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供虛假病假資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案情簡介:

2008年1月28日,李某入職某保險公司,雙方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自2012年2月21日起,李某向某保險公司遞交五份由北京婦產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2011年2月21日的診斷證明顯示“孕28+周”,2011年3月7日、3月21日、4月6日、4月20日的診斷證明則分別顯示為“孕10+周”、“孕12+周”、“孕14+周”、“孕16+周”。2011年4月28日,李某在美國生育第二子。某保險公司認為李某於2011年4月20日發送的請假短信內容及提供的北京婦產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與該公司於2011年4月21日收到的特快專遞退件所載“人在國外,請電聯後再發”的內容相互矛盾,故認定李某的行為屬於“提供不真實的信息,蓄意隱瞞、欺騙公司”。2011年8月23日,某保險公司以提供虛假病假資料和曠工為由,當面向李某送達了四份嚴重書面警告處分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11年10月10日,李某通過仲裁及訴訟途徑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勞動者提供虛假病假資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裁判要旨: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首先,某保險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連續病假一個月及以上,公司可要求其至指定醫療機構就診並複查。某保險公司告知李某可以採取派遣醫務人員至李某處所或者派遣女同事在李某去醫院檢查時一併完成複查等方式進行,但李某未配合某保險公司進行復查亦未作出合理解釋,違反了《員工手冊》之規定。

其次,在二審期間,李某就特快專遞退件所載“人在國外,請電聯後再發”的內容仍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且拒絕提供護照予以核對,法院遂依法調取了李某出入境記錄,該記錄顯示李某於2011年2月23日離境前往美國、於2011年6月8日返回中國,但上述期間李某仍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北京婦產醫院的診斷證明,李某對其上述不符合邏輯的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應認定李某蓄意隱瞞、欺騙公司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某保險公司以李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引自北京二中院典型案例,案號:(2013)二中民終字第07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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