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你的工資收入,這幾個「小祕密」你必須要知道!

加班,對於很多職場人士來說,已經是一件習以為常的事情。去年一項調查顯示,72.6%的受訪者平均每週加班1次及以上。有些加班情況實屬無奈,但勞動者一定要學會維護自身權益。

加班費如何算?如何討要加班費?......這些問題,一定要心裡有數。

關於加班費還有哪些不得不知的“小秘密”,快一起跟小編往下看!

1、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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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300%;

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200%;

休息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200%;

平日延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150%。

2、加班費可以用調休代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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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常情況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週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調休的(如果不能補休,就得給加班工資),延長時間的加班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自願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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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願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如何舉證加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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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證據不足導致追討加班費敗訴的案例數見不鮮。“口說無憑”,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首先要學會舉證加班事實的存在。

對於加班事項的舉證,勞動者可以從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後3個時間節點入手,蒐集和保留證據:

一是加班前可以蒐集的證據,比如單位領導用QQ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佈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截屏、拍照或複製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記錄、領取材料記錄、工作流程記錄,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注意對自己所做的工作內容進行記錄,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三是加班後,勞動者要爭取有同事出庭作證;要保留加班後向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複印件,以及主張加班費時的錄音、qq聊天記錄等視聽材料。

此類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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