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法》出台后的新变化:管理规范,有法可依

机构编制管理,十九大之前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法律,没有专门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部分。

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则是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是地方性法规,比如各省的《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以及早先各部委对自己行业的机构编制、职能、单位性质等都有相关的规定。除此而外,就是一些文件、政策,以及对法律的正式解释、补充、修订等,市县遵循的是本级政府对上级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规定。

《机构编制法》出台后的新变化:管理规范,有法可依

十九大之后,中共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重新做了调整,划归组织部直属管理,并明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机构编制法》制定做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机构编制法定化尘埃落定,终于有法可依了。

机构编制法定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职责法定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区别省、市、县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管事项,以及省级人大、政府根据权限出台的政策规定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确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体现职能法定的原则,增加“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是省级地方人大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制定的,之前单位的职能,是根据部委对部门和行业规定的内容,由同级编委审定之后,报上级编制部门核准,编办在整理编制单位职能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别的依据,唯一的根据就是上级部门的文件,体现不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机构编制法》出台后的新变化:管理规范,有法可依

2、机构性质、编制管理和使用法定化。机构的性质、管辖、级别,过去都是根据《组织法》相关内容规定,机构编制法律会进一步细化和更具有操作性。编制严格执行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种,工勤编制随空随销,逐渐消亡,各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和管理编制,不得自行核准编制类别,不得突破编制总量。

3、监督管理法定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刚性约束机制,统筹规范使用各类机构编制资源,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机构编制紧缩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机构编制方面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改变过去以违纪、违规为主的监督管理措施,一切按法律法规办事,更体现了机构编制的严肃性。严禁越权审批机构和编制,严禁条块干预机构编制事宜,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超编调动,严禁编外人员无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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