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員工不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要求不會獲得支持

【案情】

陳某於2016年6月到某公司經營的自助餐廳從事店長工作,陳某自認其曾組織該餐廳其他員工簽訂合同。同年11月,陳某從該公司離職。2017年2月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公司未能提交其與陳某所籤的書面勞動合同,但陳某與其他普通員工身份不同,系餐廳店長,且負責全面管理餐廳的相關事務,曾組織該餐廳的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便利條件。陳某未舉證證明公司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因非公司所致。陳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駁回了陳某的訴請。

特殊員工不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要求不會獲得支持

【點評】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全日制用工賦予了用人單位強制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違反則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但該公司不存在逃避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

(引自徐州法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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