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來臨,防小孩溺水,家長謹記此案教訓!

兒子從後山爬到水塘邊玩耍時,失足落水身亡,父母把與兒子同行的少年、當地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一併告上了法庭。近日,永嘉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家長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酷暑來臨,防小孩溺水,家長謹記此案教訓!

2017年9月,13歲的小兵約上好友小風、小凱一起去山上玩。玩了一會後,三人來到後山一個水塘邊。小兵先從山上爬到水塘邊上玩,然後小風、小凱也依次跟著下去,由於石頭打滑,小兵與小凱都不慎滑入水中,岸邊的小風拉了小凱一把,將其拉回岸邊,當他再出手準備拉小兵的時候,由於距離太遠夠不到,小兵沉入了水中。等民警、消防人員趕到時,小兵已溺水身亡。

小兵的父母悲痛欲絕,將小風、小凱及兩個孩子的父母,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一併起訴到了永嘉縣法院。

小兵父母的起訴理由是,因為水塘岸堤陡峭,四周又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本來應該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的卻沒有做好,因此他們對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此外,同行的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地進行救助,也有一定責任,他們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小風父母說,小風在事發後救起了小凱並積極報警、下山尋找人員協助,對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小凱父母也認為,小凱自身處於危險之中,對小兵的死亡不存在過錯。

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則表示,事發地立有警示牌,已經盡到安全提醒義務,小兵作為初中生,對警示牌有認識和判斷能力,應對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 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因此,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事發時,小兵已滿13週歲,根據他的年齡、智力狀況,對在山塘邊玩耍存在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同時,小兵溺水的位置位於大壩對面的山邊,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並在水邊玩的過程中掉落,他的身亡是自身危險行為所致。法院認定,小兵的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小兵自身的疏忽也是導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最終,小兵父母的訴請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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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該案中,小兵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疏於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最終發生溺水事件,負有監護不力的責任。另外,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保護義務,該案中,同行的學生已經採取了相應救助措施,盡到了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必要救助義務,主觀上無過錯。

暑假到來,學生們外出玩耍時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父母也應切實負起監護職責,樹立安全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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