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急救時因事故雙方都無力支付搶救費用。後來,傷者家屬申請了社會救助基金。事後,事故雙方達成協議,肇事方全部支付傷者費用。但傷者家屬在拿到所有賠償費用後卻拒不返還道路救助基金,結果被基金管理人起訴到法院。近日,我市經開區法院審理了這起“道路救助基金”追償案。
案
件
回
顧
2014年11月20日,男子王某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某路時,與行人張某發生碰撞,致張某倒地受傷。張某因傷勢嚴重,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年12月2日死亡。
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後,張某被送至醫院搶救,因雙方暫無力支付搶救費用,所以張某之子張小男(化名)於2014年12月1日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先行墊付部分醫療費,管理人經審核後於2014年12月2日向醫院墊付醫療費6萬元。
申請救助款時,張小男、王某均向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優先償還救助款的承諾書。
後張小男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除去王某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外,王某另賠償張小男因張某死亡的各項費用28萬元。協議簽訂後,王某按約履行,全部付清了欠款。
紫金公司得知這一事故已處理完畢,隨後向張小男和王某請求償還墊付費用。但張小男和王某互相推脫,遲遲不肯支付墊付費用。
今年初
紫金公司將王某、張小男
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墊付款60000元
經開區法院審理認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張某人身傷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王某追償。
本案中,張小男已從王某處獲得賠償31萬元並已和解履行完畢,張小男應當優先償還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張小男優先償還紫金財產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6萬元,被告王某無需在本案中承擔返還責任。
據介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設立,對於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險或者肇事逃逸等情況,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救助制度。
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按交強險的保險費提取一定比例、地方政府的財政補助、基金孳息、追償資金等,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費用的,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但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已從賠償義務人方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按照“填平規則”,應當優先償還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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