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秦川租賃委託理財信披不及時 秦川工具機被出具警示函

秦川機床控股子公司秦川租賃購買銀行理財達4.21億元,構成重大投資行為;但秦川機床並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因秦川租賃委託理財信披不及時 秦川機床被出具警示函

日前,證監會陝西監管局發佈“關於對秦川機床工具集團股份公司(下稱“秦川機床”,000837.SZ)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

“決定”顯示,秦川機床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控股子公司委託理財和政府補助情況,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未及時披露事項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秦川機床控股子公司秦川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秦川租賃”)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累計達4.21億元。

2017年11月16日,秦川機床控股子公司陝西漢江機床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補助1061.27萬元,其中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682.27萬元。

因秦川租賃委託理財信披不及時 秦川機床被出具警示函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項也需及時披露

根據“決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十八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秦川租賃由秦川機床發起設立,成立於2015年,秦川機床控股50%。據秦川機床年報,截至2017年末,秦川租賃資產規模為14.19億元,全年實現營收5312.19萬元,淨利1075.08萬元。

全年營收千萬級別的秦川租賃,拿出逾4億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顯然構成了重大投資行為。因此,秦川租賃購買銀行理財的行為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三十條的重大事件規定和三十三條規定,秦川機床應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

秦川機床控股子公司陝西漢江機床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補助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三條相關規定,秦川機床也應及時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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