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否認李天一提前六年出獄傳聞,你認爲李天一減刑或保釋的可能性高嗎?

天津上空的鷹


先看看有無假釋的可能:

李天一的判罰:

  • 2013年8月28日,李冠豐強姦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連審兩天,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宣佈庭審將不會公開。庭審期間夢鴿親自到場,李雙江則不到場。
  • 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李冠豐有期徒刑10年。
  • 2013年11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人李冠豐的上訴,維持原判

假釋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據此結合李天一因為強姦罪且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來看,其不具備假釋的條件,故而不可能被假釋。

再看看有無減刑的可能

根據《刑法》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據此來看,如果李天一在沒有應當減刑情形時,只要其認真遵守建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刑。而且即使減刑,其實際執行的期限也不能少於5年。

後言:

李天一事件過去有幾年了,現在關於其“提前出獄”這樣的假新聞能夠登上熱搜,可見民眾對於其所犯的錯誤以及當年案件的轟動性仍然記憶猶新。但是客觀的說雖然其不具備假釋的可能性,但是隻要符合減刑條件的情況下,依然還是可以予以減刑。這是法律賦予其的權利。

古語常雲:“浪子回頭金不換”,雖然李天一犯過重大錯誤,但是倘若其能夠悔改自新,我想這也許才是刑罰真正的目的,不是毀掉一個人,而是改造一個人。


麋鹿說法


假釋是不可能的,但是減刑是有一定可能性的。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不可以假釋的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為“假釋”,根據刑法的規定,一些犯罪分子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他們在服刑一段時間後,如果在服刑期間遵守監獄的規定,接受監獄的教育和改造,而且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危害社會和再次犯罪的危險的,就可以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

但是並不是說所有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假釋,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對於以下幾種犯罪性質惡劣的犯罪分子是不得假釋的:

1、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於拘役和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本案中,李天一觸犯的是強姦罪,而且被判處了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根據上述的規定,他是不能被假釋。

減刑是可以的,但是要有立功表現,而且要執行一半的刑期以上

根據我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需要被執行兩年以上的刑罰才能減刑,本案的李天一已經執行了4年,因此是存在減刑的可能性的,但是需要存在立功的表現,例如: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但是你說李天一直接被減刑釋放出來,這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出來了,那就是違反刑法的規定了,因為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對於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就是即使李天一可以減刑,由於他被判處了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他被減刑以後實際需要執行的刑期為五年以上,如今他現在只是執行了四年多的刑罰,因此他是不能夠直接減刑出獄的。


李欽宇


李天一不具有被假釋的可能性。

所謂造謠動動嘴,闢謠跑斷腿,對於某些營銷自媒體而言,為了博人眼球可以無所不用其極,乃至於針對國家暴力機關的謠言,也敢於進行挑戰。

在點擊量面前,被行政拘留乃至刑事拘留,都已經是可以忽略的事實了麼?

近日,有部分媒體和網友爆料稱,曾經涉及強姦(二人以上輪姦)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已經提前六年出獄,已經被李雙江夫婦安排在國外生活。

一、李天一強姦案在法律上不具有假釋的可能性:

李天一涉及的罪名為強姦罪,且屬於強姦罪中二人以上輪姦的結果加重犯,並且自強姦行為之前的打人事件就已經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在涉事不久又夥同他人實施輪姦,這種事件即便在娛樂界所爆出的事件中也屬罕見,可以說李天一案自始至終都在輿論廣泛的關注之下。

雖然自2013年宣判至今已近5年,但並不代表著李天一就淡出了大眾視角,只要案件出現一絲波動就會再次引起廣泛的議論和關注。

這一點,但凡是正常人都能夠清楚的理解,更何況對方是國家公權力機關,甘願冒著被輿論媒體集中曝光、相關領導被撤職查辦的高度危險,也要給李老面子,提前六年將李老的兒子放出來?

更何況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從法律角度上,李天一自始就不具有被假釋的可能性。

二、對服刑人員的假釋,需要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並接受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當然,對於李天一在法律上不具有假釋的可能性這一點,營銷自媒體一定可以解釋為:李家影響力大,通過關係運作疏通了北京監獄方面的關係,將李天一提前釋放。

但釋放一名服刑人員,並不是監獄一家的行為,首先監獄部門並非歸屬公安部門管轄,雖然監獄管理局和監獄的獄警都屬於警察編制,但監獄警察性質上屬於司法警察,隸屬於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也就是司法部、司法廳、司法局。

其次,對服刑人員進行假釋,依法需要由監獄管理部門向當地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核實確實可以適用假釋後,方可作出假釋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通常而言,作出假釋裁定的法院,由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當地高院指令的法院進行審核,並且作為法律文書也要求同步公開上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檢索相關的假釋裁定書),也就是說,疏通監獄和司法部門一家的關係還不夠,如果想把李天一提前放出來,還必須疏通當地中院的關係,讓院領導和主辦法官冒著被監察委查處的風險,幫助李老違法犯罪。

當然,營銷媒體仍然可以強詞奪理稱李雙江有權有勢,法院不在話下。

那麼檢察院呢?

畢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議假釋的還需要將副本抄送同級的檢察院,所以疏通關係的話,還需要連同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主辦檢察官的工作一起疏通和運作,畢竟違法假釋這種行為如此明顯,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視若無睹同樣會被視為徇私枉法而被監察委調查。

那麼同時疏通運作公檢法三家機關怎麼樣?

同時疏通北京中級法院一級的檢法司三家機關的一把領導,在眾目睽睽之下將李天一假釋,同時還要避免被監察委立案調查,如果其中任何一級的任何一個個人表示拒絕,整件事都無法成功。

這件事的難度該會有多大?

昨天,北京市監獄管理局發佈了情況通報,稱李天一既不存在假釋,也沒有被減刑,部分營銷媒體的造謠行為自然也不攻自破,但這種毫無底線欺瞞大眾以獲取關注和點擊的下作行為,如果不給於查處,以後也只會越來越多。


高萌Goal


2013年李天一涉嫌輪姦被提起公訴,因其是李雙江和夢鴿的兒子而受到廣泛關注,最終在全國人民的義憤之聲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近日有人傳言“李天一提前6年出獄”“李天一已被安排出國”等消息,立刻引起廣大網友的聲討之聲。隨後,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官方微博7月18日發佈通報稱該傳言是不實信息,李天一仍然在監獄服刑,並未減刑、假釋。
單從法律上來說,李天一當初並沒有被法院判決不得減刑,

只要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話是有減刑的可能性的。並且,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限制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今李天一已經被關了五年,實際執行刑期已經超過了原判刑期的一半。因此,理論上李天一現在出獄也是有可能的。

但監獄方面已經發布通告稱李天一尚在監獄服刑、並沒有被減刑,可見其並沒有被教育改造好。據說當年的被害人直到今天仍然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李天一剛剛服完一半刑期就能出獄,又如何能夠撫慰受害者和社會公眾?不能因為他是名人子弟就在法律上對他額外關照。


當然,李天一是不可能被假釋出獄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對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十年以上包括十年,而李天一剛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他是不可能假釋出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冰焰


這個傳聞很明顯是假的,純粹是那些不良媒體為了製造眼球搞出的假新聞而已。

李天一案是極具代表性的,融合了很多敏感因素,也是公眾密切關注的案件,沒有哪個人敢在李案上動一點手腳。而且作為熱點事件,即使是李天一出獄或者減刑,監獄方都會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佈,大夥可以放心,等到十年刑滿之後,李天一出獄時門口肯定會擠滿前來捉新聞的媒體記者。

李天一是不會獲得任何減刑的,更不會被保釋,可能性是零。

新的司法解釋當中,已經寫的非常明確了,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要搞清楚,李天一不是簡單的強姦,那是輪姦,是所有強姦當中最惡劣的一種,要想給他辦個保釋或減刑,除非哪個欽差也想進大牢。

公眾當年用熱切的眼光看著李天一入獄,同樣也會以熱切的目光看著他出獄,不會讓他低調回家的。我們讓,媒體也不讓啊,所以我們不要相信那些毫無技術含量的謠言了。


元芳有看法


近幾天,謠言風起,說李天一已經提前釋放出獄了。

 

其實,只要翻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知道這種說法完全站不住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在現代網絡輿論監督如此盛行的年代,監獄哪敢明目張膽地放出這麼一個註定被各大新聞媒體和網友密切關注的人物?

 

當然,我們可以要求公眾人物有超出一般民眾的道德水準,但是在法律面前,應該是人人平等的,所以,我們一方面必須確定犯罪分子不會因其特殊背景而享受特權,同時也不應該因其身份而遭受到不公待遇。

 

李天一在獄中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減刑,網友們也應理性看待。

按照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減刑幅度最大為原刑期的一半,所以十年有期徒刑減刑上限是五年。李天一案案發於2013年2月,當月即被刑事拘留,無論最後判決時間是哪一天,先行羈押的時間均可折抵刑期時間,也就是說李天一的拘留日期都從被刑事拘留當天開始計算刑期,到現在已經五年多了,也符合減刑的最高期限了。

 

 

常言道,子不教,父之過。父母喪失理性的愛,有時候坑的是孩子的一生。

他在成長過程中,父母沒盡到應有的教育義務,對其誤入歧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李天一出事之後,其父母又沒能正確、理性地履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對於該案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進而李天一被重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搓火球小律師


一,強姦罪屬於性質惡劣的,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所以強姦罪是不具備被假釋條件的。二,強姦罪被判刑,在服刑滿一定期限後,如果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改造,是可以申報減刑的,但是,法律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的減刑是有嚴格要求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必須在投監執行刑罰滿兩年以後,才能申報減刑,減刑幅度不超過一年(含一年),再次申報減刑必須間隔一年六個月。綜上所述,李天一因為強姦罪於2013年9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於同年被投監執行刑罰,他的刑期自2013年9月(判決前刑拘羈押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2023年9月止。就算李天一在監獄裡積極認罪悔罪,積極改造,獲得申報減刑的資格,也是在2015年9月之後,按照減足一年來算,2015年9月被減刑一年後,李天一的剩餘刑期仍有七年,如果他再次獲得減刑資格,也是在2017年3月左右,也最多再減刑一年,第一減刑(2015年9月)到第二次減刑(2017年3月),期間間隔一年六個月,按照第一次減刑後剩餘刑期七年來算,在繼續服刑一年六個月後(2017年3月),在剩餘刑期五年六個月的時候,再次獲得減刑一年,那麼李天一的剩餘刑期還剩下四年六個月。就算李天一第三次再獲得減刑一年,也是在今年9月(2018)他的剩餘刑期還有三年的時候,減去一年,那麼其剩餘刑期就還有兩年(到2020年9月),就算他運氣好,再獲得減刑機會,也是在2020年3月,距離他刑滿釋放還差半年的時候,也就是說,就算李天一自服刑開始,每次都幸運獲得減刑機會,他最早也是在2020年3月左右出獄。


臨港之鷹


李天一因犯強姦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屬於限制假釋的情形,是完全不可能被假釋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得假釋。

此外,李天一服刑一半時間都不還足,即使減刑也還沒到出獄的時間。


謝東旭律師


李天一於2013年因強姦罪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其人不服提出上訴,但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並維持原判。以李天一的罪名和刑期,加之其人劣跡斑斑。根據我國刑法,李天一完全不具有申請假釋的條件。至於減刑,則要視該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如果李天一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那麼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刑。經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真審查後決定是否予以其減刑。對於減刑我國也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含十年),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靠減刑最多可減一半的刑期,不過這是就減刑總量而言。在實踐過程中,也很少有人能達到。法律還規定犯人每次減刑還需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而且兩次減刑之間應當有間隔期。


網絡上的傳聞總是虛虛實實,真真假假,令網民們如同霧裡看花虛實難辨,更甚者聽風便是雨。之所以傳聞能夠傳開並讓一些人相信,我想,主要是因為李天一的家庭背景。或許是我國社會上的一些陋習導致一些人十分迷信關係,名人,地位等等,迷信法律會在這些較為物質化的東西面前失去威嚴,即法律會為一些有“影響力”的人大開方便之門。當然,不否認生活中確實有這樣的人和事,但那只是少數,而且所有冒犯法律的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如果不是因為李天一父母是名人的緣故,或許當年的李天一案件就不會在社會掀起軒然大波,並時至今日,仍能被蓄謀者惡意造一個關於他的假新聞就能在社會上興風作浪,給國家政府,執法機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不管編造假新聞的人他的動機何在?或者是為了博取眾人關注,又或者純粹搞惡作劇,只是這樣的行為不可取。因為法律紅線是不可觸碰的,稍不留神是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而那些輕信謠言,且盲目傳播謠言的人同樣需要警醒,莫要被人所利用成為謠言的幫兇。那樣也是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古人云:“流言止於智者”,希望每個網民都擦亮眼睛當一個智者,而非閉著眼睛充當愚者!


貝貝和豆豆的視野


假釋人不可能假釋的

但是隻要你願意,減刑是一定會減刑的。

多少殺人犯拼了命的想判個無期,因為只要你表現良好,有悔過表現,就會減刑,慢慢的無期徒刑變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慢慢再減刑,坐個十年左右就出來了。

迴歸李天一的案件,只要他表現良好,有悔過自新的表現,按照法律法規,是可以減刑的,不能因為他是焦點人物,就不給他減刑,不能因為很多人不希望他減刑,他就不能減刑,。

前幾天已經發了通告說這是假新聞,無論真假,只要他能悔過自新,重新做人,是可以減刑的,這沒毛病,希望網友也能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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