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路上曬糧引發交通事故各責任人均須賠償

「以案释法」公路上晒粮引发交通事故各责任人均须赔偿

2016年6月2日,馬某在自家門前的縣道上曬小麥。謝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經過該路段,由於小麥打滑,加之車速較快,隨後撞上同向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致王某倒地,身上多處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

交警到達現場後發現,謝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三輪摩托車亦未投保交強險,遂認定,謝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馬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住院花費11.2萬元,後因賠償問題,三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謝某、馬某及縣交通運輸局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17.5萬元。

本案中,謝某無證駕駛無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馬某和交通運輸局是否擔責?

根據我國公路法第4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馬某佔用公用道路曬糧違反了公路法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公路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交通運輸局對於馬某等人在公路上曬糧食的行為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設置警示防護標誌,不能排除其疏於管理的責任因素,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從表面上看,王某受傷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實際上是謝某的駕駛行為、馬某在公路上的曬糧行為、交通運輸局的管理不作為三方面原因共同作用造成,屬於典型的“多因一果”。三方雖無共同過錯,但其行為間接結合導致發生同一損害結果。又因各行為人之間並無聯絡,只是因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的行為偶然結合,從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發生,因此,應當結合各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各方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決謝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馬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交通運輸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