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上班30天,公司是否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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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勞動法標準,勞動者每週上班時間不超過40小時,一週5個工作日平均下來應該是8小時/天。

根據我國《新勞動法》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週上班時間不超過40小時,一週5個工作日平均下來應該是8小時/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如果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並通過工會認可,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需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其中排除一些特殊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設施故障等導致的臨時性加班)

當然,這是理想狀態下企業必須遵守的法規。

然而骨感的現實,很多人認為企業在用人過程中,為了節省成本,會打各種擦邊球。

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不少公司表面上倡議8小時工作時間,呼籲員工高效工作,杜絕加班。卻偏偏在每天下班後,18:30時安排公司班車,20:00時安排工作餐,22:00時打車車費報銷,美其名曰主動加班,不但不受法律約束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比如安保或者倉管工作,大家心知肚明、心照不宣。朋友爸爸50歲開始,在上市公司做倉管,每天下午5點上班,次日上午9:30下班,一月下來,想要休息就必須請假,一年到頭過年時間都沒法休假回家……最終也一直做了近10年……

美其名曰這特殊工作類別……當然,你不幹大把人排著隊想做……

所謂的法律法規?前提是你要有能力選擇,而不是任人宰割。

……

很多時候,我們習慣去羨慕那些獲得提拔、收入豐厚的人,卻不知在他們背後付出的是多餘常人幾倍的努力,當我們在享受這雙休的時候,他們在一遍遍的測試新產品、在加班加點的寫方案、在燈紅酒綠下應酬客戶、在為未來學習新技能……不是為了離自己理想生活更近一點,誰喜歡呆在大城市裡仰望那凌晨3:00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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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老司機一枚,這裡來回答一下。


先說一下結論: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至於具體原因,下面給大家繼續分析。


首先,來普一下國內目前的三種工時制度。


一、目前三種的工時制


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分別是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其中,標準工時制則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


所謂標準工時制,是由立法確定的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週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該工時制度無須審批,企業推定適用,適用所有崗位。


需要注意的是,標準工時制下雙休日加班可由企業安排調休

不能調休的需支付加班費


2、綜合工時制


綜合工時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企業採用這種工時制度,需要到公司註冊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批,適用於生產任務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崗位。


綜合工時制下加班有兩種,分別是平時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綜合工時制連續工作連續休息,其中連續休息的時間必然包含雙休日,所以沒有雙休日加班費的說法。


3、不定時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是因為員工機動作業,無法按照標準工時制考勤管理,或者員工能夠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所實行的工時制度。


企業採用不定時工時制需要到公司註冊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批,該工時制適用的崗位主要是高管、外勤、銷售、市場、駕駛員、客戶現場服務工程師等等。


在不定時工時制下,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只有一種即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說法。



二、關於加班的規定


瞭解了三種工時制度,這時候再來看看法律關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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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肯定是違法的!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第41條又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於超時間工作的,詳見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龍捲風LXJ


1、以下觀點被143人點贊、並有120個交流討論:

這肯定是違法的!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第41條又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於超時間工作的,詳見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以下觀點被73人點贊、並有50個交流討論:

幹安保的都知道,進物業公司第一件事情就是公司問你交不交社保!如果交,任職的三個月後給你交上,如果不交保險公司會給予本人300塊錢的補助。如果本人在當月請假一天保險就會扣除,當月工資按保底工資來計算。另外每年都會有節假日,工廠一般都會走勞動法計算工資,可物業公司不這麼幹,最多給你雙倍工資,有的甚至不給。有的物業公司工作服舊了更新新的工作服,打上物業公司的名字,但是你知道嗎!這工作服更換可不是便宜讓你免費穿的。公司要求幹滿三年工作服免費,幹滿一年半不滿兩年的按工作服的一半來扣除,幹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全額扣除。物業公司是一個只有扣你錢而不獎勵你的公司,希望你們在工作的時候不要那麼盡職僅力,說的過去就行。畢竟我們的福利待遇還沒達到要求,不要對公司抱太大的希望沒有前途的。

3、精彩回答:

既然說法律,那就只說法律了。你要明白,很多事法律只能是榜樣而非規則。如果每天12小時工作,那麼每一週正常的工資時間為40小時,超出的部分以2倍計算。假設7天完全沒有休息,那麼你有40小時的標準工資和47小時的雙倍工資。不按薪資發放,算違背勞動法。這是法律層面的解釋。但是,你可以拿著我說的這些去應聘,相信我,出了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辦公地點,你不會找到工作的


回憶影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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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科普一下《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如上所說,國家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有明確規定,正常情況下應保證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為規定“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私營企業都以此為依據,休息時間通常是每週休息一天半,或者每週休息一天。

部分行業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在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允許的情況下是合法的。即所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築、旅遊等崗位。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我所在的行業就是建築業,在我們行業裡,每月工作30天還是挺正常的一件事。因為建築業通常在野外或者郊區,離鄉背井,即便是每週休2天,也不會有更好的去處,休息的質量也大打折扣。另外因為建築業經常受迫於緊張的工期壓力,所以通常都是集中做一個項目,項目告一段落後集中休假,通常一次能給職工休一個月甚至更久。

每月上班30天是否違反勞動法,取決於你所在企業的行業性質和生產特點。


上啥班


我說的話你可能不愛聽,但是請別介意。

你的工作沒有特殊性,是個喘氣兒的人就能做,甚至有些殘疾人都能做,這種工作性質,公司肯定玩命坑你。

門衛的工作很辛苦,倒班,內容無聊,時間長,工資低,還經常吃力不討好,捱罵。

門衛這個工作要求極低,要求低,那麼相對有能力做的人也非常多,所以公司認為,你沒有權利去要求什麼,給你飯吃你就應該知足,你不幹,有的是人幹,比如像小區物業保安,上午你賭氣不幹了,當天下午就有不知道哪個保潔的親戚立刻來報道頂替你了,新來的沒準比你還刻苦,自願一天干16個小時。

你不要管合同怎麼籤的,別聽別人瞎支招,別理會所謂的什麼職場大神出謀劃策,很多都是瞎扯淡,你這種工作根本就不屬於所謂的職場,在北京來說,很多很多地方的門衛,保潔等等這種籤的都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更別提其他地方,你這種時間肯定是違反勞動法,你簽了合同又怎樣?合同寫了是一天干12小時,一個月幹30天又怎樣?這麼籤連他媽合同裡都是違法的。還談個屁的合同。

但是違法勞動法的太多了,我敢說就沒有百分百不違反勞動法的公司,公司都是欺軟怕硬的。

何為軟: 一般工作者,低收入或者平均工資收入者,本身沒有出彩的地方,工作性質也簡單,需遠遠大於求,換句話說就是這個崗位換誰都能做,少了你這個人無所謂,還會有大把人等著做。

何為硬:少數工作者,簡稱人才或者有能者,不管是技術,頭腦還是經驗,總會有個條件是公司需要的,少了他們就影響公司收益,少了這種人公司運轉就會困難,這種人去哪都不愁沒飯吃,甚至還是別的公司挖角的對象,高收入者。

軟的人沒權力要求太多,生存壓力不但讓他們不敢造次,而且還願意更多的付出,公司違反勞動法對這些人來說,早已忍受習慣了。

我知道這麼說你不好受,但是我的建議是如果你能習慣這份工作並且需要這份工作,沒有這份工作就找不到其他工作的話,那就踏踏實實做下去。

在你無法選擇的時候,就只能忍受,沒辦法,社會就是這樣,生存就是這樣,世界不但不會圍著你轉,有些時候甚至都不會圍著法律轉。

你可以適當的跟公司提出休息的要求,或者收集好上下班打卡證據,簽到簽退的證據,合同如果籤的是一天12小時,一月30天無休,你都可以把這些拍照下來,作為以後維權證據用,你能做的,僅此而已,你這個工作性質,連騎驢找馬的時間都沒有。

我說的你可能不喜歡看,但是我希望你能知道我起碼沒在忽悠你,也希望你可以理解。

話很難聽,但是我說的是事實,至少是普遍現象,請不要誤會,我並沒有看不起門衛,也不會搞歧視,雖然我說的這些與勞動法無關,但我只是希望你先弄清楚這些,然後你自己再以你的現實情況去決定是否真的現在就需要勞動法這個武器。

言之鑿鑿誰都會,一些涉世不深的憤青一定很厭煩我說的話,沒幾個人會站在你的角度去考慮問題。



創建於2017.11.1


幹安保的都知道,進物業公司第一件事情就是公司問你交不交社保!如果交,任職的三個月後給你交上,如果不交保險公司會給予本人300塊錢的補助。如果本人在當月請假一天保險就會扣除,當月工資按保底工資來計算。另外每年都會有節假日,工廠一般都會走勞動法計算工資,可物業公司不這麼幹,最多給你雙倍工資,有的甚至不給。有的物業公司工作服舊了更新新的工作服,打上物業公司的名字,但是你知道嗎!這工作服更換可不是便宜讓你免費穿的。公司要求幹滿三年工作服免費,幹滿一年半不滿兩年的按工作服的一半來扣除,幹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全額扣除。物業公司是一個只有扣你錢而不獎勵你的公司,希望你們在工作的時候不要那麼盡職僅力,說的過去就行。畢竟我們的福利待遇還沒達到要求,不要對公司抱太大的希望沒有前途的。


鼠標強姦了鍵盤


我也是保安,吃在辦公室,住在辦公室!算下來也算24小時在職在崗了,更可惡的是還必須和其他員工一起打考勤!別人下班走人,我下班,一個人待在這裡看電視玩手機!工資是這裡最低的,越是節假日越是不能休息(因為只有我一個)逢年過節發福利,別人至少以千做單位,而我,區區幾百!至於說清閒,屁話!每個辦公室都有我的事,從鑰匙管理到防偷防盜,從垃圾清理到水電路維修,從文本打印到廣告發放,從來訪接待到客戶泊車都是我幹!說實話,幹這行,你就別想有公平公正的待遇!提一次辭職加點工資,提一次辭職又加點工資!我都煩了,這不,沒辭職我就走了!董事長,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人事部經理,都特麼找到家裡來了!誰來都沒用,不幹了!我養的二十頭牛,八頭豬,抵得上我十年工資!


鬼火SIX


除非個別情況,否則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顯然,如果你的崗位的工作休息辦法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那就是不違法的。其它情況均涉嫌違法。即便是勞動合同約定或是你自願的,也不可以,因為違法條款自始無效。


眾裡尋她仟百渡


第一,是不是違法勞動法,首先要看你跟公司是什麼關係。

第二,你要是有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就存在違法用工的問題,給加班費也不行。

第三,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最多不超過36小時,超時加班也違法。

第四,即便存在勞動關係,自願加班的,法律不管。

第五,很多公司跟門衛籤的勞務合同,那就別想著加班費的事啦,別說是30天,就是一個月上60天班給你60天的錢,沒有加班和違法用工的問題,勞務關係不歸勞動法管。

第六,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不能只看名字,而應看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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