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的案件,還能啓動院長監督程序嗎?爲什麼?

佈局與潛伏


依我之見:二審經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後,不能再由‘’院長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一,根據案例敘述:該案件是經過一審丶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作出生效判決,且當事人仍不服生效的二審判決並由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程序我們可以這樣假設:A,一審是基層法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引起二審,B,那麼二審判決就應該是中級法院,C,接下來不服中院的二審生效判決由只能請求由地丶市級檢察院提請省級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D,由省高級法院再審作出再審判決。也就是說該案已由‘’省高級法院作出了再審判決‘’。

二,根據我國訴訟法關於審判監督的有關規定:A,最高法院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認為錯誤進行再審丶指令再審或發回重審,最高檢察院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錯誤提出抗訴;B,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認為確有錯誤有權再審、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認為確有錯誤有權提出抗訴。C,本院院長髮現本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有權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原判決另組合議庭重審。(前面AB是他糾程序,C是自糾程序)

三,根據訴訟法關於審判層級的規定並結合本案例分析:既然該案二審生效後引起是因省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已進行再審且作出了判決(他糾程序),其審判效力大於一審法院的效力。因此,一審法院院長己旡權啟動院長髮現本院生效判決錯誤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自糾程序)。


唐先明75443043


如果你正在在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抗訴,那同時可以申請啟動院長監督,就是向生效判決的同級法院院長或上級院長申訴再審,院長包括生效判決法院也包括上一級院長和最高院院長,你這叫多管齊下,如果檢察院已經啟動抗訴程序就不能再次向院長申訴,最好也不要再走這一步,因為申請檢察院抗訴是對法院判決的不公請求法院以外的法律監督,而院長監督重審是法院內部監督,內部監督難免會有內部包庇傾向,很難實現公正,外部監督從公正出發,幾率要大,但檢察院抗訴程序的啟動也只是法律規定而已,能夠啟動抗訴的太難。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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