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職人員!微信辦公注意保密,已有幹部犯錯!(附案例)

提醒|公职人员!微信办公注意保密,已有干部犯错!(附案例)

提醒|公职人员!微信办公注意保密,已有干部犯错!(附案例)

幾起典型案例

1

緊急傳達致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並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便將文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

提醒|公职人员!微信办公注意保密,已有干部犯错!(附案例)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問題是相關公務較為緊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處理,當事人為迅速辦理有關事項,不顧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利用微信群發送涉密文件,導致洩密。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微信辦公導致的洩密案件往往存在著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等。但實際上,“客觀因素”的背後,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倖、麻痺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觀心態以及由此決定的行為方式。

2

彙報工作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並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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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本情節是有涉密事項需要向單位領導請示、彙報,但有關領導不在單位,當事人擅自使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上級。點對點發送涉密文件資料的擴散範圍要小於群發方式,但在違規性質上沒有根本區別。

3

領導交辦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並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隨後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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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屬於領導幹部要求、安排或指令當事人違規利用微信發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個別領導幹部保密意識不強、保密常識匱乏。部分案件中,單位負責人明確指示下級把涉密文件發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關工作並提出具體要求,全然不顧國家秘密的安全,給單位的保密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4

多種行為並存洩密

2017年7月,某市市委某部門工作人員宗某通過機要局將密碼電報發往12個建制縣(區),通過非密傳真將密碼電報發給4個非建制區。某區值班室工作人員楊某接到傳真後,向區黨工委委員徐某電話彙報密碼電報的有關情況,徐某要求其通知該區綜治辦主任路某和社會事業局局長張某。

楊某電話通知了張某,並按其要求用手機將密碼電報拍成圖片,以彩信的形式分別發給了張某、徐某和該區副主任趙某。張某將收到的彩信圖片以微信的形式發給社會事業局民政工作負責人陶某,並要求陶某“把通知發到民政微信群,並提出相關要求”。陶某遂將微信圖片發至工作微信群,其中群成員某鄉民政所所長張某又將微信圖片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多次轉發後被境外社交網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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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多種保密違規行為。宗某使用非密傳真發送密碼電報,楊某將密碼電報拍成圖片並使用彩信發送,張某使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涉密圖片,陶某、張某在微信群中發送涉密圖片的情節,無一不構成違規。實際案件中,各種違規行為往往相互交織、互為作用,致使涉密信息一再擴散,微信僅構成其中一環或一種媒介,這也是信息化時代洩密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結果

提醒|公职人员!微信办公注意保密,已有干部犯错!(附案例)

微信辦公導致洩密問題並不在於微信本身,而在於機關單位保密管理鬆懈、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應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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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能在微信群裡發佈機密信息,小編提醒各位公職人員,微信群裡,這些問題同樣要注意!

1、不要在微信群裡妄言;

2、不要在微信群裡散播黃賭毒、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3、不要在微信群裡參加非法活動;4、警惕微信紅包類“微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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