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後可以拿到二零零八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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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是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個時間界限。2008年以前,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勞動者工工作年限一年補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規定年限從2008年起計算。

因此,你是不能拿到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補償金。另外,被迫辭職要有明顯證據證明你是受到單位的一些非法脅迫手段造成的辭職才有可能請求補償金。如果只是一般的辭職,是一分錢補償也拿不到的。


毛毛蟲變蝴蝶


關於2008年之前經濟補償金?

我是2004年9月份進工廠的,現在工廠在11月份停止生產營運,那工廠是不是因當把2008年之前跟之後分開算。2008年之前經濟補償金是按工作年限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那2008年之前是不是得算我4有整的,2008年之後算2年。但工廠只算了5.5給我。



作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計算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日常必需的工作之一。由於《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並改變了它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成為了一個難題。本文將結合案例,圍繞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進行系統的闡述,同時詳細總結各種情況下的法定情形,力求幫助大家釐清這一工作難題。

  案例:

  案例一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醫療期滿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資為8000元。

  案例二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勝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資為8000元。

  案例三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經濟性裁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

  案例四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勝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

  以上是四個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個案例都是一種類型的代表,儘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計算的結果卻相差很大。

  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基本的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可見,影響經濟補償金的因素有二:基數和年限,而經濟補償金亦是據此進行分段的。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由於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並未對經濟補償金的基數進行封頂限制,而《勞動合同法》則對基數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簡而言之為“3倍+12月封頂”。因此,在不同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如果勞動者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基數,同時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

  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以前規定”和《勞動合同法》都對經濟補償金的年限進行封頂,“以前規定”對法定情形進行12個月的年限封頂,而《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基數”符合封頂條件時才對“年限”進行12月封頂,所以只需看基數封頂情況即可。具體的講,如果《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不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時,《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併入計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屬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頂的情況。這一類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醫療期滿解除;2、客觀情況變化解除;3、經濟性裁員;4企業破產解散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8000元

  經濟補償金年限= 1988.1.1-2009.4.30=21年4個月(按21.5個月計算)

  經濟補償金:8000元×21.5個月=17.2萬元

  (二)案例二屬於按照“以前規定”要進行年限封頂,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由於勞動者工資未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對基數不封頂的情形。此時,按照新法、舊法的標準分段計算,然後兩者相加即可。這一類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協商一致解除;2、不能勝任解除;3、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4、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基數:8000元

  經濟補償金年限 :12個月(2008前)+1.5個月(2008後)=13.5個月

  經濟補償金=8000元×13.5=10.8萬元

  (三)案例三屬於儘管不符合“以前規定”封頂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勞動合同法》3倍+12月封頂的情況。這一類型與案例一的法定情形類似,但要同時滿足勞動者工資符合3倍封頂的條件。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2008年前經濟補償金數額:20個月×10000元=20萬元

  2008年後經濟補償金數額:1.5個月×9876元=1.4814萬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20萬+1.4814萬=20.4814萬元

  (四)案例四屬於既符合“以前規定”封頂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勞動合同法》3倍+12月封頂的情況。這一類型包括的法定情形與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時滿足勞動者工資符合3倍封頂的條件。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2008年前經濟補償金數額:12個月×10000元=12萬元

  2008年後經濟補償金數額:1.5個月×9876元=1.4814萬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2萬+1.4814萬=13. 4814萬元

  四、總結:

  其實,如果能夠理解產生經濟補償金計算差異的實質原因,計算難題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會產生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的問題,表面原因是由於新法實施引起的過渡性問題,也有人將其歸結為計算標準的不同,實際上是因為“以前規定”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封頂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規定”採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對“年限”進行12月封頂的立法思路,而《勞動合同法》則是根據“基數”實行3倍+12月封頂。明確了這一點,就可以準確把握計算經濟補償金總的原則是:凡遇到有封頂的,不論是對基數還是對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進行分段計算,在計算時先根據封頂情況進行分類,再根據不同類別進行具體計算。(文/鄒 洋)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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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定一下“被迫辭職”這個標準: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辭職還可獲補償,這就是“被迫辭職”: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  

(5)單位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6)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  

(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被迫辭職可以得到補償嗎?  

從實踐經驗表明,只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能夠發現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行使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權利,還可能獲得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在企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辭職時,勞動者應明確表示其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提出解除,否則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視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就喪失了請求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其再行主張亦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於被迫辭職後是否可以拿到二零零八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就是<>第九十七條,你公司按08年前後兩部分計算是正確的,這樣對勞動者有利.比連續計算多出0.5-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應付經濟補償金如下:

1.08年前部分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2.08年後部分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3.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4.如果違法解除合同,1,2項雙倍計算.


志搏雲天


你是哪年辭職的?為什麼被迫辭職?要交代清楚。


羞羞的鐵拳


按情況而定,你說的不全面,沒辦法解說


人稱霸王別姬的小姬


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實在沒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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