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案|未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不成立

核心提示

問:《外國人就業證》顯示的就業信息與實際就業情況不一致,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嗎?

答:不是。

職場法案|未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不成立

案情簡介

張某繫馬來西亞國籍,2016年11月10日到北京某公司擔任銷售總監,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5萬元,張某正常提供勞動至2017年5月30日。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自2017年2月開始未支付張某工資。2017年6月1日,張某以公司未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由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庭審中,張某提交了他的《外國人就業證》,證件顯示:有效期為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後又延期至2017年6月12日;職業為銷售總監,工作單位為上海某公司北京分公司;變更登記頁未顯示有變更情況。

爭議焦點

《外國人就業證》顯示的用人單位信息與實際就業情況不一致,外國人與實際用工的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嗎?

裁決結果

仲裁委最終裁決,張某與該公司之間勞動關係不成立,駁回張某的請求。

案件評析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8條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Z字簽證入境,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4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3條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一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對外國人實行就業許可及登記備案制度。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必須持有《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居留證》和Z字簽證。沒有取得就業證的外國人在境內就業,屬於非法就業,不享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權益。同時,外國人依法取得就業證可在境內就業,但還應當按照管理部門許可的就業單位、職業及區域就業,有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本案中,張某原單位是上海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後到北京市某公司工作,變更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但張某在北京市某公司就業期間未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其就業不符合法律規定,亦屬於非法就業,張某與北京市某公司之間勞動關係不成立,故仲裁委對張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職場法案|未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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