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大田一男子酒後砸警車打警察,妨害公務被判刑!

严惩!大田一男子酒后砸警车打警察,妨害公务被判刑!

今年已經40歲的魏某,因20年前被人打傷右眼致失明,鬱郁之下,他心中結下了揮之不去的結。終於,在2018年的一天,酒壯慫人膽,發洩了他心中所有的怨恨與不滿,不僅砸壞了警車還打傷了警察。近日,大田法院審結該起妨害公務案。

事情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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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4日,民警劉某與輔警陳某在大田縣上京鎮下溪口村張貼公告。

當天,魏某到妹妹家吃飯,期間喝了半瓶葡萄酒。後在路上遇見張貼完公告準備離開的民警劉某與輔警陳某,因魏某對公安機關心懷不滿,即上前攔下警車,躺在地上,不讓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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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劉某立即向魏某表明身份並進行勸阻,魏某仍我行我素繼續阻攔警車,並撿起路邊的三塊實心磚砸向警車和民警劉某,致民警劉某左側大腿受傷。至此,魏某還不解氣,後繼續拿磚頭砸警車的車窗和引擎蓋,導致警車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和車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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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魏某在上京鎮溪口村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本人的罪行。經鑑定,民警劉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大田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砸警車的損失價值計1003元。

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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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採用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並致一名民警輕微傷和一輛警車損壞的後果及因酒後鬧事被處於行政拘留,應酌情從重處罰。鑑於魏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結合其悔罪表現等的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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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喝了酒一點意識也沒有,身體都不受控制,可以減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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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不能成為酒後犯罪的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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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領導說了!

你點一個嚴懲!大田一男子酒後砸警車打警察,妨害公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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