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向我借款87000元且打有借條,現人意外死亡,可他家人卻拒絕還錢,我該怎麼辦?

AHTV法治時空


可能該你倒黴了,該借款有收不回來的風險。

首先,你借給朋友87000元錢,並寫有借條,這是事實,他的家人也可能都承認這些事實。但問題是你朋友已經死亡,他的家人承認借錢事實,但是卻不願意還錢,這又有什麼用呢?

其次,你的朋友是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是債務人。如果他意外死亡了,那麼債務人的主體就消失了,該筆債務與他的家人就無關了。即使是該筆債務原來於他的家人有關,他的家人也不會承認的。



再次,他的家人拒絕還錢,你只有起訴他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債務清償應當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可以要求繼承人承擔責任。被繼承人無遺產可繼承或者是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其繼承人都不承擔責任。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假如說你的朋友死亡,他的家人如果講良心的話就會主動償還債務的,但是如果他的家人不講良心的話,有可能把他的遺產隱匿起來。或者是為了推卸責任,乾脆就放棄繼承。這樣你打官司就沒有辦法了。

最後,對於出現這樣的事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第一時間要求法院查封扣押死者的遺產,並找來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等共同債務的證據來。這樣你才有可能收回借款,否則的話,你的借款只能作為壞賬處理了。


法重情深


你好!該問題幫你解析如下:

一、涉及夫妻債務糾紛

依據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讀:故而,如果他老婆有在借條上簽字那就,沒問題,他老婆必須承擔,不承擔就起訴。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比如該筆借款是用於借款人的家庭房子裝修,購買傢俱等這類用途,其妻子必須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如果借款人借用該筆款項,用於黃賭毒等行為,則其配偶無需承擔該筆債務。

二、財產繼承及債務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條文主要有兩條,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

1、《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解讀:如果你朋友有資產,那麼他配偶或者孩子繼承其遺產就必須償還你的債務,償還金額看遺產實際的價值。若遺產價值低於87000,則以實際的遺產價值為限,高於,則全部償還。

2、《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解讀:先說說,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比如:你朋友的遺產有100萬,法定繼承人為其妻子,但他把其中20萬以遺囑的形式給了其兄弟,那麼他妻子繼承80萬,兄弟繼承20萬,這時就先找其妻子,不足部分在找其兄弟。

上述每種情況都有依據,如果符合夫妻債務問題情況的,比較容易解決,遺產因為定義的問題,很難核實,所以法院判決不容易。


鯉行者


一般來說,借款是具有相對性的,誰借誰還,只有借錢的人需要有還款的義務,家人是不需要幫他還款的,但是以下幾種情況例外:

1、家人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

現在的人借錢的時候都變得精明瞭很多,會讓借款人提供擔保,所以很多借條上一般會寫明“XX為XX的借款提供擔保責任,在XX無法還款的時候由XX承擔償還責任”,然後簽上擔保人的名字。

因此,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朋友的家人有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承諾幫朋友還款的,那這個時候你的朋友意外死亡了,那你是有權要求他的家人承擔償還責任的

2、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你朋友的財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因此,即使你的朋友死亡了,如果他的妻子、子女或者是父母繼承了他的財產,那你可以要求以上這些人在繼承你朋友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例如他們繼承了你朋友1萬的財產,就需要償還1萬,如果他們繼承了你朋友10萬的財產,就需要全部償還8.7萬元

3、該筆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結合婚姻法以及2018年1月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一共有三種:“共同生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共同生產經營”。

1、如果丈夫借的這筆款項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而且將這筆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適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例如用於日常生活用品、傢俱的購買,用於與妻子共同開店、做生意,那即使妻子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這筆借款是丈夫一個人所借,而且沒有用於共同生活,但是妻子在事後予以追認的話,就是願意替丈夫償還、或者承認之前是和丈夫一起借的、一起使用的,那就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這種情況屬於共同意思表示,妻子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由此可見,法律其實並非大家想象得那麼簡單,一個簡單的問題因為不同的情況,所適用的法律規則是完全不同的,所造成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只有全面通讀法律、瞭解法律,才能準確地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從不同角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李欽宇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還存在對債務關係的誤區,其實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強制規定。恰恰相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這是有前提條件的。

1、有遺產的話可以作為償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可以讓其家人償還債務

即便欠款人死亡,只要他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欠款人的家人願意繼承他的遺產,那就朝他的家人要。有一種情況,家人必須替其償還,就是欠款人的債務是因為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包括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家庭生產經營活動等等。簡言之,共同債務由家人一起承擔。

3、個人債務也可能要夫妻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裡還包括了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欠債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事實上,法院判斷“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要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協商好的借款,肯定是算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收益,也應視為共同債務。什麼情況不用換呢?打個比方,丈夫借款不用於家庭生活而是用於賭博,輸了一大筆錢,妻子就不用還。

綜上所述,如果欠款人的債務涉及到家人、夫妻,肯定他的家人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不涉及的話,就直接對債務人的遺產主張債權。建議題主申請法院調解仲裁,實在不行就上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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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家人拒絕還錢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俺幫你分析下,看能否給你點啟發,說的不對的地方,請大傢伙跟帖補充:

1、家人不知道這筆債務



借你錢的人去世後,如果借條什麼的齊全的話,是可以向其配偶,或者法定繼承人索要。

但如果這筆錢是當事人借去賭博、吸毒、或者做啥其他見不得人的勾搭、給了一些不該給的人,那你要回來的可能性很低了。

在這種情況下,這筆借款並未用於家庭生活開支,或者這筆錢壓根沒惠及到其配偶或者繼承人,嚴格意義上講,他們是可以不用還錢的。

2、這筆債拿來專款專用做別的事

如果借款人跟家屬簽訂了財產協議之類的協議,雙方約定婚後財產各自獨立,並且當事人借錢後用於公司經營,這種情況下他們也可以不用還錢。

接下來你就得找律師跑官司了,起訴他公司了……

3、對方想耍賴

也有這種情況存在,即便這筆錢他們用於家庭生活所需,可對方就是想不還錢,你要賬時對方就是一問三不知,這種就是典型的耍賴了。

不知道老兄你遇到的哪種情況。

正常來講,借款人即便去世,他也應該有一些遺產要處理,這時你可以跟對方親屬協商,從其遺產中扣出87000償還你的債務,正常來講,當事人逝世後,他的欠債也是遺產之一,家人要繼承他的財物,債務同樣要繼承的。

除非,他的家人不想繼承他的遺產,他的遺產又資不抵債,那你就很麻煩了……

等到拍賣他的遺產抵債,要把你折騰死……


普了次法


請問借條上是否這有8.7萬的使用用途?這很關鍵!



如果這筆款用於家庭購房,那麼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其妻子是有還款的義務的。

如果這筆錢用於其個人買名錶,那麼屬於個人行為,其妻子及家人沒義務償還你。

這件事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得出比較恰當的結論。



一般情況下,借條上不會寫有用途,那麼能否找出其款項使用用途的證據,這一點對於你來說,很重要,這是關於法理層面的意見。

另外,有無中間人,這一點也很重用。

在中國,除了法理層面還有情理層面,可與其家人耐心溝通,取得對方的理解,從情理方面打動他的家人,讓其該償借款,畢竟事實是發生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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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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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確實挺頭疼,不過也不是沒有辦法。

給你一點小建議,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首先你要有足夠的證據鏈來證明這筆借款的真實有效性。

因為人已經故去,僅僅一張手寫欠條,很難有效證明這筆債務的真實性,因此最好能提供完整的借款證據鏈,比如打款記錄,旁證,微信短信要賬記錄,對方收款記錄或者對方這筆款項的用途等。

如果這筆錢對方用來賭博等違法行為,而且你明知道對方借錢用來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那你這筆錢要不回來的,因為法律不支持。

二:可以起訴,將這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筆欠款可以向對方的法定配偶來追討。

三:如果對方沒有配偶,或者由於法律原因,無法認定這筆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可以起訴對方的遺產繼承人,遺產應該優先償還債務,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前提是同時繼承了債務。

如果對方沒配偶也沒有遺產,那麼他的其他家人,確實沒有法律責任和義務來償還這筆欠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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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出現後,做為債權人,應該知道這筆借款的用途,如果不是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法之用,應該可以追回來的。可採取以下措施和方法:

一,積極通過與借款人的老婆或丈夫溝通協商,制定還款計劃。

民間借貸,一般都是熟人之間發生的,況且題中的朋友借錢金額為87000元,這種情況,可見雙方的關係非一般關係,肯定是不是發小,就是閨蜜。這就好辦些,可以親自與其溝通,利用人情關係,債權人可以先讓債務人的配偶重新立借據,並制定逐步還款計劃。

二,如果第一步無法進行,可通過擔保人或雙方認可的中間人進行溝通,協商,如果能行,還是與其配偶重立借據,定還款計劃。



三,如果一,二步無法進行,只有利用法律武器來維權了,立即到人民法院起訴其配偶及其他繼承人,來追回自己的債務,依據如下:

我國《繼承法》規定,債務人死了,但其生前的債務不能消失。而且一般債務人都是有遺產的,所以債權人可以繼續追討自己的資金。

另外,根據我國的《繼承法》之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之前,要在遺產範圍內清償或承擔死者的債務。如果遺產分割之後,則應當在他們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按比例清償債務,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被繼承人債務可以不負償還債務的責任。所以債務人死亡,應該這樣做:

1、起訴債務人配偶,向配偶追償。《婚姻法》規定,丈夫或妻子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起訴繼承債務人遺產的家庭成員,債務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死者債務的責任。除非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所以,債權人可以起訴死者遺產的繼承人,耍求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歸還債務人的所欠債務。

總之,能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為原則,如果有了損失,那也算幫了朋友了,破了災,消消災。錢沒了,還可再掙,心放寬些,什麼都有。


河東微記者


大實話:債務人的家屬沒有義務為債務人償還欠款。但是債務人死後,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從債務人的遺產中對自己的債務進行清償。

俗話說:“人死債不消,父債子還,夫債妻償”。在道德層面上,這是我們所有人都接受並且認可的準則。但是,在如今的法治社會,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為在從前,我們的社會發展水平也比較一般,大部分人借錢基本都是為了補貼家庭,這些錢是被用於家庭成員共同消費了。所以,在那種時代背景下這種說法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現在來說,物質生活如此豐富,很多人借錢已經不再是為了貼補家用。很可能就是為了自己揮霍,甚至是還賭債。而這種情況下他借的錢主要還是用於自身消費,那麼就沒有理由讓其家人為其買單。

新時代下的人死債不消

當然,在當今社會也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了,這筆賬就一筆勾銷,這也是不現實的。這時候會涉及兩個問題:

1、遺產繼承問題

2、債務繼承問題

對於債務人的子女或者配偶來說,如果債務人死亡後,其子女或者配偶選擇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那麼從法律上來說也應該繼承其生前債務。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繼承遺產從而來避免繼承債務,這都是可以的。

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債務人的遺產比所欠債務多,那麼其子女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債務人的遺產比債務少,從法律上來說如果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那麼將債務人的遺產全部用作債務清償後,這筆賬就應該結束。

夫妻債務必須“共債共籤”

因為在之前的法律規定中,對是否是夫妻債務的判定界限一直很模糊。一方面來說,債權人很難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所借的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處;而其家屬也很難證明債務人生前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為了避免取證的困難,所以根據最新的二十四條規定:夫妻債務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一方追認的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才應該是“夫債妻償”。如果債務不是夫妻共同簽字,那麼就不應該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說極端一點,如果債務人生前借錢去養小三了。那麼,你認為其妻子會替他還錢麼?顯然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雖然,我們都不願意看到債務人死亡,但是我們作為債權人來說,在借錢給他的時候也是應該承擔債務人意外死亡而債務消失的風險的。畢竟,現在就算是朋友間借錢大部分也都會支付一定的利息的。雖然不會太多,但也算是風險和回報成正比嘛。

所以啊,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我們做任何事都要講證據。如果你不依法做事,那麼很可能就會從佔理的一方轉變為不佔理的一方。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要看你自己的態度了。萬事都要講因緣果報,有借有還,但還錢的人已死,你倆的因果關係就停止了 ,說的是此生。

從法律上講有兩種可能,有可能家人會幫助還,有可能不幫助還,但執意要與不要就看你自己做何選擇了 。

你要還是不要從因果律上講有不同的解釋:1.如果前世你欠了死者的錢,這輩子你本應還給死者,現在死者以借錢方式討債,討完債後人就一命嗚呼了,所以你倆就算扯平了。2.如果你過去世不欠死者的錢,是死者跟你有緣分而向你借錢,但未成想錢沒還上人就死了,但下輩子再來的話你倆遇上,死者要還給你錢,可能你倆是母子或父子、再或是兄弟姐妹關係,死者肯定對你要付出很多很多,以此來還債報答。

生生世世的輪迴、人與人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這麼形成的,信不信由你。

從因果上講,如何你倆現在就已扯平,但你從法律上不放過他的家人,繼續追回欠款,雖然他的家人還了,但從因果上講今後的因緣果報還會相續、無止無休。雖然三世因果平常人不知道也看不到,但是事實就是這樣子的。

假如是我的話,既然能借給別人八萬多,肯定自己還有剩餘的錢,只要生活過的去,欠款就不要了 。試想:家裡剛剛死了人,又要還錢給別人,此時豈不是雪上加霜嗎?就自當行善積德了,今後的財源都會因行善積德而財源滾滾、大富大貴,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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