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衆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在無數人 Diss 過李彥宏說的那句:「中國人願意用隱私交換便利」後,仍有公司堅定的執行這個理念,用它自以為的便利,把用戶的隱私給公開。

最近有小夥伴反映,自己使用微信授權登錄大眾點評後,關注的餐廳,到過的酒店,點評的足療保健等,居然自動展示給好友了。

大眾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大眾點評好友圈截圖

如上圖中的大兄弟,先吃肯德基,再到萬達酒店......時間、地點、房型應有盡有,簡簡單單幾十字好評中,洋溢著滿意的情緒與幸福的氣息。

這消費記錄要是被他女朋友看到了,估計又是一場血雨腥風。。。

到底是何方妖怪,在此作亂?

原來,是大眾點評自己。據經濟日報報道,美團旗下的大眾點評,將用戶在平臺上的關係鏈,與微信及通訊錄中的好友捆綁;

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把用戶在酒店、餐廳、景點的簽到、關注、點評及地址等信息,自動分享給這些平臺的好友,並且無法取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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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點名批評

這就坑爹了,像基哥去大保健的事,不就暴露了嗎~

當然,雞賊的大眾點評,早就在用戶協議和隱私條款中,對使用用戶信息做了規定,規避了法律責任。只不過輕易是不會讓用戶看到相關條款的。

對此,北京的李女士表示:

我化名在大眾點評上發點評、點贊、收藏,是因為我願意跟陌生人分享我的體驗,可不想讓人把化名後面的我跟真實的我對應起來。

現在生活裡的好友能夠看到我在大眾點評裡的活動軌跡,我覺得很不舒服。

大眾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微博大 V 霜葉戲稱:暴露用戶消費記錄和地理位置的大眾點評,加上前些日子可查看用戶飛行信息的航旅縱橫;

如果再有個 OTA 網站分享住宿信息,就能達成「在線捉姦」的完整閉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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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玩會玩

其實這些都還好,最大的問題,是這項功能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莫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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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變態

知乎網友 @徐三歲 發帖稱,自己閨蜜總是被一個變態騷擾,去各種地方都能偶遇這個人,還一度以為是和這個變態有緣,才會這樣。

大眾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在大眾點評這個事被爆出來後,才知道是大眾點評出賣了她們的隱私,因為她們有出門逛街吃飯簽到的習慣,同時她閨蜜和這個變態加過微信好友。

所以每次出門,這個變態都能知道她們的位置,然後去製造各種偶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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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友還表示:

如果他特意留心的話,完全可以根據描述,推斷出現在閨蜜身邊只有自己,還是有別人在,加上只要知道閨蜜大概住在哪個區域,完全可以進行有預謀的犯罪。想想都覺得可怕。

別說是個姑娘了,180 斤的小魚,遇到這種事情都感覺有點害怕。。。

說到這,大家是不是感覺有些熟悉?這和之前滴滴的「用戶標籤」,如出一轍!

大眾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為什麼這些服務性質的 APP,都想強加社交功能?我們只是想吃個飯、打個車、住個酒店罷了。

而且為啥一個個社交功能都做的這麼爛?搞得像是給犯罪分子提供精準數據一樣。

我們拒絕這種被動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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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惡原因

在這件事被眾多媒體報道後,大眾點評終於做出了回應,表示將進行整改並道歉:

大眾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改錯的誠意有點低啊!雖說可以「一鍵停用」,可具體的操作步驟呢?而且入口為何藏的這麼深?

需要我們依次點開「設置」「隱私」「取消第三方授權」才可完成。

還有,之前幹嘛去了?為啥一定要等到眾多媒體報道後,才知道整改???

早在2016年,就已經有網友爆出這個事兒了。2017年初,知乎網友 @餘小魚 給大眾點評提了反饋,表示對這種行為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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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顯而易見,這個反饋石沉大海,大眾點評繼續耍了一年多的流氓。

這次事情會鬧大,主要是因為,大眾點評正大張旗鼓地號召用戶使用微信登錄,與好友分享動態,並給出了 5 元獎勵......這是拿 5 塊錢買用戶隱私麼?

原因嘛,很簡單!美團快要上市了,不拿出更好的數據,怎麼撐起更高的估值?

至於為何一定要強加社交功能,這和在線商業模式,向社交商業模式的轉變趨勢有很大關係。

看看拼多多就知道了,典型的社交商業模式,三年就有 300 億美元的估值,也難怪這些公司會眼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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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團裡也有自動分享行為

公關文裡面扯的什麼「給用戶更美好體驗」的初衷,那都是互聯網公司的慣用套路,大家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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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成本太低

根據2016年頒佈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APP 運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我們使用微信登錄大眾點評時,並未收到自己在酒店、餐廳、景點的簽到、關注、點評及地址等信息,將會被分享給微信好友的明確提示。

大眾點評把你的開房記錄,給公開了……微信好友可見!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大眾點評收集的信息遠多於提示信息,違反明示原則,且涉嫌誘導或欺騙消費者,是不誠信的表現。

然而,由於國內的違法成本太低,大眾點評即使違反規定好幾年,賺的盤滿缽滿。最後也就整改一下, 道個歉完事了。

對比下歐盟的隱私法案《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對違法企業的罰金最高可達 2000 萬歐元(約合 1.5 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全球營業額的 4%,以高者為準。

希望有朝一日,我國也能實施這樣嚴格的隱私法案。讓這些無良公司,在違規中掙的錢不足以抵消鉅額賠償,罰到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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