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跌入池塘溺亡家屬索賠32萬,法院認爲無需賠償

每年的夏天都會有孩子去池塘玩水溺亡的事故發生,近日溫州一個初中生和兩個小夥伴在山上池塘玩水,其中一名初中生玩耍過程中失足跌入了池塘中,最終不幸溺亡。

家屬之後把一起的幾個小夥及其監護人,池塘所有人,當地村委會都告上了法庭,並要求共同索賠32萬。

初中生跌入池塘溺亡家屬索賠32萬,法院認為無需賠償

但這一訴求為何最終被法院駁回?

看了下具體情況,法院判決非常合理,為什麼這樣說

第一,孩子13歲,監護人是父母,作為父母才是本事件最應該負責的人,為什麼沒有注意自己孩子的動向,沒有平時多教育孩子安全意識

第二,作為池塘的管理方,也樹立的有警示標誌,那麼其實已經做了相關提醒工作,13歲的初中生不可能不認識字

初中生跌入池塘溺亡家屬索賠32萬,法院認為無需賠償

第三,作為一起前去的小孩,自身本處於危險當中, 當時已經選擇了積極報警並且尋求他人幫助,這樣的行為已經盡到了救助的義務。

初中生跌入池塘溺亡家屬索賠32萬,法院認為無需賠償

本案其實也再次提醒了各方在面對類似問題時的責任劃分。

每年我國都有淹死的孩子,我相信要遠離危險水庫,危險大壩等,是學校絕對不斷強調的事情,但其家長才是第一責任人,也是最應該管教好自己孩子的監護人。

不要發生了危險再後悔莫及,明明有安全的地方玩耍,游泳也有游泳池,做家長的務必一定要對於水域管理者,也再次提現警示牌的重要性,這是最基本的安全提示義務

初中生跌入池塘溺亡家屬索賠32萬,法院認為無需賠償

對於一起遊玩的人,如果不小心夥伴出事,在自身不懂游泳,不夠熟練情況下,選擇報警找他人求助才是最應該的方式。

注:文章內容真實,圖片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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