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反商業賄賂決心堅定,藥企營銷到底該怎麼做下去?

國家反商業賄賂決心堅定,藥企營銷到底該怎麼做下去?

2018年5月14日,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稱“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為進一步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重點圍繞網絡交易、農村市場、醫藥、教育等行業和領域的市場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以及涉網不正當競爭等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反商業賄賂決心堅定,藥企營銷到底該怎麼做下去?

重點查處醫藥領域商業賄賂行為

二、重點查處醫藥、教育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淨化市場環境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等規定。

重點領域:藥品(醫療器械)購銷、教育、公用企事業單位等涉及面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領域。

重點行為: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行為。

這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後進行的第一次大規模集中執法活動,而且著重提到了商業賄賂問題,由此可見,國家的態度是非常堅定的。所謂新官上任三把火,在年初《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實施的大背景下,這次醫藥領域的這把反商業賄賂猛火肯定會燒起來,很有可能會通過案例的形式教育市場,敲山震虎!預計至少會有一家國內藥企和一家跨國藥企成為出頭鳥,下面我們只能靜待看誰會倒黴。市場上的每一家企業都有可能成為這個出頭鳥,因為如果要細查,各家大大小小的問題都很多。

企業要進行自查自糾

《意見》指出,企業“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自覺糾正在經營過程中自身存在的違法行為,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意見》要求企業進行自查自糾,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企業工作人員進行賄賂應該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該人員行為與經營者的交易無關。對於藥企來說,主要的商業賄賂發生在“會務費”、“推廣費、“贊助費”等費用上,而多數時候是通過醫藥代表與醫生的接觸來進行這些費用的支付,醫藥代表的行為就是“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所以藥企不存在可以豁免責任的可能性。特別是兩票制事實上將監管主體前移,以前還能把責任都推給經銷商,現在只能進行穿透管理,自己解決合規問題!

藥企漸進式合規已經迫在眉睫

可能還有很多的藥企依舊抱著僥倖心理,覺得是不是沒有那麼嚴重,是不是還有逃過一劫的機會,反正以前十幾年都那麼平平安安的過來了,國家不會那麼“狠”吧?行業潛規則不是很正常嗎?

如果再抱著這種想法,那未來就只有死路一條。從2017年央視曝光“回扣門”事件開始,到央視再爆醫藥代表行賄事件並播出《治理醫藥購銷“回扣”6人被處理》新聞,從上海發佈醫藥代表三定一有政策,到天津的三定兩有,浙江和北京將要實施醫藥代表註冊與備案制,全國都會鋪開。國家對於醫藥行業的整改與治理的決心真的可見一斑。從媒體宣傳,到政策執行,都在逐步推進,所以藥企沒有任何可以僥倖的理由!

國家反商業賄賂決心堅定,藥企營銷到底該怎麼做下去?

藥企未來該怎麼做營銷?

從理性角度來說,企業確實應該儘快建立合規學術的營銷體系,以縮減從前以醫藥代表為首的回扣客勤的營銷方式。但是,一邊倒地推翻舊做法可能反而會加速死亡。因此對現在的藥企來說,最好的選擇是儘快構建並行的兩套營銷體系,做到“漸進式合規”。

首先一點,淘汰掉部分底層的醫藥代表,在遵從國家政策和醫院要求的方式下進行客情拜訪。當然,由於生活所迫,部分暗中回扣客情的營銷方式可能沒辦法一下子割捨,但是這部分未來需要更加謹慎,並且逐漸比例要縮減。

其次,必須建立合規的以學術為導向的營銷體系和醫生觸達與客情體系。醫藥代表進醫院的成本越來越高,藥企可以通過數字載體與醫生進行學術合規的互動,這種方式不僅成本低,而且是廣覆蓋和精準導向的。

當然合規營銷的效果肯定是絕對達不到以回扣為導向的高投入產出比,但還是一定要做,因為:

國家給了漸進式合規的時間窗口,藥企遲早都要進行根本的調整,時間不等人,現在已經很緊迫了,再爛泥打滾的話就只能慢慢等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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