死刑。本案罪名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競合,但因製造假藥罪刑罰已足夠嚴重,所以按製造假藥罪處罰即可。

至於證券市場的其他犯罪,自然也會一併處理。


律師獨角獸


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時,長春新區公安分局對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事件正式立案調查,並帶走了主要涉案人員董事長高某方以及該公司4名高管!這個消息就是大快人心,但是隻希望這是開始,而不是結束,就讓暴風雨來得更猛烈一些吧!

公安機關正式對本案立案調查,這意味著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立案的標準有兩個:1.有犯罪事實;2.該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何為“有犯罪事實”?

這是指行為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且造成了損害後果,符合刑法裡面的犯罪構成,這種犯罪行為通過了一定的事實反映,那就叫犯罪事實,上升到犯罪事實的犯罪行為是比較嚴重的了,因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的違法行為,即使危害社會,也是不需要立案調查的。

何為“該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有人會問,難道還有犯罪事實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嗎?沒錯,還真的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了已經過了追訴期的犯罪、犯罪人已經死亡、被特赦令免除了刑事處罰的、屬於自訴的案件但是受害人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都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如果有法律規定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就不能進行立案調查。

在本次問題疫苗事件中,公安機關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證明他們初步表明該企業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疫苗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存在犯罪事實的,而且這個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才進行了立案,並將企業相關負責人帶走調查。

長春長生公司可能涉嫌什麼犯罪?

目前公安機關還沒公佈企業可能涉嫌的罪名,但是根據我的分析,由於該企業的狂犬疫苗被認定為“劣藥”,而且在庫裡,沒有對外銷售,而根據刑法的規定,要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的話,該企業生產銷售的狂犬疫苗必須要造成人身嚴重損害才能定罪,否則不能以此定罪。那這個企業就不涉嫌犯罪了嗎?當然不是,雖然企業可能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是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所以只要它的庫存狂犬疫苗的價值在15萬元以上,就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當然,我最希望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對其進行定罪,因為這種行為太惡劣了,連狂犬疫苗都敢造假,要知道狂犬疫苗的死亡率幾乎是百分之一百啊,這和謀財害命有什麼區別?一旦這些有問題的狂犬疫苗銷售出去,多少人會受害?多少人被狗咬後隨時性命不保?這種行為不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屬於什麼?!!!

立案以後會經歷哪些程序

公安機關立案以後,會對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經過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後,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公安機關就會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起公訴,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會擇日審理,然後經過開庭審查,就會案件作出判決。

歡迎關注我,共同持續關注這個案件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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