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轉讓店」沒倆月就被趕

接手“轉讓店”沒倆月就被趕

漫畫/高嶽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王晨

“位置好、客流旺、手續齊全、接手就能營業,要不是我家有事,我也不捨得……”“旺鋪”的轉讓理由看上去很美,可總有人在接手“轉讓店”後,不知不覺被套路,不僅沒賺到錢,還面臨重大經濟損失,更嚴重者還可能官司纏身。

2017年9月,張月得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中山路附近一家飯館“急轉”,便去了解,與店主郭芳多次溝通後,她決定轉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張月與郭芳簽訂了一份《店鋪轉讓合同》,約定郭芳將自己經營的飯館店面轉讓給張月,雖然郭芳不是房東,且原飯館與房東的租房協議在該年年底到期,但她表示可以協商續租事宜,並保證張月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簽約後,張月向郭芳支付了18萬元的轉讓費,可一週後,卻收到了房東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芳承租的飯館須於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並搬離原址。

“不是說好的可以續租嗎?”張月找郭芳理論,郭芳表示,去年此時,房東也出具過解除續租協議的通知,但後來還是續簽了一年的租房協議,她安慰張月不必太在意。

可這一次,房東退租決心十足,多次對張月下發搬離通知。

張月認為,郭芳有意隱瞞“轉讓店”事實,將其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與其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返還轉讓費18萬元,並賠償其相關損失兩萬餘元。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籤訂的合同,當事人可申請撤銷。本案中,雙方確實存在重大誤解,轉讓合同可予撤銷。因郭芳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負責與房東協商房屋續租”的責任,故其對合同的撤銷而產生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即60%的締約過失責任。張月在已知郭芳的《房屋租賃合同》快要到期的情況下,未與房東核實續租事宜,應當承擔未盡注意義務的責任,即4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郭芳向張月返還轉讓費的60%,並賠償張月其他各項損失6000餘元。

接手轉讓店面前應核實各種相關信息

■以案釋法

對於該案,法院審理認為,張月與郭芳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中約定,郭芳負責協商與房東續租該店鋪的事宜。根據郭芳往年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交易習慣及郭芳的承諾,張月誤認為郭芳可以保證自己在2018年之後與房東續約。

因房屋續租事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故張月、郭芳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為雙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法院對張月要求撤銷《店鋪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合案情後,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審理此案的法官庭後提醒說,接手“轉讓店”前,一定要搞清楚店面轉讓的原因,是生意不好還是房東已對該門面作出了某種限制,一定要在全面瞭解後再進行簽約,以免事後“入坑”,造成經濟損失。如果是房東出租店鋪,需要房東拿出有效的產權證,根據產權證,對房屋的建築面積、結構等情況進行檢查,避免張冠李戴,以假亂真。如果是租賃者轉讓店鋪,則需房東出面共同商議,分清哪些東西是房東的,哪些東西是租賃者的,三方當面清點,出具文字憑據。

在弄清楚轉讓方是房東還是租賃者的前提下,可到房產、消防、公安、社區等部門瞭解,該店鋪有無收到過消防整改通知書、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搬遷通知書等,如對情況掌握不清,可將擔憂事項寫入轉讓協議中,以便出現意外時有所保障。還需要前往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瞭解工商管理費、應繳納稅款是否繳納完畢,有無罰款,如果有的話,請轉讓方到相關部門繳納完畢,並將相關票據複印留存,妥善保管。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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