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個不被比亞迪承認的神秘中間人——李娟,在過去近3年時間,從上海到倫敦,串聯起數十家廣告商,砸下數億元營銷費用,為比亞迪做品牌推廣,最後在比亞迪拒絕埋單後,向警方“報案”、“自首”。這起離奇的廣告欺詐案,近日,引爆了整個廣告圈。

這個案件,如果單單看表面案情,會覺得匪夷所思,感覺比亞迪佔了大便宜,李娟是比亞迪的“活雷鋒”,到處以比亞迪名義簽訂廣告合同,為比亞迪做營銷推廣,太陽底下無新事,背後或許有巨大的利益推動。

根據媒體和各方的報道,本案表面基本事實是:

一個叫李娟的85後女子,在其上級的安排下,以比亞迪上海公司的名義,對外與許多廣告公司簽署了多項廣告合同,廣告公司們在長達3年的時間裡,為比亞迪提供了公眾宣傳推廣服務,根據供應商所稱,相關業務的待付款將近11個億,但是比亞迪稱,李娟不是比亞迪的員工,比亞迪和廣告公司都是被害人。(注意這可能只是表面事實)

對於此事,比亞迪表示:

1. 李娟及其上師“陳振宇”非比亞迪在職或離職員工

2. 李娟以比亞迪名義對外簽署的合同所用印章系偽造,比亞迪不知情,與比亞迪無關。

3.李娟冒用比亞迪員工身份、使用偽造印章對外簽署合同,已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和合同詐騙罪

廣告公司表示:

1.由李娟以上海比亞迪名義發包給雨鴻公司的廣告業務均屬比亞迪旗下真實業務,有比亞迪廣告部門及大區相關人員對接,事後有大量業務確認

2.大量廣告公司墊資為比亞迪做了11個億的宣傳,比亞迪不可能不知情

3.大量合同簽訂和活動執行,都有比亞迪官方人員簽字和參與

李娟家屬表示:

李娟也是受騙者,其上級領導陳振宇騙她,自己是比亞迪的隱形股東

李娟是否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認定該罪主要看兩點,第一,所謂的虛假印章是不是李娟製作或者授意他人制作的;第二,李娟主觀上有沒有偽造公司印章的故意。在比亞迪在聲明中,李娟等人冒用比亞迪高管身份,用偽造的印章開展業務,但是比亞迪並沒有拿出李娟偽造比亞迪公章的證據。而如果李娟使用了偽造的公司公章對外簽訂合同,此行為並不會構成偽造公司印章,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合同詐騙罪本身還有嚴格的入罪門檻,後文將詳述。

因此,確認李娟是否構成該罪的關鍵,在於這些印章到底是不是李娟製作的,目前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相信經偵的進一步調查會有明確的答案。

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因此認定該罪,最重要的兩點:一、李娟是否虛構了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二、李娟是否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產。

“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李娟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目前本案表面是陷入了羅生門,比亞迪被李娟盜用公司高管身份,偽造文件和公章並完全不知情;李娟被自稱為比亞迪隱形董事的陳振宇欺騙;而廣告供應商則被李娟欺騙,自掏腰包為比亞迪辦活動。考慮到本案已經刑事立案,警方可能通過調閱李娟與比亞迪合同中查看其是以什麼身份與比亞迪合作,再查看李娟與廣告供應商中的地位與身份,如果她以不同的兩個身份出現,就可能構成虛構身份。

比如說,根據李娟的親屬的一段採訪,李娟本人也是受騙人,她一直以為自己是比亞迪公司的人,受比亞迪的高管陳振宇領導。關於此點,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的採訪某位知情人士:“她的真實名字叫李娟,但每次來比亞迪總部,都自稱是雨鴻廣告的汪曉婷,而對其他的供應商,她的身份則是上海比亞迪市場部總經理李娟。”如果以上事實都經過查證屬實,那就可以確定,李娟可能存在虛構事實的行為。

虛構了事實,是否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不

因為使用假公章對外簽訂合同,只是構成欺騙的方法,還不能直接構成合同詐騙罪中的“詐騙”。詐騙犯罪中的詐騙手段,必須是對支付能力或資金安全產生威脅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才能構成詐騙手段,並不是商業交往所有的欺騙行為。比如在交往中,有人故意Ps與某位投資大佬、商業大佬的合影,租用豪車故意炫富等等,都屬於一種欺騙行為,但是很那構成詐騙犯罪中的詐騙手段。

如果說李娟為了工作便利,為了促成商業合同達成,而不是為了騙取他人財物,使用了虛假的公章,可能這種欺騙行為可能還較難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僅僅是民事欺詐。

因此,本案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關鍵點就是:李娟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李娟是否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產?

以阿森納比亞迪的合作為例,今年4月份,阿森納俱樂部宣佈與比亞迪合作,比亞迪品牌及公關總監Sherry Li出席了活動,也就是說,比亞迪對於合作事項是知情的,但是比亞迪對於合同的價款是否知情,目前不得而知。

比亞迪和阿森納的合作是由李娟代表的上海雨鴻廣告公司促成,雨鴻有比亞迪阿森納項目的代理授權文件,李娟和雨鴻相當於一箇中間人角色,根據媒體報道,李娟和阿森納合作金額確定是5000萬,但是李娟給比亞迪的報價是120萬。那這需要支付給阿森納的5000萬應該由誰出?是否已經支付?目前還需要等待經偵調查。

如果以上情況屬實,假設李娟作為中間人的確存在虛報價款的問題,那她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筆者認為比較難。因為即便李娟對比亞迪的報價是120萬,卻接受了阿森納5000萬的報價,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

除非李娟本人接受比亞迪打款120萬以後將資金截留,沒有支付給阿森納,就可能構成非法佔有目的而構成合同詐騙罪。

但是,如果比亞迪是直接把款打到阿森納賬戶上,李娟就沒有侵吞的可能,但是李娟因為促成了合作,獲得了比亞迪或者阿森納支付的相關服務費用,這種行為筆者認為並不能構成詐騙犯罪,而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因為其根本目的是想通過促成商業合作獲利,而不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他人的財物。

所以本案中的關鍵點就是,李娟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什麼?是想依靠虛假合同騙取他人財物,還是僅僅使用了欺騙手段,促成商業合同的達成,自己從中賺取商業利潤,就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僅僅是民事欺詐行為,對相關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承擔使用偽造公司公章承擔行政處罰。

可能涉嫌融資問題

所以,如果單單考慮李娟、比亞迪和廣告商的關係,可能很難看出其中有刑事犯罪問題,因為很難看出該類行為的動機。但是,如果跳出來看這件事,就可能不一樣。比如說,如果有人偽造比亞迪的印章,李娟拿來簽訂合同,其目的不是在於促成商業合作,而是為了將此事作為信用背書,以比亞迪上海公司的名義對外大規模借款和融資,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問題。比如阿森納項目中,因為該項目有比亞迪背書,很多廣告商在收取合法利息的前提下,願意花費幾千萬為李娟墊資,等到李娟無法兌付時,又找另一家來墊資,直到雪球越滾越大,也算是一種爆雷。

那有人問,這種行為虛構事實,承諾高額利息的行為是否屬於集資詐騙?

不屬於。因為集資詐騙必須是針對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集資,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本案卻很明顯不會公開宣傳,而且是針對特定對象借款和集資。

那這種尋找墊資的行為是否屬於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

這種也要分情況來看,如果行為人是以比亞迪上海的名義提供擔保或借款,則可以確定使用了詐騙方法,但是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還需要更多的證據支持。如果李娟是以個人名義借款,比亞迪只是一種難以具象化的信用背書,那可能構成普通的民事借貸欺詐也有可能。(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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