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擅自改裝的電動車將被重罰

7月16日,記者從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開的電動車生產經營者行政約談會上了解到,鄭州工商部門將歷時半年開展電動車銷售攻堅治理行動,會議明確了電動車生產經營者的“幾必須”“幾不準”,情節嚴重違法單位或面臨最高200萬元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

長期以來,一些不合格的、擅自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沒有經過工信部許可生產的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在道路上橫行,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省會鄭州的城市形象。會議要求,各單位要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的日常監管,督促銷售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嚴厲打擊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商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及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商品等違法行為;銷售者要自覺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擅自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不非法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生產者、銷售者要做到不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等機動車,不生產、銷售拼裝、擅自改裝的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等違規機動車。

鄭州市工商局黨組成員、調研員王鵬程介紹,目前,工商部門已排查出鄭州市現有電動自行車銷售者1878戶,對相關商戶開展約談211次,簽訂承諾書703份。

大河報記者瞭解到,鄭州市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及電動車零配件採取下架措施,逾期下架或整治不到位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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