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學錄取放棄報到是失信嗎?不能把考生選擇權與誠信問題混淆

今年的高考進入錄取關鍵期,有的考生已經拿到高考錄取通知書。為強化考試招生誠信,維護入學公平,今年河南省明確了對違背志願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即對於在2018年普通高招錄取中不履行志願約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願填報數量將受限。

據介紹,多年來,河南省不斷加強招生考試誠信教育,誠信狀況持續向好,但個別考生錄取不報到等失信問題仍然存在。近年來,河南省本科錄取不報到考生人數逐年增加,造成招生計劃浪費,也影響了高校對河南省招生計劃的投放,對考生個人和家庭帶來消極影響,加強對違背志願承諾失信考生的懲戒,可以有效避免高校計劃和教育資源浪費。

被大學錄取放棄報到是失信嗎?不能把考生選擇權與誠信問題混淆


高考錄取之後放棄報到,這是各地都存在的現象,大部分省市都尊重學生的選擇,並不把這作為失信行為,對學生做出處罰,而允許學生選擇復讀,並和其他學生一樣填報高考志願,最多隻是在進行排名時,排在同分學生的最後一名。而河南省明確把這作為失信行為,且對失信做出志願填報數量受限的處罰,這是混淆了考生的選擇權和誠信問題。解決考生放棄報到導致的招生計劃“浪費”,不是限制學生的選擇,而應該進一步改革高考錄取制度。

表面上看,考生被一所高校錄取後,放棄報到,既影響高校完成招生計劃(放棄報到後,學校沒辦法再補錄學生),造成教育資源流失,又影響其他考生的錄取機會,因此“對考生個人和家庭帶來消極影響”。但是,從選擇權角度看,考生被錄取後放棄報到,這屬於學生的正當權利。雖然考生是被自己填報的高校、專業志願錄取,填報被錄取後再放棄,似乎有點說不過去,但是,進一步分析我國的高考志願投檔、錄取規則會發現,考生完全有可能被錄取到自己不滿意的大學和專業。因此,在拿到錄取通知書之後,放棄報到是進一步做出選擇,而非失信。

被大學錄取放棄報到是失信嗎?不能把考生選擇權與誠信問題混淆


我國大部分省市已經在高考錄取中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方式,河南的高考錄取,也實行平行志願方式。平行志願降低了填報志願的風險,但是,由於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願,一次集中投檔、一次集中錄取”的投檔錄取方式,平行志願依舊有很大的投檔而被退檔的風險,即如果一名考生投檔到一所學校之後,如果沒被自己填報的專業志願錄取,且不服從專業調劑,就有可能被退檔,而一旦退檔之後,這一批次的後續志願將不再接受投檔,這名被退檔的學生只有進入這一批次的徵求平行志願,或者等待下一批次錄取。而為了規避這一風險,考生就不得不在填報志願時,選擇服從調劑。這樣,就很有可能被調劑到自己不喜歡的其他專業。另外,按照目前的投檔、錄取規則,一名學生在填報志願時,並不能準確定位自己究竟能被哪所大學錄取(學校的錄取分數取決於考生填報志願的走向),因此,填報志願還帶有博弈色彩,對最終錄取學校、專業不滿意的學生大有人在。如果讓這些學生帶著對大學、專業不滿意的情緒上大學,是很難讓他們有一個令人滿意的大學生活的,很有可能的結局是,退學重新參加高考。基於此,我國教育部雖提醒考生要珍惜錄取機會,不要輕言放棄,但對放棄行為並沒有做出限制規定。

當然,如果學生被錄取,卻放棄報到,高校是比較被動的。因為我國高校實行一次集中錄取的安排,如果學生放棄報到,空缺的名額,就沒辦法再補錄,對此,學生放棄報到較多的高校,就會對當地教育考試、招生部門抱怨,甚至可能“威脅”減少招生名額。地方教育考試、招生部門,就可能把放棄報到作為失信行為,以此約束學生。但這是不尊重學生的選擇的,是把目前錄取制度的問題,視為學生的問題。

被大學錄取放棄報到是失信嗎?不能把考生選擇權與誠信問題混淆


在美國,大學招生實行自主招生,一名考生可以同時申請若干所大學,大學獨立進行評價、錄取,一名學生可以獲得多張大學錄取通知書再進行選擇、確認。這種雙向選擇機制,促使大學提高教育質量、重視教育聲譽,以教育質量和聲譽吸引學生選擇。我國內地學生申請國外大學,拿到幾張甚至10幾張大學錄取通知書的情形並不鮮見,學生根據錄取的學校、專業、獎學金、學費做出最終選擇,這會提高對大學、專業的滿意度。沒有人會把放棄某所學校視為不誠信。學生放棄後,大學會繼續繼續進行錄取,簡單來說,自主招生、雙選選擇,多次錄取,充分保障學生的選擇權,也有利於大學招收適合本校的學生。

我國高校處理學生放棄報到,可借鑑美國高校的做法,落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實行多元評價、多次錄取。現在的問題是一次集中錄取所導致的,如果能改革目前的錄取制度,我國學生對大學、專業的滿意度會提高,與此同時,高考復讀生將大幅減少。結合現實情況,我國可在目前平行志願基礎上,實行“一檔多投”,即把一名考生的志願同時投給多所大學,實行學校與學生的雙向選擇。我國2010年頒佈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指出,要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逐步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擴大學生的選擇權,是高考改革的出發點和目標,我國各地應該以改革視角看待目前存在的問題,並以改革精神推進改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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