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投保貨運險的法律風險及建議

文 | 邱加化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簡稱“貨運險”)適用於國內水路、鐵路、公路或聯運方式,是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據此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保險。由於貨運險的保險期間是貨物運輸期間,始於貨物離開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儲運地,終於貨物運到收貨人指定地,如每承運一筆貨物就出具一份保險合同,非常不經濟,保險公司往往和物流公司簽訂《貨運險預約保險協議》,而不再需要就每單業務出具一份貨運險保單。《貨運險預約保險協議》通常以一年的期間為險,約定好可承保貨物類型、以估算的貨價作為預計年保額、約定最低保費。保險到期後,保險人將根據保險期限內投保人實際申報的保險金額對保險費進行調整,如實際發生業務累計保費超過預交保費,投保人須在約定時間內一次性補交保費。為了避免出現遺漏申報的情況,預約保險協議通常會約定投保人須在貨運起運前多少天內進行申報或者起運後24小時內補申報;如果沒有申報,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賠償。

但是實踐中,物流公司卻經常碰到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預約保險協議》,貨運起運前也向保險公司進行了申報,出險了卻得不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情況。本律師接受了一系列諮詢案件:某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貨運險預約保險協議》,約定實際貨主為被保險人。由於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車輛事故造成貨物損失,實際貨主根據與物流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的規定,將貨物的損失在運費結算中進行扣除。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物流公司並非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無權進行索賠為由進行拒賠。法院審理認為《貨物運輸預約協議》合法有效,約定原告(物流公司)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實際貨主,原告所承運的貨物因交通事故受損,實際貨主可以依據貨運合同向承運人主張賠償,也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原告已經向實際貨主支付了貨物損失賠償金,因此,被保險人的貨物損失已經獲得了賠償,不再具有保險理賠請求權,原告以保險理賠請求權為基礎的而收入的權利也不存在,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請【(2017)滬0101民初30645、30646,(2018)滬02民終2551號】

物流公司投保了貨運險,交了幾萬元的保險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是法院的判決錯了?是保險公司太不誠信了?還是物流公司投錯了保險?物流公司應如何避免法律風險了?本文結合保險的實務和司法實踐,逐一進行分析。

物流公司投保貨運險的法律風險及建議

一、物流公司能否投保貨運險

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只要是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主體,都可以作為投保人,從這一角度講,物流公司當然可以投保貨運險。

承運人投保貨運險也具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司法解釋承認財產的使用人、租賃人、承運人等主體對可以就同一保險標的進行投保。

二、物流公司能否能作為貨運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法確定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公司會以沒有保險利益進行拒賠。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能否作為貨運險的被保險人取決於是否對保險標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一規定十分原則,具體如何認定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產生了很大的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明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基於所有權的利益,承運人對貨物享有的佔有權益和對貨物損失產生的責任利益都應屬於保險法規定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第四庭發佈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問題解答(一)》回答如何確定海上保險利益時,明確回覆“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的經濟關係。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權人、船舶保險人、貨物的買方、賣方、承運人、貨物保險人和提單質押權人等均可以作為保險利益的人。承運人對保險標的貨物具有賠償責任,導致了其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貨運險是以運輸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性質為財產損失險,物的所有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故被保險人一般應為貨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運人對於受損貨物並無相關物權上的權利,故不具備保險利益。”【參見(2017)滬01民終3496號判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之規定,物流公司不能依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該判決書進一步認為,儘管物流公司不具備貨運險相信的保險利益,但是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應當向上訴人披露物流公司在貨運險項下無保險利益,從而不能得到保險利益之情況,現保險公司未履行該合同義務,致使物流公司誤認為獲得了貨運險保障而失去了投保適格險種的機會,對於物流公司不能依據保險法獲賠的信賴利益損失,保險公司應賠償責任。

上海保監局也是持第二種觀點,滬保監發(2016)262號《關於規範貨物運輸保險經營有關情況的通知》明確“部分保險公司明知貨運險作為物損險應由貨主作為被保險人,但在合同訂立時對上述事項不作告知,導致物流公司誤以為其物流業務在保險起見獲得了物損風險保障”“有保險公司片面追求規模導向,明知物流公司對貨物沒有所有權、不具有貨運險項下的保險利益,在實務操作中仍允許物流公司作為貨運險被保險人承保。”

本律師認為否認承運人具有貨運險保險利益的第二種觀點值得商榷,一方面人為縮小了對保險立法的解釋,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並非限於所有權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在出臺《最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時,對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解讀是“實踐中,財產的使用人、承運人、租賃人等非財產所有權人有轉移風險的需求,可能向保險公司投保,有些保險公司雖然予以承保,但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以被保險人不是財產所有人、不具備保險利益為由拒賠,有違誠實信用,不符合保險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觀點是認為承運人對貨運險項下具有保險利益,而不贊成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不是財產所有人、不具備保險利益拒賠的做法。(2017)滬01民終3496號判決書否認物流公司具有貨運險項下的保險利益,卻認為保險公司投保時具有過錯,損害了物流公司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未能投保責任險而導致的損失。雖然判決結果與具有保險利益是殊途同歸,但本律師仍然認為該判決對立法上“保險利益”進行縮小解釋不能讓人信服,又創設了一個保險公司對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負有披露或者明確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難以操作;同時論證上在不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的前提下適用“締約過錯”理論,邏輯上存在問題。為什麼不直接承認物流公司在貨運險項下具有保險利益而要參照締約過錯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呢?法院這一判決實在是捨近求遠,論述上不能自圓其說。

物流公司投保貨運險的法律風險及建議

三、物流公司投保貨物險的法律風險

物流公司作為貨運險的投保人,實踐中有兩種投保方式,一種是將貨主作為被保險人;一種是將自己作為被保險人。

(一) 僅作為投保人,貨主作為被保險人

1.無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主體,被保險人才是法定的享有保險請求權利人。在此種保險模式下,貨主才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我國《合同法》中有關貨運合同條款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除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可以說承運人承擔的是一種嚴格責任。貨物因交通事故等造成損失,實際貨主可以依據貨運合同向承運人主張賠償,也可以依據貨運險向保險公司理賠。

實際中,貨主相對承運人是強勢主體,往往以運費作為抵扣賠償;同時貨運險設有一定的免賠率,被保險人自身需要承擔一定免賠金額,貨主往往選擇向承運人主張賠償。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向貨主賠償後,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呢?

保險公司通常否認物流公司的賠償請求權,其理由是:貨主已經從承運人處獲得了賠償,沒有損失,喪失了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也就不存在可轉讓的權利,而投保人本身不具備保險請求權。儘管也有法院不認可保險公司這一拒賠理由,(2016)滬0101民初25936號判決認為:《貨運險預約協議》約定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的追償權,從雙方締約的目的看,若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向實際貨主進行賠償,並免除投保人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如保險公司所稱被保險人獲得投保人賠償後,被保險人的索賠權即將消失的話,則未能免除投保人的賠償責任,與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符;同時本案的貨損已然發生,投保人已經對實際貨主承擔了賠償責任,並獲得了貨主的權益轉讓,保險公司對原告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並未違背保險法關於財產險的填補損失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反之,如果保險公司意見成立, 就只要坐享保費收益而無需承擔保險責任的後果,顯然與法相悖”。一審法院透過現象看“本質”,去探討保險合同訂立的目的,從價值取向的角度認為保險公司“坐享保費收益而無需承擔保險責任的後果”的做法不應該得到支持,法官的勇氣可嘉!然而卻未能說明“與法相悖”的“法”具體是什麼法律規定?或者僅僅是抽象的法律原則。在《貨運險預約協議》沒有明確載明合同目的情況下,且雙方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去探討合同的目的往往經不起推敲。上一級法院顯然不認可這一觀點,本案二審法院【(2018)滬02民終2551號】改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貨物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損,此時實際貨主既可以依據貨運合同向承運人主張賠償,也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理賠,此兩種權利屬於同一目的下的請求權的競合。由於貨運險遵循損失填補原則,在一種請求權已經彌補貨主損失的情況下,另一種請求權不得重複行駛,且這種限制不會因為權利的轉移而改變。當貨主已經獲得全部賠償,不再具有保險理賠請求權,作為上訴人的承運人亦無從受讓該權利。故對承運人提出通過實際貨主的轉讓而享有保險索賠權的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上海高院的審判實踐也持這一觀點,(2016)滬民申1335號再審裁定書明確“再審申請人是係爭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故無權徑直以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為由,要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再審申請人稱已向被保險人進行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將保險給付請求權轉讓其,其再以債權人受讓人身份主張債權。但係爭保險屬財產保險,被保險人就其損失已從再申請人處獲得賠償後,無權再次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2.面臨被保險公司追償的風險

財產險的投保人投保時可以不具備保險利益,可以與保險標的沒有任何關係,其本身不在保險保障的範圍內。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裡的“第三者”是相對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的任何人,可以包括投保人。2009年上海高院《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也明確保險人可以向投保人進行追償。

當然,實踐中也有不少“有經驗”的承運人會在和保險公司訂立的貨運險協議中明確保險公司免除對投保人的追償。本律師認為這種免除追償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是保險公司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這一約定,保險公司賠償貨主之後,仍然具有向作為投保人承運人追償的權利。

(二) 物流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物流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形式上具備了保險金請求的權益,但是是否真正能夠享受保險公司的理賠,還取決於其是否對貨運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前文已經分析了,不論理論上還是司法實際中,對這一問題仍存在較大的爭議。本律師傾向於承運人享有貨運險項下的保險利益,但是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上海保監局也發文認為物流公司對貨物沒有所有權、不具有貨運險項下的保險利益。因此,作為被保險人的物流公司還是會面臨著因無保險利益而被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風險。

四、給物流公司的建議

1.投保承運人貨物責任保險或物流責任保險

承運人貨物責任保險或物流責任保險(兩者在不同保險公司稱呼不同,實質內容基本一致)是以承運人對貨運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物流公司對這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無可非議的。

然而實踐中,貨物險的保費按照貨物價款的萬分之幾到千分之三費率收取保險費;而物流責任保險的物流公司的預計年度業務收入或者賠償限額來釐定保險費,往往比貨運險保費高很多。從承保範圍看,物流責任險不承保自然災害、偷盜和不明原因的丟貨等,對承運人來說,物流責任險性價比低,於是就大量選擇通過貨運險來轉嫁運輸中的貨損風險。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銷售保險時,也優先推薦貨運險。實際上,物流公司沒有分清楚兩個險種根本區別,物流責任險轉嫁的是承運人的風險,而貨運險轉嫁的是貨主的風險。因此,在經濟效益可能和風險控制的角度講,無論貨主是否投保貨運險,物流公司應該都應該為自己投保承運人貨物責任保險。

2.物流公司投保貨運險應注意的問題

前文已分析,物流公司可以是貨運險的投保人,但是如將自己作為被保險人可能面臨著保險公司以不具備保險利益拒賠的法律風險;如將貨主作為被保險人,又面臨著如果賠償了貨主就無法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以及保險公司賠償貨主後進行追償的法律風險。據本律師瞭解,因為有了上海保監局【2016】262號《關於規範貨物運輸保險經營有關情況的通知》,滬上風險管控嚴格的幾大財產保險公司,基本上不接受物流公司作為貨運險被保險人的投保方式,而要求物流公司投保物流責任保險。物流公司投保貨運險,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保險公司接受物流公司作為貨運險的被保險人的,建議與保險公司在《貨運險協議》或者《預約協議》中明確約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保險公司不得以保險利益問題拒絕賠償”。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貨物損失,物流公司可以賠償貨主後以自己的名義向保險公司索賠。

(2)如果保險公司不接受物流公司作為貨運險的被保險人,約定的被保險人是實際貨主。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貨物損失時,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主動聯繫貨主,引導貨主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而不是先行賠償或者取得貨主的授權,應以貨主的名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考慮到客戶關係等因素需要賠償,也建議以墊付款的名義進行支付,因為一旦被保險人得到全部賠償,就喪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權利。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和保險公司協商,將“放棄追償條款”寫入《貨運險協議》或者《貨運險預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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