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靠譜的遺囑有多重要?學學這位機智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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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齡剩女下嫁有三子喪偶男子,恩恩愛愛共同撫養孩子長大成人。世事難料,丈夫身患絕症,遺囑公證將房產交與妻子,卻遭三子阻撓。點擊音頻收聽司法局長在線——繼承的那點事兒

案情回放

王大哥中年喪偶,一個人拉扯三個孩子,家裡沒個女人,他又當爹來又當媽,很是辛苦。經人介紹,王大哥看上了溫柔賢惠的鄧大姐,雖然王大哥比鄧大姐大十幾歲,還有3個娃,但是王大哥風度翩翩,又會疼人,受過感情傷害的大齡剩女鄧大姐還是決定嫁給王大哥。

正在兩人蜜裡調油、談婚論嫁的時候,成都市正盛行商品房,想到單位分的房子又小又舊,不適合做婚房,王大哥就一咬牙拿出多年積蓄做首付,以個人名義貸款在花園小區買了一套套三的商品房,鄧大姐也拿出積蓄把房子裝修得漂漂亮亮。

婚後,王大哥和鄧大姐共同撫養三個孩子,一起還房貸。王一一直住校,技校畢業就參加工作,基本沒在家住過,王二、王三在家住了十來年,也陸續參加工作搬出了家門。在這期間正好遇上房改,王大哥和鄧大姐又出了點錢把單位分的房買了下來。單位分的房子又小又舊,不好出租,王大哥就乾脆把房子賣了,賣了的錢一次性還了新房子的貸款。無債一身輕啊,王大哥和鄧大姐買了個小轎車,經常四處旅遊,兩人恩恩愛愛,羨煞旁人。兩人許願要一直這麼好下去,白頭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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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好景不長,王大哥突然查出自己身患肺癌,這一消息簡直是晴天霹靂。為了給王大哥治病,鄧大姐說服王大哥把汽車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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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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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哥,把車賣了吧!反正我一個快50歲的人,開不來車,留著還浪費錢。

辛苦你幫我帶了三個娃,本來想帶你全國都跑一遍,這個願望沒法實現咯。現在我這個病拖累你了,只有把車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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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哥

王大哥對自己命不久矣的事情早有心理準備,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鄧大姐。“妻子十幾年的青春都給了我,還幫我拉扯大三個孩子,因為我有三個娃,超生了,她自己親生的一個沒有,付出太大了,我還有什麼能為妻子做的呢?我唯一值錢的就是這個套三的房屋了!”

但轉念一想,王大哥又犯愁了:“我該怎麼樣才能合法有效的將財產留給妻子?我如果開家庭大會,肯定要吵起來;如果留遺囑,其他人曉得了肯定要干涉,說我不留給娃兒,說我有精神病怎麼辦?萬一我訂立的遺囑無效怎麼辦,那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嗎?”

於是,王大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其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鑑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王大哥精神活動屬於正常範圍內,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拿到報告後,王大哥馬上去到公證處訂立了一份遺囑,遺囑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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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套三的住宅在我死亡後,由妻子鄧大姐個人繼承,他人不得干涉。遺囑由我本人口述,公證處工作人員整理並經本人確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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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訂立後,王大哥當即要求公證處對符合自己意願的遺囑進行公證,出具遺囑真實有效的公證書。辦妥一切事情後,王大哥將自己的遺囑、公證書、鑑定書等交由妻子鄧大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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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王大哥去世。鄧大姐拿出丈夫留給自己的遺囑,希望三個子女王一、王二、王三和自己一起辦理遺囑繼承的公證,完成過戶手續,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但遭到了三子女的拒絕。

王一:你又沒有撫養我,我應該得的那份房產該給我。我爸生病我也是出了錢,盡了贍養義務的。

王二:房子是我爸的婚前個人財產,當時買房子的錢還有我媽留下來的一部分,大部分還貸也是單位小房子的錢一次性還的,單位小房子是我爸和我媽當年一起分的,我爸無權全部給你。

王三:我爸辛苦一輩子,剛退休,都沒花啥子錢,一輩子的積蓄除了房子,還有那麼多錢,我現在也要買房子,需要錢,把錢拿出來分了,我就可以配合房子過戶。

鄧大姐

你們三個要講良心,我和你爸結婚十幾年了,我大好青春都給了這個家,你爸治病把積蓄都花光了,就留了個房子給我做念想,都公證了的,未必有假!

鄧大姐因三子女不配合完成過戶,將王一、王二、王三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繼承人王大哥的這套住房由鄧大姐繼承,判令三被告配合完成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王大哥生前立有遺囑,死後將其房屋產權份額全部由原告繼承,且該遺囑經過公證,系王大哥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作出判決:判決被繼承人王大哥名下的這套房產屋由原告鄧大姐繼承,被告王一、王二、王三配合原告鄧大姐完成過戶手續。

本期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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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華區司法局副局長 李玉明

四川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娟

案件解讀

如今,不少老人在去世之前都會擬定遺囑

訂立遺囑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有權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本案中,王大哥委託某鑑定機構對其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鑑定,就是為了證明自己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確保其後續訂立遺囑的有效性。一般來說正常人訂立遺囑是不需要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鑑定的,只有在病重、或者遺囑內容不合常理的時候,容易被人主張神智不清,這個時候才需要鑑定。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被繼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遺囑分配財產而不受他人威脅、脅迫或欺騙,遺囑訂立後,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及他人偽造的遺囑,一律無效;被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因此遺囑最好不要修改,有寫錯的,重新抄寫一遍,如果是口頭遺囑,必須要說清楚,不能在同一份遺囑裡前後矛盾。

3、遺囑內容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

《繼承法》第19條對遺產的特留份進行了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就是說家裡如果有被贍養的老人、殘疾人、未成年孩子,應該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能全部給某一個人,即使立遺囑的人認為遺產給這個人,這個人肯定要負責養其他人。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遺囑可以採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危急情況時)等形式訂立。一般建議沒有啥家庭爭議的自書遺囑,處置財產較多的或容易有爭議的採用公證遺囑,在緊急情況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要有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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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遺囑見證人必須在場見證?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見證在出現在三種場合: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是最不容易被法院採納的一種形式。

遺囑見證人是否能夠客觀、全面、如實作證,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為確保遺囑的效力,法律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什麼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也就是說,一般請遺囑人的好朋友、同事、社區幹部、醫生、律師等人見證,是可以的。

若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被繼承人去世後留下的遺產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分配。什麼是遺產的法定繼承呢?遺產的法定繼承順位又是怎麼樣的呢?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指被繼承人未對其遺產進行處分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繼承形式。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平分遺產。

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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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哪些財產或權利

不可以成為遺產或不可以繼承?

司法實踐中,因涉及被繼承人的法律關係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非常的多,但並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繼承的權利利益都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具體的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連的債權不能作為遺產。

A、委託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債權關係。因委託人與受託人個人之間的相互信賴,所以委託人應當承受受託人所謂的法律行為後果,而受託人也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若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死亡,則委託合同自動終止,各自的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而不能將其作為遺產來繼承。

B、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一旦勞動者死亡,則原來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也隨之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C、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權利不屬於遺產範圍。

(二)與特定人身相聯繫的債務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A、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創作和表演的義務是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的。

B、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親自完成承攬標的的義務也不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三)被保險人死亡後,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不屬於遺產範圍,應付給受益人。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買人身保險也是家族財富傳承中遺囑外應該提前財務規劃的一部分。

(四)死亡賠償金產生於死者死亡之後,不作為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不屬於遺產。死亡賠償金應當歸近親屬共有,當事人對該賠償金的分割要求屬於對共有財產的析產,而非對遺產的繼承。

(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後對其親屬的撫卹金不屬於遺產,該款項系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由受撫慰者本人享有。

(六)國有資源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有一句話叫“父債子償”

這句話是否有法律依據?

在我國,“父債子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一般來說,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則子女無需對父母欠下的債務進行償還。《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母有遺產可供繼承的,如果子女從父母處繼承了遺產,就應當以其繼承的財產為限繳納稅款、償還債務;如果子女放棄繼承的,則無需對父母的債務進行償還。這就是前面我們要區分哪些不屬於遺產的意義所在。人身保險金、死亡賠償金、對其親屬的撫卹金這些都不屬於遺產,即使這些都是基於被繼承人死亡才能拿到,也不得強行要求用這些錢來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如果父母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母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我們鼓勵和支持子女自願償還父母債務,維護公序良俗。

繼承人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實施的哪些行為

會使其喪失繼承權呢?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權固然是合法享有的,但如果嚴重違反人倫道德和法律,為了爭奪遺產而採取不正當手段,結果可能得不償失。尤其是為了繼承遺產,將老年人、病人虐待致死,不僅得不到遺產,還可能犯罪。

【圖片來自網絡】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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